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全国五十个重点知识产权案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朝民初字第8854号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
委托代理人徐耀明,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南省安仁县城关镇新安巷78号。
委托代理人崔婷婷,女,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9号。
被告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2号院甲1号楼8层806室。
法定代表人苗新宇,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敏,女,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昌平区立水桥甲1号地质大院2单元602。
委托代理人王媛媛,女,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商务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2号安全大厦806。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文在线公司)与被告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智珠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文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耀明、崔婷婷和智珠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敏、王媛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文在线公司起诉称:我公司经知名作家流潋紫(原名:吴雪岚)授权,取得了小说《后宫甄嬛传》(1-6)6部作品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能够以自己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主张权利。2012年9月,我公司发现智珠网公司在其经营的Apple粉丝站(网址为)ePub电子书区频道专门提供网络用户上传电子书籍。智珠网公司招募的上述专区论坛版主即管理员“用手抓痒痒”在上述专区整理并发帖提供涉案作品电子书下载服务。我公司认为,智珠网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通过其招募的论坛版主提供涉案作品电子书下载服务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智珠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即删除其网站的涉案作品内容,并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61 500元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
被告智珠网公司答辩称:首先,我公司是为了使用户能够更好的实现资源共享与交流,于2012年开辟了隶属于Apple粉丝站(即)下的ePub电子书区,我公司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其次,涉案作品《后宫甄嬛传》确实由ePub电子书区的版主“用手抓痒痒”上传,但相关版主的行为不能归属于我公司的行为。因为版主为网站用户自行申请产生,我公司与版主“用手抓痒痒”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向其支付任何费用,因此版主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其上传涉案作品不会通知我公司,也不需要征得我公司的同意。第三,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无法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资源进行逐条审核,我公司也没有版权审核的义务,因此我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第四,我公司在2012年12月份收到中文在线公司的律师函后,也立即通知相关版主删除了涉案作品,相关行为已经得到制止。综上,我公司不同意中文在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1日,浙江省作家协会类型文学创作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吴雪岚(笔名:流潋紫)系浙江省作家协会会员、浙江省作协类型文学创作委员会知名作家、杭州市作家协会第八届委员会委员,其代表作有《后宫甄嬛传》等。
2011年11月2日,吴雪岚出具《授权书》,将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后宫甄嬛传》(修订典藏版)1至6部(中文简体和繁体)全球范围内的数字版权专有使用权授予中文在线公司,相关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许可他人合法使用上述权利以及中文在线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作品著作权行为以自己名义起诉的权利。授权期限自2011年11月2日至2016年11月2日。
2012年1月,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后宫甄嬛传》(修订典藏版)1至6部,书号分别为ISBN 978-7-5339-3259-6、ISBN 978-7-5339-3258-9、ISBN 978-7-5339-3257-2、ISBN 978-7-5339-3256-5、ISBN 978-7-5339-3255-8和ISBN 978-7-5339-3254-1。上述图书封面及版权页显示的作者信息均为“流潋紫 著”。
178游戏网Apple粉丝站(网址为)下的ePub电子书区由智珠网公司运营。2010年2月1日,ePub电子书区“用手抓痒痒”发布了名为“后宫-甄嬛传/流潋紫著”的帖子,帖子有该书的下载链接并对该书进行了介绍,上述内容位于帖子的首页;帖子左侧显示有“用手抓痒痒”声望40,银币59234,人气1064的内容;该帖子被设置为“取消高亮”,下载链接下方显示有“本贴最后由用手抓痒痒(4627964)于2010-2-8 10:51 编辑”字样;以普通用户身份注册登陆ePub电子书区后点击上述下载链接能够直接下载到名为“后宫—甄嬛传”的电子书文件。“用手抓痒痒”为ePub电子书区版主,拥有将ePub电子书区其他用户所发帖子进行提升置顶、删除、编辑整理、添加“高亮”设置的权限,并发布有涉及“版规”的帖子。版规规定“发布资源有奖励 发布多部小说 加亮加钱”,并且专门针对版主有“本版置顶主题加高亮规则”,而论坛回复或者发布资源将会获得“银币”奖励。2012年11月22、23日,中文在线公司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共计30部作品通过涉案网站的下载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支出了公证费3000元。中文在线公司表示本案中主张的合理支出即为公证费支出。
《后宫甄嬛传》(修订典藏版)1至6部共计1966千字。上述公证下载的名为“后宫—甄嬛传”的电子书文件中使用了《后宫甄嬛传》(修订典藏版)1至6部1457千字的内容。
2012年12月21日,中文在线公司向智珠网公司发送律师函并就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多部作品涉嫌侵权事宜向后者主张权利,并附有地址链接。智珠网公司表示收到上述函件后其立即通知相关版主删除了相关帖子,同时智珠网表示至本案诉讼前,该公司已经将整个ePub电子书区关闭进行清理。中文在线公司对此表示认可,并表示放弃要求智珠网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中文在线公司表示其从未授权任何个人通过网络免费传播涉案文学作品。
另查,智珠网公司对版主申请的考核会给予一个月左右的期限,相关版主的招募最终确认由该公司完成并授予版主较高级别的会员权限用于帖子管理,该公司会备案版主邮箱等注册信息,但不会备案身份证信息,亦不向版主支付经济报酬。
以上事实,有《后宫甄嬛传》(修订典藏版)图书、《证明》、《授权书》、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根据涉案《后宫甄嬛传》(修订典藏版)图书的署名情况、浙江省作家协会类型文学创作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吴雪岚出具的《授权书》,可以确认中文在线公司获得了作品《后宫甄嬛传》(修订典藏版)在授权期限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就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版主“用手抓痒痒”以论坛发帖的形式非法向公众提供了涉案作品《后宫甄嬛传》(修订典藏版)部分内容的在线下载服务。而智珠网公司为涉案ePub电子书区的经营者,其提供的是论坛服务本质上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版主“用手抓痒痒”将涉案侵权内容发布于帖子的首页,并对涉案载有侵权内容的帖子进行了“取消高亮”和编辑等推介行为,其行使了相应的版主权利,而相应的版主权利为智珠网公司经过审查后授予的;另外,智珠网公司经营的涉案ePub电子书区版规中规定有奖励发布资源者的内容,并且论坛回复或者发布资源将会获得“银币”奖励。上述给予版主相应的权利以及提供资源奖励的方式实质上会诱导、鼓励网络用户来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因此智珠网公司对涉案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已经构成教唆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现中文在线公司认可智珠网公司已经关闭了ePub电子书区并撤回了要求智珠网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因此,本院对此不再处理。
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中文在线公司主张的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鉴于中文在线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智珠网公司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智珠网公司的侵权获利,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知名度以及智珠网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传播方式和使用字数等因素,同时参考国家相关稿酬支付标准,对经济损失数额予以酌定。对于中文在线公司主张的诉讼合理支出,本院将结合其公证证据保全的作品数量,根据必要性、合理性、相关性的原则酌定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万元;
二、被告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一百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5元,由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赵 刚
二 O 一 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郭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