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83号
原告白先勇。
委托代理人包万青,上海市竞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隗娜,上海市竞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仲伦。
委托代理人华元。
被告上海艺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万琦。
被告上海君正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人涛。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德喜,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宏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先勇诉被告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艺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君正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葛宏伟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葛宏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先勇撤回对被告葛宏伟的起诉。
法官助理姜广瑞
审 判 长陈 萌
审 判 员李国泉
人民陪审员余震源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