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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2016-02-07     (点击: )

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0号),对财税[2002]140号文件所列的集成电路产品,其进口环节增值税一律按照17%的法定税率计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上一条: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信息产业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的决定
下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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