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已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25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25日)废止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浙工商标[2004]29号)
为促进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认定条件更具科学性、合理性,根据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评委及企业的提议,省局对去年发布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
为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地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具体标准:
一、主体的合法性
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是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申请人合法的经营范围。
二、商标权
1、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商标,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三年以上,并已连续使用三年以上,并提供《商标注册证》和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
2、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其商品上所标注的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称相一致。
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相一致。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商标必须规范使用。
4、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
5、公众知名度高的传统品牌产品,注册证明商标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
6、申请人由于转制或其他原因,商标正在办理转让或变更手续的,应在办理结束后由商标所有人凭转让或变更证书提出申请。
知名度较高的受让商标,连续使用三年以上且受让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单纯因企业改制更名的除外。
7、纯图形商品商标因在实践中不利于宣传,很难提高知名度;一般不子受理。
三、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
1、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商品;商标所指的服务属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2、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质量和科技含量在省内或国内同类、同档商品(服务)中名列前茅,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3、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或商标所指服务的提供者,应实施标准化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质量(服务)管理体系,保证商品(服务)的质量,近三年无较大质量事故。
4、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申请前近三年内经国家、行业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定期监督检查中以及出口商品检验均合格(加盖相关部门印章);省以上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出口商品未发生因质量事故或涉嫌假冒、仿冒他人商标而引起的外方要求退货、理赔等国际贸易纠纷。
四、消费者的意见
1、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无重大的质量投诉。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售后服务好,投诉率低。
2、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省内同行业中信誉度较高。
五、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市场覆盖面
1、商标所指商品的市场应基本覆盖全省或辐射不少于两个以上的外省(市)市场。
2、商标所指服务应在全省范围内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认知度、信誉度。
3、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其商品使用自己商标的出口额应占企业总出口额的60%以上,其注册商标必须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
六、主要经济指标
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税金以及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和企业规模在全省同行业或同类商品中名列前茅(年利润一般产品必须在100万元以上,农产品必须在30万元以上;企业规模以注册资本为准,除纯农产品外,注册资本必须在200万元以上),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商标所指商品的年销售收入,大宗产品在1亿元以上;传统品牌产品、省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自主品牌产品年出口额应占年销售收入50%以上)、服务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七、商标的知名度
1、主要商品销售地和提供服务区域内对该商标的认知度应达到熟知程度。认知程序的测定,可委托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组织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
2、申请人注重商标及其商品或服务的宣传,近三年内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1%以上;以专卖店方式为主要销售渠道的可适当降低比例。
八、商标管理
1、企业设有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商标管理人员,并能掌握有关商标的基本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
2、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项制度;规范使用商标。
3、能认真执行《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保护自已的商标专用权。曾被假冒侵权的,企业须提供商标被假冒侵权事实及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出诉求等材料。
九、不予认定的规定
申请认定的商标,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产量、销售收入和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二年以上呈下降状态,且幅度较大,缺乏市场竞争力的;
2、生产经营国家强制管理商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3、因环境污染、食品不安全、劳资侵权纠纷、消费侵权纠纷、企业缺乏诚信等原因,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4、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行为的;
5、质量抽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有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
6、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比较多、投诉率较高的;
7、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8、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理由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9、申请人有影响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公正性的私自接触,造成不良影响的。
申请人因实施一般违法违章行为被处罚,但情节轻微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取消当年认定资格。
申请人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的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暂不予受理认定。
十、省著名商标的延续确认依照本标准执行。
十一、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同时废止。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公正性、公开性、科学性,规范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著名商标的申请、预审、受理、初审、审核、评审、公示、认定、公告依照本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申请和预审
第三条 认定省著名商标坚持自愿原则。商标注册人可持《商标注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其他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的申请。
申请认定的组合商标,该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等又分别注册的,该几件商标可以一次申报,但都必须在同种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书面审查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预审情况表》(以下简称《预审表》),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可作为本年度省著名商标推荐对象的,将《预审表》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30天内进行预审。认为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说明理由,不退回书面材料。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预审期的学习培训。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审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应正式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①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②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和行业排名、发展趋势等情况;③商标所指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④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社会公众认知程度的情况;⑤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⑥申请理由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或同等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当地工商部门印章)。
4、商标最早使用情况和国内外注册情况等证据材料。
5、前三年度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包括出口商品)等指标的材料,并提供前三年该所在县市综合经济管理和税务部门盖章的相关年度报表。
6、商品销售区域相关材料。
7、前三年,该商标所指商品在质量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
8、商标市场信誉与省级以上获奖材料。
9、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情况及材料。
10、打假维权情况及材料。
11、与商标有关的企业形象和广告宣传材料。
12、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后(一式两份)连同《申请报告》《申请表》和商标标识(5cm×4cm)一式四份交企业所在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县、(区、市)局留存《申请报告》、《申请表》各一份后,将其他材料报送市局。省属企业可将申报材料直接递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确认延续省著名商标的,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确认延续申请表》;按照本工作程序第五条和本条规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第三章 受理
第七条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进行资格条件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材料之日起30天内作出初审决定。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以局行文推荐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并附表排出上报商标名单的次序,连同初审推荐报告一式二份和申请人的《申请报告》、《申请表》各二份、商标标识三份和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一份上报省局。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按《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
第四章 审核、公示和评审
第十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各市局上报的《初审推荐报告》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由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并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查证相关资料。经省消费者协会对提名商标进行公众调查和征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并整理书面材料交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于评审委员会会议前十五天将书面材料送交评审委员会委员审查。
提交评审的商标及其申请人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的,经评审办公室同意,可由评委委托他人参加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的评审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介绍被评审商标及审查情况,委员们对照条件和标准进行评议;最后以署名的书面形式,进行投票表决,并现场公开表决结果。评议投票情况不对外公开。
第十三条 评审过程中,有关情况有待调查核实的,或有关问题争议较大的,可表决或暂缓表决。申请人要求申辩或复议的,评审委应听取陈述和申辩。根据申辩的理由和调查核实的真实情况,评审委可通过现场表决或分别书面表决方式进行再表决。
第十四条 根据《商标法》认定驰名商标有关规定,可以采用“个案认定”的方法认定省著名商标,即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请人的要求,简化工作程序,将书面材料送交评审委员审查,通过现场表决或分别书面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但必须同时具体下列二项条件:
1、符合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条件;
2、申请人在本年度内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的评审情况及表决结果,由评审办公室形成书面报告递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五章 认定和公告
第十六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情况及表决结果,依据《条例》规定予以审核认定。
第十七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作出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决定后;在省级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并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依照《条例》认定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期满后申请确认延续的,简化认定程序,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征求评审委员会委员意见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延续与否的决定。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确认延续决定的,在省级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重新颁发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程序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工作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同时废止。
浙江省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企业对著名商标的使用,加强对省著名商标管理,根据《商标法》、《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省著名商标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条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指导省著名商标企业依法使用和管理商标,并加强对省著名商标的监督管理和打假维权工作。
省著名商标企业所在地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年至少要对著名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本办法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条 拥有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应严格依据《商标法》等规定,规范使用商标及其包装、装璜,加强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浙江省著名商标”字样的使用必须完整,维护省著名商标信誉。
第五条 拥有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暂缓延续确认:
(一)违反《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
(二)省著名商标所指的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被省或市有关部门通报一次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经核实的。
(三)违反《商标法》规定,有涉及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发生被工商部门查处,情节较轻的。
(四)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执法机关处罚,情节较轻的。
(五)经营发生严重亏损,面临被兼并、转产、破产的。
(六)知名度、竞争力明显低于同种商品其他企业的商标的。
(七)发生其它有损于省著名商标声誉的行为的。
第六条 拥有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法撤销其省著名商标资格:
(一)省著名商标所指的产品质量多次出现问题或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假冒他人商标或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被执法机关处罚,且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经营发生严重亏损并已被兼并、转产、破产的。
(五)收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或被通报后半年内仍无明显改观的。
(六)发生其它严重有损于省著名商标声誉的行为的。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省著名商标企业有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要及时查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书面报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八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将以书面寄达的方式;并抄送所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暂缓延续确认或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作出撤销省著名商标的,将予以公布。
第九条 凡被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撤销的省著名商标,该商标二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著名商标。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