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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撤回商标变更、续展、转让、注销申请书》填写事宜的通知
2015-07-03     (点击: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撤回商标变更、续展、

转让、注销申请书》填写事宜的通知

各商标代理组织:

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增设商标申请书式的通知》(工商标字[1997]第247号)。为使各商标代理组织、商标注册申请人准确使用该书式,现就该书式的填写事宜通知如下:

一、日期、编号由商标局编定。

二、撤回商标申请有关事宜,在“□”处划“√”。原申请日期、原申请编号指代理人或申请人办理商标变更、续展、转让或注销申请时由商标局编定的申请日期、申请编号。注册号指该商标注册证上的编号。

三、撤回商标变更、续展或注销申请的,只填写“申请人”栏。

四、撤回商标转让申请的应同时填写“受让人”栏和“转让人”栏。

五、一份申请书只能办理一件撤回申请。办理撤回申请不再交纳费用。

六、委托代理的须填写“代理人”栏并附《商标代理委托书》。在我局直接办理的,不需填写“代理人”栏。

七、此书式适用于代理人或商标注册人在其申请变更、续展、转让或注销的商标未获核准之前的撤回申请。我局1997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继续有效,但只适用于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199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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