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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先勇诉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2016-03-06     (点击: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83号

原告白先勇。

委托代理人包万青,上海市竞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隗娜,上海市竞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仲伦。

委托代理人华元。

被告上海艺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万琦。

被告上海君正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人涛。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德喜,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宏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先勇诉被告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艺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君正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葛宏伟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葛宏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先勇撤回对被告葛宏伟的起诉。

法官助理姜广瑞

审 判 长陈 萌

审 判 员李国泉

人民陪审员余震源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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