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江苏、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上海、江苏、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明确了第一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名单。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第一批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名称发生变更后,不影响其继续享受财税[2011]107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政策。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第二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自2014年5月1日起按照财税[2011]107号文件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
附件:1.第一批名称发生变更的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名单
2.第二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