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商标代理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价费[2000]20号 二000年一月十七日)
绍兴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商标代理业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绍市价检(1999)24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省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其商标代理业务收费一律按省物价局浙价费(1996)85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