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会议 | ACADEMIC CONFERENCE
1、冯晓青教授应邀出席第十届中国法学家论坛
2015年7月3日,冯晓青教授应邀出席了第十届中国法学家论坛。据悉,“中国法学家论坛”是中国法学会主办的最高学术论坛。该论坛自2006年启动以来,已举办过九届,本次是第十届。
本次会议云集了中国最著名的法学大家和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代表。本次会议的主题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和发展”,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其江、任海泉、江必新、孙谦、张苏军、吴志攀等学会领导出席论坛并讲话。王乐泉会长指出,“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鲍绍坤、张文显、朱孝清分别主持各单元演讲。出席会议的代表还有来自中国法学会各研究会负责人、历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代表、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代表、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部分获奖作者、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部分获奖者、论坛主题征文获奖作者及优秀组织单位代表、中国法学会机关各部室和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媒体记者等,共约300人。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主持开幕式并作对会议作了总结。
本次会议,以25位著名法学专家的演讲为主要内容,演讲者为李步云、葛洪义、顾培东、付子堂、刘作翔、张文显、沈国明、江必新、强世功、蒋立山、何勤华、马小红、高铭暄、陈光中、应松年、吕忠梅、陈甦、王轶、朱孝清、李浩、顾永忠、徐汉明、姜明安、韩大元、周叶中等著名专家学者,内容涉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与实践基本问题,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模式和法治话语权”、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施体系”等八个专题。
本次会议还举行了中国法学会征集优秀论文颁奖活动。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
2、冯晓青教授、杨利华副教授应邀出席国际创新与通讯法年会
2015年7月6-7日,冯晓青教授、杨利华副教授应邀出席了国际创新与通讯法年会(Conference on Innov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Law)。本次会议主题是:“新技术和创新模型及其对知识产权法和通讯法的影响”,讨论的议题有:1、新技术(如:数据挖掘,IT,生物技术,通信技术)及其对知识产权法和通讯法的挑战;2、创新新模型(如Makers,Makerspace)及其对知识产权法和通讯领域的影响;3、FRAND原则及其对通讯产业的影响。
会议在风景秀丽的厦门大学举行。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教授主持了开幕式和闭幕式。在本环节, Tana Pistorius、Peter Yu、Spyridon Maniatis、 Huang Wushuang等教授进行了主题发言, Nari Lee进行了评议。在后面的各个专题研讨环节,专家学者们围绕创新与知识产权、新技术发展与挑战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如Susan Corbett发言主题是“Freedoms on the Internet: Online gambling and the domain name system”, Marty Adelman教授发言主题是“ Induced infringement in United States Patent Law and its failure to protect important pharmaceutical”。冯晓青教授的发言主题则是“Reform and perf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new technology challenge”。
本次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
3、冯晓青教授应邀出席“企业名称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之法律问题研究”研讨会
2015年7月9日,冯晓青教授应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邀请,出席了“企业名称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之法律问题研究”研讨会。本次会议由外商投资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主办、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承办。作为会议邀请的嘉宾有:国家商标局副巡视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董葆霖,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反不正当竞争处杜长红处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侯占恒、周文君法官,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监督管理局雷光程处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教授,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教授,北京市工商局商标处孙考利处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陶钧法官,国家工商总局商标监督管理处王春辉副处长,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肖芸等。本次会议就企业工商登记的性质、企业名称权的范围、针对不适宜企业名称的行政救济途径和程序,以及停止使用和规范使用企业名称民事判决执行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冯晓青教授作为受邀嘉宾,就企业名称制度规范及其完善、权利冲突和司法保护等问题进行了专题发言。
国家商标局原副局长、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曹中强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
4、冯晓青教授应邀出席“中国视野下的《专利保护宣言》”研讨会
2015年7月15-16日,冯晓青教授应邀出席了中国视野下的《专利保护宣言》研讨会。本次会议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及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创新与竞争研究所联合主办,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协办。会议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会议室举行。《专利保护宣言》是由马克斯-普朗克创新与竞争研究所所长瑞托•赫尔提教授等倡导发起。据介绍,该宣言“反映了全球化趋势之下专利制度取得的深度发展成果,该宣言强调全球化与本土化的平衡,是理性思考的产物,对我国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和借鉴价值”。
本次盛会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主持,马克斯-普朗克创新与竞争研究所所长瑞托•赫尔提教授对宣言作了重点介绍。在两天紧张而热烈的讨论中,来自国内外专家学者对专利授权要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强制许可、专利保护制度实施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冯晓青教授在“专利保护制度的实施”部分进行了专题发言(发言提纲见本期通讯附件)。
本次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
5、冯晓青教授应邀出席职务发明规则制定会议
2015年7月16日,冯晓青教授应邀出席职务发明规则制定会议。本次会议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来自国内外的专家学者热烈探讨了职务发明规则制定的问题,其中包括我国正在制定之中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冯晓青教授在会议中与专家学者进行了交流,并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本次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
6、冯晓青、来小鹏教授应邀出席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研讨会
2015年8月26日下午,冯晓青、来小鹏教授应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出席了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研讨会。本次会议在国家商务部举行,主要是务虚讨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今后一段时期(“十三五”)的工作思路,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柴海涛主任主持了本次会议。来自学界的代表如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杨明副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郭德忠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原所长来小鹏教授等,以及来自律师界的代表王正志等一同出席了本次会议。
冯晓青教授在专题发言中指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与知识产权具有高度关联和重要意义。本项工作应当注意处理好知识产权私权保护和公共利益,正确划分权利边界,处理好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侵权与合法等的界限。需要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本次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
7、冯晓青教授应邀出席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术语国家标准制定研讨会
2015年8月27日上午,冯晓青教授以仲裁员身份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文献部邀请,出席了知识产权术语国家标准制定研讨会。本次会议集中讨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文献部等部门负责对知识产权术语国家标准制定以及对现有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国家标准修订问题进行研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文献部部长张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企业处处长马鸿雅等数十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冯晓青教授对现有研究初步成果进行了评价,并提出了一系列意见和建议。例如:第一,重视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外政府机关(如国家版权局、商标局)以及知识产权权威专家的参与;第二,重视术语解释的权威性、全面性和简洁性;第三,内容的选取应当符合知识产权学科规律和现实需求等。
冯晓青教授作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研究”首席专家,早在2012年开始即对包括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国家标准修订、知识产权术语国家标准等问题展开了研究,迄今已形成初步成果。这些成果有利于为我国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术语和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国家标准提供借鉴和参考。
本次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
8、冯晓青仲裁员、刘瑛教授出席北京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的实践及展望高峰论坛”
2015年8月27日下午,冯晓青教授以仲裁员身份出席北仲20周年系列活动之一知识产权仲裁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刘瑛教授参会。本次活动先由北京仲裁委员会有关处室代表介绍了北仲成立20周年以来知识产权仲裁业务的情况,然后部分仲裁员代表针对知识产权仲裁问题进行了专题发言。如马晓刚仲裁员就“著作权合同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李艺虹仲裁员就“特许经营案件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接着是关于知识产权仲裁的自由讨论与对话。冯晓青仲裁员认为:知识产权仲裁是我国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的重要形式,和诉讼及一般的纠纷调解相比有其独到优势。加之其实行专家审案、程序严格,“一锤定音”,执行快,很受当事人欢迎,大有发展前景。冯晓青教授自担任北京仲裁委员仲裁员以来,已经审理了多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及其他民商事案件,对于仲裁解决知识产权等纠纷有着深刻的体会。
本次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
9、冯晓青教授应邀出席“互联网+”时代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座谈会
2015年8月28日上午,冯晓青教授应中国知识产权报邀请,出席了互联网+”时代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座谈会。本次盛会在北京丽都皇冠假日酒店2楼第六会议室举行。来自法院系统的知识产权实务专家如宋晓明庭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杨柏勇专职委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林广海副院长(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陈国进庭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等代表,以来来自企业(百度、腾讯、360、乐视、合一等)和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代表等约五十人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由中国知识产权报副社长郭立兴主持。会议研讨中首先由互联网公司代表就互联网环境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出专题发言。接着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教授和冯晓青教授分别进行了发言。冯晓青教授在发言中指出:互联网+”时代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模拟环境下本质上没有区别,但知识产权侵权形式和表现、证据采集和认定等方面会呈现一些独到特色。加之技术的隐秘性和高科技化,使得侵权更加隐蔽和蔓延速度更快。为此,需要澄清技术问题与法律问题,重视不同的商业模式下侵权的形式和特点,重视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纠纷证据的新特点和证据认定。
本次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
10、冯晓青教授被聘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特邀咨询专家并出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三年工作规划研讨会
2015年8月31日,冯晓青教授应邀出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特邀咨询专家聘任仪式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三年工作规划研讨会。冯晓青教授被聘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特邀咨询专家。同时被聘任的还有17位来自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同济大学、上海大学等单位的著名知识产权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校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吴偕林院长亲自为被聘专家颁发了聘书。会议还讨论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三年工作规划。冯晓青教授主要从审判队伍建设、审判公正、如何发挥特邀咨询专家的作用等方面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本次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
附:
特邀咨询专家名单(部分):
李国光,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中科院院士
裴钢 ,同济大学校长,中科院院士
林忠钦, 上海交通大学副校长,中国工程院院士
刘春田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吴汉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
尹新天,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原司长
许超,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司原巡视员
董葆霖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原助理巡视员
李明德,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 ,研究员
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
陶鑫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单晓光, 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
寿步,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
黄勇, 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
王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11、刘瑛教授应邀出席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15年理事会工作会议
2015年7月2日,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15年理事会工作会议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常务理事及特邀领导、专家和代表参加了会议。本次理事工作会议由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主办,中国一汽无锡油泵油嘴研究所承办,会议以“新常态、新视野、新探索”为主题。刘瑛教授(中国科技法学会常务副秘书长)在会上传达中国法学会的会议精神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12、王玲教授出席技术管理国际会议并做学术报告
商学院企业管理研究所王玲教授于8月2日-8月6日出席了在美国俄勒冈州波特兰市举行的2015年PICMET国际学术会议年会(Portla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Management of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波特兰工程与技术管理国际会议),本年会的主题是“技术时代的管理(Management of the Technology Age)”, 与会学者有400余人,围绕技术时代的微观管理决策和宏观政策影响展开了讨论。王玲教授在知识产权分论坛做了题为“Patenting-Promoting Policies and Regional Utility Patent Output: Evidence from Provincial Level Data”的学术报告,并和与会专家进行了交流。
13、蔡吉祥教授应邀参加广西凭祥市政协举办的“凭祥红木品牌无形资产调研研讨会”
2015年8月19日,蔡吉祥教授应邀参加广西凭祥市政协举办的“凭祥红木品牌无形资产调研研讨会”,蔡吉祥教授就“凭祥红木”品牌无形资产体系的打造从培训红木产业协会组织建设、培训红木集体商标的申请与保护,凭祥红木标准的制定各方面做了重点发言,与会的政协领导及当地的红木企业高管对蔡吉祥教授的建议并给予较高的评价,并表示开阔了眼界受到了启发。
社会活动 | OTHER ACTIVITY
1、冯晓青教授应邀出席中国法学会第三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初评会
2015年8月25日,冯晓青教授应出席了中国法学会第三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初评会。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同志担任评审委员会主席。
来自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的22位知名法学专家组成了初评评审委员会。张文显副会长对本次评选活动情况进行了介绍:今年的评选活动在短短三个半月的成果申报期间内,评奖办公室共收到申报作品357件,为历届申报数最多,创下了历史新高。其中论文268篇,专著89种。为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评审办法,“董奖”的整个评审活动分为初评、终评两个环节,均采取集中书面评审的方式(来源: http://www.hafxw.cn/Article/fzxw/jsyw/201508/352364.html)
冯晓青教授和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马一德院长作为知识产权法学科初审评审组成员对申报知识产权法学科的成果进行了评议。申报成果最后经全体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了推荐终评人选。
本次评审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
2、刘瑛教授参加《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专家访谈
2015年8月18日在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进行《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专家访谈,该访谈为北京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受腾讯网委托而进行的公众参与调查项目的重要环节。中国科技法学会常务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所长刘瑛教授针对《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的具体条款逐一提供了法律意见。她认为在价值取向上,《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实际上是职务发明人和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器,草案应确保利益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在技术内容上,《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作为规范性文件,需与其上位法《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保持协同性。
3、刘瑛教授参加“爱飞翔”乡村教师培训项目
2015年8月9—16日,刘瑛教授作为志愿者参与“爱飞翔”乡村教师培训项目。该项目由崔永元发起的永源公益基金会组组织,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奉献支撑。
4、张南担任《中国法学前沿》审稿人
2015年7月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的张南博士担任高等教育出版社和Thomson Reuters 全球联合发行的英文法学刊物《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中文名称《中国法学前沿》)审稿人。
5、蔡吉祥教授在“吉林省首期食品医药企业品牌培育与品牌运营高级研修班”讲授“品牌保护与危机公关”课程
2015年7月18日,应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与吉林大学的邀请蔡吉祥教授在“吉林省首期食品医药企业品牌培育与品牌运营高级研修班”讲授“品牌保护与危机公关”课程,蔡吉祥教授从品牌无形资产在21世纪的财富相应、 品牌的基本概念、品牌的设计与命名——品牌保护的起点、与品牌相关的无形资产创造、商标注册——品牌保护的法律必要程序、 品牌的价值体系的基本公式、公关危机的原则等7个方面向来自吉林省的近100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系统的讲解,受到学员的欢迎。
6、蔡吉祥教授在“文化企业高级人才研修班”讲授“无形资产价值倍增之道”课程
2015年8月9日,应文化部文化艺术人才培训中心的邀请蔡吉祥教授为“文化企业高级人才研修班”,讲授“无形资产价值倍增之道”课程,来自全国各地文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听取了蔡吉祥教授从无形资产在21世纪的财富效应、无形资产的概念与基本构成、无形资产的价值体系的公式、无形资产价值管理体系、无形资产价值倍增的理论指导—— 无形资产学等五个方面的系统讲授,学员们反映强烈,纷纷表示对无形资产价值倍增之道有基本的了解。
7、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协会邀请蔡吉祥教授举办“如何通过无形资产信息甄别和筛选具成长力的股票”的专题讲座
2015年8月23日,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协会邀请蔡吉祥教授举办“如何通过无形资产信息甄别和筛选具成长力的股票”的专题讲座,蔡吉祥教授向来自深圳的400余名听众讲授了21世纪以“无形资产”选择优质上市公司的作为标准的创新理论和实际操作方法,无形资产筛选优质公司“九五规则”,通过创新的方法解决无形资产信息不对称的方案。
8、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南山区知识产权局举办“企业无形资产价值挖掘与分析”讲座,蔡吉祥教授担任主讲嘉宾
2015年8月28日,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南山区知识产权局举办“企业无形资产价值挖掘与分析”讲座,邀请蔡吉祥教授作为主讲嘉宾,来自深圳市的200多名企业高管听取了蔡文祥教授从无形资产与上市公司的正相关法则、公司上市前无形资产规划的基本内容以及上市公司无形资产的规划等几个方面开始了全面详解,并举出例子引发大家对无形资产的思考,提出无形资产能为公司获取长久收益的理念。随后,蔡教授就无形资产与股票市场有着正相当的关系进行了全面剖析,并回答了大家的提问。
科研成果 | ACADEMIC ACHIEVEMENT
1、 科研成果总览
署名形式
| 书名或标题
| 出版社或刊物名称
| 出版或发表时间
| 备注
|
冯晓青
| 企业品牌建设及其战略运用研究
|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5年4月
| CS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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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 Wang
| Patenting-Promoting Policies and Regional Utility Patent Output: Evidence from Provincial Level Data
| Portla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Management of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 August 2nd-6th,2015
| 国际会议交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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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健
| 试论功能性限定的认定与等同侵权判断
| 《知识产权论丛》第2卷
| -
| -
|
张南
| 法律诊所教育研究刍议
| 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文选
| 2015年5月
| -
|
张南
| 对在我国推行知识产权双语教学的思考
|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 2015年第3期
| -
|
周洁
| 服务商标侵权行为的入罪考量
| 知识产权
| 2015年7月
| CSSCI
|
2、专著介绍
(1) 著作权法
书名:著作权法
作者:张今 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8
内容推荐:本书立足于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以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著作权法律规范为主线,对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原理、知识和相关理论作了全面、系统的介绍、分析和研究。书中重点章节、重点知识中穿插理论探讨、重点案例和近年来的司法考试真题,使本书完美地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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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 | RESEARCH PROGRAM
陈健副教授获得横向课题《平行进口与灰色市场贸易合法性研究》。该课题由宁波开发区资助,经费10万元人民币。
附录1:
冯晓青教授在 “中国视野下的《专利保护宣言》”研讨会上专题发言提纲
专利权保护制度的实施:诉前禁令与刑事措施
目 录
一、诉前禁令
(一)专利保护宣言规范的内容及评价
(二)中国现行专利法规定及其问题
(三) 中国最新司法解释
二、刑事措施
(一)专利保护宣言规范的内容及评价
(二)中国现行立法规定
(三)对专利刑事立法保护的评价
一、专利保护宣言规范的内容及评价
(一)关于临时禁令规范
1.规范了主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否颁发、颁发的类型)
2.是否颁发禁令应基于利益衡量的考虑,顾忌因此受到影响的多方利益。宣言列举的如专利权人与被控侵权人、被许可人、竞争者、合作伙伴、消费者及最终的社会公众,还有个案考虑。
3.明确颁发禁令的条件,以保障权利不被滥用和损害合法交易。考虑的因素涉及权利的有效性、侵权存在的几率、权利的范围等。有助于指导国内立法正确地予以规范。
4. 明确对被控侵权人的公平保护和程序保障。包括给予当事人陈述的机会。
(二)总体评价
1. 宣言具有宣誓性,反映了居于公正和中立的学者们对国际范围内专利保护制度试图实现其当初美好宗旨的努力和愿景,尤其是激励创造、保护创新成果,促进创新成果推广。
2.宣言深刻地揭示和解释了专利保护制度蕴含的利益平衡机理,具体通过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与权利限制、专利权利与公共利益、短暂保护与永久进入公有领域体现。
3.宣言以TRIPS协议为指针,勾勒了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全球专利保护制度改革与发展的蓝图。
4.然而,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技术、贸易中地位的提升,地区、国际保护的形势逐渐发生变化,以美国为首主导的反假冒协定和TPP(泛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深刻地反映了日益复杂的知识产权国际关系。宣言过于侧重于TRIPS协定规制的解读,难以适应现实国际保护环境。
(三)中国现行专利法规定及其问题
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评价:
(1)内容规范趋于简单化,尤其是对颁发临时禁令的条件和程序,缺乏细致的规定。同时,缺乏程序保障,包括被控侵权人申请听证或陈述权利等。
(2)中国专利是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存在适用随意、不够严格。
(3)基于制度规范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上述宣言的规范,可以作为重要指导。(四) 中国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规范的内容如:
申请主体;管辖法院及被申请保全行为诉前保全移送;申请书及载明事项;审查时限;审查程序;行为保全的内容;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界定;担保措施;被申请人担保与行为保全的解除;保全措施的效力期限;复议;拒不履行行为保全裁定;行为保全的解除(不提起本案之诉、因变更情况、申请人申请);申请有错误的处理等。
评价:
(1)一些条款还不大成熟,虽然多次讨论,但仍存在不少争议。
(2)使用“行为保全”的提法是否最为妥当?
(3)将竞争纠纷与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一同规定,是否合理?
二、刑事措施
(一)专利保护宣言规范的内容及评价
宣言解读了为何对于专利侵权,不要轻易适用刑事措施:“所授予的专有权的范围和专利权本身的有效性经常是不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刑法将打击合法活动”等。
宣言的观点对于指导国内立法谨慎地运用刑法保护专利权,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二)中国现行立法规定
刑法规定了假冒他人专利罪。由于2008年专利法修改时,将假冒他人专利与冒充专利行为予以合并,统称为“假冒专利”。在认定假冒他人专利罪时,需要整合专利法与刑法的规定。
(三)对专利刑事立法保护的评价
国内一种观点主张,应对非法实施他人专利(如生产、销售他人专利产品),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入刑(如《法商研究》上发表的一篇论文)。这实际上是大大扩大了刑事保护措施,不利于创新和保护合法交易与贸易。
加强中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近些年来一直是美国等发达国家强烈主张的。专利权刑事保护应遵循刑法一般原则,严格限制,确保刑事辩护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