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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三株菌+中草药”文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批复
2015-07-03     (点击: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三株菌+中草药”

文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批复

(商标案[1997]505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9月26日《关于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三株菌+中草药”文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请示》(苏工商标[1997]1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查,使用在商品国际分类第5类药品、医用营养物品等商品上的“三株”及图形商标,已由济南三株药业有限公司在我局注册,注册号为第832040号,刊登在第540期《商标公告》上,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你局来函及提供的材料,江苏天宝药业有限公司在第5类口服液商品包装上使用的“三株菌+中草药”文字,既不是商标,又不是商品名称,而是对该商品成份进行说明的文字。因此,不构成侵犯“三株”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997年10月16日

附: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产品包装中使用

“三株菌+中草药”文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请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使用在药品、药酒、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物品等商品上的“三株”商标已由济南三株保健药品厂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最近,我们在对江苏天宝药业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其“双歧天宝口服液”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三株菌+中草药”等说明性文字。对此产品包装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目前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三株”已经核准注册,其他人不能在同类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在商品装潢中使用;另一种意见认为,“三株”虽已注册,他人在介绍产品主要成份时出现“三株菌+中草药”实质是在表述细菌构成时加了数词和量词,故应视为善意使用,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但也同时认为,为避免发生误认,今后在商品包装中叙述菌株数时最好使用阿拉伯数字。

以上意见当否,请示复。

附(略)

上一条:1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办理注册商标指定商品的删减或缩小商品范围问题的意见
下一条:1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撤回商标变更、续展、转让、注销申请书》填写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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