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讨 | ACADEMIC LECTURE AND SALON
1、企业知识产权金融实务
2015年5月12日19:00至21:00,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学术沙龙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研究生院)科研楼A1013隆重举行。本次学术沙龙邀请了北京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聚石(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薛朝元作为主讲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冯晓青教授主持本次沙龙。
本次学术沙龙讨论的主题是:“企业知识产权金融实务。”薛朝元董事长为同学们带来了精彩的演讲。首先,薛朝元董事长探讨了知识产权评估,分析了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因素、评估方法、评估的困难等。其次,他深入分析了知识产权融资的方式。如所有权出售、质押贷款、作价入股、信托等等。再次,他探讨了如何利用专利和商标,提高企业的竞争优势。最后,他讲述了如何管理好知识产权金融体系,经营知识产权资产。
薛朝元董事长不仅以幽默风趣、通俗易懂的方式展现了知识产权金融的知识,以及他丰富的知识产权运营经验,而且还向在座的同学们和老师传授了他的人生经验和感悟,此外,他语重心长地告诫同学们,未来在知识产权领域发展,一定要涉猎不同领域、学科的知识,在学习期间将自己培养成为一名复合型人才。注重交叉学科的学习,注重英语等外语的学习,对于同学们的未来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最后,他表达了对于企业知识产权金融未来前景的信心。
主题发言结束后进入了交流阶段,同学们踊跃参与,针对有关企业知识产权金融提出问题,主讲人也非常耐心的进行了讲解。现场氛围非常活跃。到场的同学都表示从本次的讲座中受益颇多。本期学术沙龙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取得了圆满成功。
2、台湾智慧财产法院的运作与发展
2015年5月24日19:00—21:00,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科研楼A1013会议室,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办的专家讲座隆重举行。本次专家讲座邀请到了台湾智慧财产法院庭长蔡惠如女士作为主讲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冯晓青教授主持了本次沙龙。
本次专家讲座的主题是:“台湾智慧财产法院的运作与发展”。
冯晓青教授首先给参加此次讲座的同学们介绍了本次讲座的主讲嘉宾和讲座的主题背景。冯教授说到,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设立于2008年,管辖涉及智慧财产权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案件,在审理机制、技术调查官选人、民事诉讼程序与行政机关处理程序关系等问题上进行了制度创新。我国大陆于2014年相继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新型审判体制的建立。本次讲座将对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运行与发展状况进行介绍,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
接下来,蔡惠如女士开始了本次讲座。蔡女士将整场讲座划分为了“智慧财产法院之设立”、“台湾知识产权之特色”、“省思与变革”三个板块,分别展开、层层深入。讲座过程中,同学们适时发问,蔡女士同时做出有针对性的解答。蔡女士首先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进行了介绍,方便同学们了解制度背景。接下来蔡女士对台湾智慧财产法院的所在地、设立依据、运行特色、组织架构、人员配置等方面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讲解,生动形象地将智慧财产法院呈现在了各位同学的眼前。
在讲座过程中,两位老师和同学们针对智慧财产法院设置的“技术审查官”制度进行了热烈的探讨。蔡惠如女士提到,技术审查官在案件审理中,是法官的辅助人,是受咨询意见人员,他并非鉴定人,也不是证人;他只能在自己的本技术专业领域范围内,辅助法官从事相关技术问题做出判断;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技术审查官只限于“技术问题”做出咨询意见,并不能针对“法律问题”做出判断。在座的同学还针对“技术审查官”是否会与“专家咨询”制度在功能上有所重叠,造成资源的浪费问题进行了研讨。
主题发言结束后,进入交流阶段,同学们踊跃参与,就我国台湾和大陆地区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有关问题向像两位教授请教,现场气氛非常活跃。两位教授也对提问进行了耐心的解答,到场的同学都表示从此次讲座中受益颇多。本次专家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3、德日韩、我国台湾地区专利运营策略及对中国大陆的启示
2015年6月25日下午4:00,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生学术沙龙专家讲座第24期(总第42期)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科地201举行。本次学术沙龙,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德日韩及我国台湾地区资深知识产权专家——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专利庭庭长汤玛士.沃特法官、韩国Intellectual Discovery知识产权运营公司的沈东炫 (DongHyun SHIM)总裁、日本三宅山崎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師律师山崎顺一律师以及云林科技大学並并兼职于侨光科技大学财经法律系教授王美心教授进行演讲和交流。
四位专家围绕着“德日韩及台湾地区专利运营策略及对中国的启示”这一主题进行了精彩的演讲,不仅众多知识产权法专业的硕士生与博士生参与了此次讲座,还吸引到了许多外校以及其他专业的知识产权工作者参与。
本次的专家讲座的第一个议程是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的聘任仪式,主持人冯晓青教授对四位专家进行了介绍后,向四位专家颁发了聘任证书,并转呈了中国政法大学国际交流合作处精心准备的礼物。
简短的聘任仪式后,来自韩国Intellectual Discovery知识产权运营公司的沈东炫 (DongHyun SHIM)总裁首先开始了他的主题发言。沈先生的演讲围绕着知识产权管理的最佳实践展开,针对知识产权的管理、风险管理与法规因应、中国的全球定位以及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这三个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沈先生先介绍了知识产权法规因应和风险管理的概念,并且指出了它们在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之后沈先生从几个中国企业的专利数据出发,阐述了现今中国企业的国际定位,并对中国企业可能遇到的风险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最后,沈先生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进行了介绍,将其与不动产的价值评估进行对比。
接下来,来自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汤玛士.沃特法官对德国工业外观设计制度进行了剖析。沃特法官从一款诺基亚手机中的知识产权种类出发,比较了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之后,沃特法官对德国工业设计的保护、类型以及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精彩的介绍。
第三位进行演讲的专家是日本的山崎顺一律师。山崎顺一律师是日本许可证贸易工作者协会原会长。他先从国家知识产权政策开始。他提到,在日本国家知识产权政策由2003年5月知的财产战略本部创设,而从2004年起,知财本部每年5,6月宣布“知的财产推进计划”。接下来,山崎顺一律师对日本知财法律最近的修改情况进行了介绍。在这之后,山崎顺一律师又从日本知财诉讼情况 、企业知财战略两个方面入手,系统阐述了日本知识产权运营和管理现状。
最后一位发言的是来自我国台湾地区的王美心教授。王教授结合自己的从业经历,对新兴科技专利布局与专利运营实例特别是医药企业的专利运营进行了介绍与分析。
冯晓青教授在最后总结中,感谢来自不同地区的几位专家对知识产权运营实务做了精彩演讲,同时还指出今天的讲座对大家的学习研究特别是实务操作有很大的参考借鉴和启发。
本次讲座,向各位参加讲座的同学展示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的实务现状,开拓了大家的国际视野,也对我国知识产权运营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启示作用。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本期讲座落下帷幕,取得了圆满成功。
学术会议 | ACADEMIC CONFERENCE
1、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0&ZD133)2015年度工作会议暨学术研讨会成功举行
2015年6月13-14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举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协办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研究”(10&ZD133)2015年度工作会议暨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康福瑞假日酒店隆重举行。此次学术会议中,“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研究”项目首席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冯晓青教授主持了全场会议,各场主持则分别由中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所长李玉香教授、陈丽苹教授、支部书记刘瑛教授,以及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生导师刘友华副教授、知识产权法研究所陈健副教授担任。国家图书馆、国家专利局、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南开大学商学院、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哈尔滨工程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中山大学资讯管理学院、广东奥凯信息有限公司、万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高等院校、科研研究机构的多名相关专家学者和课题组研究人员共约70人参加了此次会议的研讨。其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参加本次盛会的教师,除所长冯晓青教授,分场主持人副所长李玉香教授、陈丽苹教授、支部书记刘瑛教授外,还有杨利华副教授、陈健副教授、孙阳副教授、朱玲娣副教授、张南博士,以及在知识产权法专业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冉从敬副教授和付夏婕博士等。
“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研究”自2010年12月立项以来,在冯晓青教授的带领下,经过近5年时间的研究,取得了一系列颇有成效的阶段性成果,并且已临近结项。此次学术会议的召开,对项目已经取得的成绩进行了总结、对项目的改进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并且对项目未来前景做出了进一步规划。
本次会议研讨主题共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及其建设研究”专题演讲、“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之构建”专题研讨、“知信通”资料库网站运行及其评估和“知信通”资料库网站发展与完善。从知识产权法学到图书情报学、从媒体运营到信息管理,与会多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充分肯定了项目已经取得的成果,并进行了演讲发言,对项目建设取得的基础成果进行了展示和研究,对项目实践成果“知信通”资料库网站运行现状进行了评估和展望,并对项目的完善和发展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特别对于“知信通”网站的建设和运行,各方专家都给予了高度的认可和积极的评价,并提出了极富建设性的看法。专家学者们在中肯地指出目前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一致看好“知信通”网站未来的发展,对于“知信通”网站的未来定位、面向用户、发展模式等问题提出了真知灼见。
本次研讨会前还征集了论文撰写,共收到约30篇论文或研究性文章,形成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研究2015年度工作会议暨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将在近期修改后正式出版。
此次学术研讨会取得了重要成果,展现了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研究作为一个跨领域跨学科的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其自身非凡的魅力和不菲的学术、实践价值。正如冯晓青教授最后总结到,“本次会议正如会议名称所言,既是工作会议,也是学术会议。从知信通的建设和发展来说,是工作会议,但同时也对很多信息技术、情报学、运营管理等方面的理论、实践问题进行了探讨研究,因此也是一个学术研讨会。大家的坚持和信念使我们的项目取得了重要成果,我们将克服各种困难,继续将课题做好。”
本次研讨会在与专家学者们的掌声中,完美地落下了帷幕。
2、冯晓青教授、刘瑛教授应邀出席著作权法修订高层研讨会
2015年6月3日,“著作权法修订中的相关问题高级研讨会”在北京工业大学国际交流中心举行。本次研讨会由北京知识产权学院/北京知识产权研究院主办。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北京交通大学等国内著名高校的专家学者围绕著作权法修改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冯晓青教授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存在的相关问题与建议”为题首先进行了高屋建瓴地发言,他指出:第一条立法宗旨修改具有重大价值。“修改草案”增加传播者的相关权,一方面明确了现行《著作权法》中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法律地位,肯定了传播者对作品的贡献,表明了传播者权利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在立法上构建了相关权体系,完善了著作权法的体系结构,弥补了1990年《著作权法》以来偏重著作权的结构缺陷。冯晓青教授同时指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应该给“著作权”进行明确定义。此外,草案第四章“权利的限制”内容还应该进一步充实,并对“为个人学习、研究,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片段”等条款提出了自己的修改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支部书记兼所副所长刘瑛教授对嘉宾的精彩发言进行了高度概况地点评。她指出,本次研讨会意义重大,特点突出,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聚焦、集中,研讨会的题目聚焦于著作权法修订中的相关问题,而且内容集中、观点明确;第二个特点是专家云集,来自于五大法学院的知识产权专家集聚;第三个特点是内容既高度概括又具体细分;第四个特点是理论研究与实务及产业的发展相结合。最后,刘瑛教授指出,希望北京知识产权学院和北京知识产权研究院以后能够多举办一些类似这样的高端沙龙,不断扩大在知识产权学界的影响力,促进首都各高校之间更加深入和广泛的学术交流。相信这次专家们的研讨观点在日后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完善中具有参考价值。
3、冯晓青教授应邀出席第二届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专家委员会2015年工作会议
2015年6月11日,冯晓青教授应北京市政府法制办邀请,出席了第二届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专家委员会2015年工作会议,并接受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第二届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专家委员会委员聘书。本次会议主要包括颁发专家聘书、立法委员会全面工作报告、与会委员发言并讨论通过工作报告和《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议程。冯晓青教授在会议中就参加委员会感想和工作安排做了发言。本次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
4、刘瑛教授参加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权益保护工作研讨会
刘瑛教授代表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牵头与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组织筹办的“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权益保护工作研讨会”于2015年5月18日召开。北京法律界、编剧界、影视投资制作业的专家、学者及代表近30人出席了会议。会议就加强影视行业权益保护的组织建设、做好影视版权保护工作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其中以正在终审阶段的琼瑶《梅花烙》版权维权案为例,与会人员对该案的司法认定、侵权比对以及个案对行业健康发展的示范意义各抒己见,呼吁进一步完善版权保护的司法审判与行政处罚机制、抵制抄袭、净化产业环境。
5、刘瑛教授参加第八届WTO法与中国论坛
2015年6月21日,刘瑛教授参加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八届“WTO法与中国论坛” ——国际法治与法治中国。
6、刘瑛教授出席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秘书长会议
2015年6月10日,中国科技法学会常务副秘书长刘瑛教授,代表中国科技法学会出席了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秘书长会议。
7、王玲教授应邀出席“2015年第三届中国管理学者交流营年会·文化双融与管理”
2015年6月23日-24日,我校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的商学院工商管理研究所王玲教授应邀参加南开大学商学院承办的“2015年第三届中国管理学者交流营年会·文化双融与管理”。该论坛的发起人陈明哲教授为国际管理学会(Academy of Management)暨战略管理协会(Strategic Management Society)终身院士。与会的150多位海内外管理学者进行了座谈与交流。
8、王玲教授应邀出席斯坦福大学CSDGC中心2015年会
2015年5月16日,商学院工商管理研究所王玲教授应邀参加斯坦福大学可持续发展与全球竞争研究中心(简称CSDGC中心)于北京大学斯坦福中心举办的2015年会。与会嘉宾就“Big Data for Smart Infrastructure(大数据下的中国智慧城市与环境)”、“Smart Manufacturing in China(智慧制造的中国实践)”、“Green Economy and New Business Paradigm(绿色体验经济的商业机会)”等议题进行了交流。王玲教授2009年8月至2010年8月在斯坦福大学做访问学者,期间参与CSDGC中心“智慧城市”课题的研究,并于2011年在SCI国际期刊IBM Journal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影响因子3.671)发表论文“A Decision Support System for Smarter City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9、王玲教授应邀出席“互联网+·创新创业论坛”
2015年5月10日,清华大学中国企业成长与经济安全研究中心(简称CEGESR中心)与华章书院于清华经管学院舜德楼418会议厅共同举办“互联网+·创新创业论坛”。 商学院工商管理研究所王玲教授应邀参加,并与论坛嘉宾清华大学CEGESR中心主任雷家骕教授、工商银行总行管理信息部副总陈道斌、阿里巴巴集团阿里研究院网商研究中心主任崔翰文、掌趣科技董事长姚文斌以及广西中烟互联网事业部负责人王吉斌就“互联网+”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王玲教授现兼任清华大学中国企业成长与经济安全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10、陈健副教授参加2015网规研究大会
2015年6月28日,“2015网规研究大会:大数据时代政策法规环境创新”在北京召开。本次大会由网规研究中心、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互联网竞争政策与创新论坛主办,是专门探讨大数据时代的发展理念、产业特征、政策要求以及法律导向的政产学研各界交流研讨的盛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所陈健副教授参加了此次会议。
通过本次会议,与会者认为,在大数据与云计算的推动下,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和结构调整的重要着力点,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我们既是受益者更是创造者。这不仅需要我们有充分的认识与准备,更需要我们做出调整与变革的格局与只会,把握历史发展的潮流,为信息时代相关产业乃至整个社会的前进创造更为有利的法律环境,推动互联网产业的有序发展,真正地实现社会变革与创新。
社会活动 | OTHER ACTIVITY
1、冯晓青教授、张今教授应邀出席关于某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与某自动化仪器有限公司、王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专家研讨会
2015年6月12日,在京召开了“关于泰安磐然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安德图自动化仪器有限公司、王君玲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专家研讨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冯晓青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博士生导师张今教授等专家出席。冯晓青教授、张今教授等就该案件涉及的证据规则适用和证据认定、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之性质和范围认定等问题发表了专家意见。
2、冯晓青教授、张今教授应邀出席关于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卷帘及其应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专家研讨会
2015年6月12日,在京召开了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卷帘及其应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专家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冯晓青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博士生导师张今教授等专家出席。冯晓青教授、张今教授等就该案件涉及的证据规则适用和证据认定、先用权的法律性质、范围及在本案中的适用等问题发表了专家意见。
3、冯晓青教授应邀在北京知识产权学院举办学术讲座
2015年6月3日,冯晓青教授应北京知识产权学院(该学院是北京工业大学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联合成立和建设的学术平台)邀请,以《修改后商标法实施一周年:理论思考与展望》为题,举办了一场学术讲座。冯晓青教授首先剖析了我国商标制度的价值构造和立法宗旨,进而对修改后《商标法》实施一周年以来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包括:商标申请和注册、商标使用、商标侵权与法律制裁、近似商标认定与混淆原则的确立、驰名商标保护等。讲座完后,冯晓青教授与听众进行了互动交流。本次讲座取得了圆满成功。
4、冯晓青教授应邀参加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术新人颁奖典礼
2015年6月,中国政法大学第十二届“学术新人”论文大赛颁奖典礼在学院路校区科研楼学术报告厅隆重举行。参加本次颁奖典礼的嘉宾有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林志炜、副校长马怀德、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常保国以及部分学院负责人和获奖导师代表。冯晓青教授有幸作为学术新人获奖导师代表出席了本次盛会。冯晓青教授指导的博士研究生罗娇成功入选本次学术新人(共11人,另有22人获得优秀奖)。截止到本次活动,冯晓青教授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已经有3名同学成功入选学术新人,分别是付继存博士(目前在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谢蓉博士(目前在国土资源部工作)和罗娇博士(已赴中科院工作,从事与著作权相关实务工作)。
在本次颁奖活动中,校长黄进教授针对“如何推进学术创新” 给同学们了提出了以下几点希望:一要有远大理想,学术之路充满艰辛困苦,大家需要把个人的理想与国家命运结合,不以金钱论英雄;二要保持正直品格,不为利益名誉所动,实事求是;三要坚守人文关怀,做学问不仅要埋头书堆更要关注当下,以人为本,从书本中来到人的内心中去;四要立足中国现实,有现实导向有独创性;五要夯实学术根基,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打好基础。最后总结,创新是学术的生命,我们要为建设“国际化创新型世界知名法律强校”共同努力,为法大培养出更多具有创新精神和能力的人才做出贡献(法大新闻网,2015年6月11日)。
另据法大新闻网介绍:(http://web.cupl.edu.cn/html/news/news_174/20150611134629850832424/20150611134629850832424.html):“研究生学术新人论文大赛是中国政法大学面向所有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含法律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举办的大型学术活动,秉承弘扬法治精神,砥砺人文品格,激扬学术新风,培育学术新人的理念和“学术的本质在于创新,学术的生命在于传承”的宗旨,学术新人论文大赛已经成功举办十二届,是我校弘扬学术、崇尚创新、浓郁氛围、培育新人的施展平台,在学术交流、学术创新、学术道德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法学教育界也形成了广泛的影响。”
5、刘瑛教授参加首都大学生保护知识产权志愿者辩论赛决赛活动
2015年6月17日,刘瑛教授作为“首都保护知识产权专家志愿者”与团委朱林老师参加了北京市志愿服务联合会协会与北京12330合办的“首都大学生保护知识产权志愿者辩论赛决赛活动”。刘瑛教授自2011年11月发起成立“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校园服务站”,以知识产权法诊所为基础建立保护知识产权校园志愿者队伍,一直担任指导老师与北京知识产权维权与投诉中心(12330)、校团委青协共同组织系列活动。
6、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第18期学生圆满结业
2015年6月6日,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第18期学生圆满结业。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是2005年9月创设的全国高校第一个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已经走过了九年十八期的历程。从诊所毕业的学生总数达591人,其中包括36名外国学生、法硕25名。通过总结经验不断创新,已经形成了“教学体系稳定、基地建设广泛、实践内容充实、管理制度规范”的特色化课程,而且截止2010年已完成“七个一”知识产权形象系列化(站、训、标、本、册、证、刊)的打造。
科研成果 | ACADEMIC ACHIEVEMENT
1、 科研成果总览
署名形式
| 书名或标题
| 出版社或刊物名称
| 出版或发表时间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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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青 著
| 技术创新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 知识产权出版社
| 2015年5月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企业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融合的法律运行机制研究”最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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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青、
马翔 主编
| 知识产权法热点问题研究(第3卷)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2015年4月
| “知识产权法热点问题研究”系列丛书第3卷
|
陈健 著
| 知识产权权利制度研究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2015年4月
|
|
冯晓青
| 商标通用名称化及相关侵权问题研究
| 政法论丛
| 2015年第3期
| CSSCI
|
冯晓青,
张日广
| 我国传媒产业知识产权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 学海
| 2015年第3期
| CSSCI
|
冯晓青,
王丽
|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的最新进展透析
| 南都学坛
| 2015年第3期
| 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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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青
| 修改后商标法实施周年成效的若干思考
| 工商行政管理
| 2015年第12期(半月刊)
| 该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
|
王玲、
Yi-kai Juan, Jie Wang
| Fuzzy-QFD approach based on decision support model for licensor selection
| Expert Systems with Applications(
| 2012, 39(1)
| SCI国际期刊。该文于2015年6月被SCI国际期刊Applied Mathematical Modelling(影响因子2.251)发表论文“A new integrated fuzzy QFD approach for market segments evaluation and selection”引用
|
罗娇
| 论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内涵、费率与适用
| 法学家
| 2015年第3期
| CSSCI
|
付夏婕
| 信息自由视域下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探析
| 知识产权
| 2015年第5期
| CSSCI
|
付夏婕
| 期版权信息公共服务的理论探讨与实证分析
| 出版发行研究
| 2015年第5期
| CSSCI
|
李捷
|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
| 知识产权
| 2015年第5期
| CS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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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瑛
| 研究生诊所法律教育的可行性探讨——以模拟训练教学法为基础
| 言实出版社出版的《祖国先锋•当代杰出人物贡献风采录》
| 201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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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著介绍
(1) 技术创新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书名:技术创新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作者:冯晓青 著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4-1
内容推荐:全书分为上、下两篇,其中,上篇针对技术创新、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以及二者的融合理论进行体系梳理,并对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践和对策进行全面解析;下篇着重从产权激励、产权运营、产权保护和产权管理机制等层面和向度,深度阐述技术创新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法律运行机制。在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方面,本书提出的有关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激励机制的构建策略、产学研一体化技术创新激励机制、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培育企业自主创新策略等思路和观点,在我国正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大背景下,对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具有现实指导价值。
购买链接:
http://product.dangdang.com/23714328.html#preface
备注: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企业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融合的法律运行机制研究”最终成果
(2) 知识产权权利制度研究技术创新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书名:知识产权权利制度研究
作者:陈健 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4-1
内容推荐:陈健著的《知识产权权利制度研究》从现代社会的基本元素——“物”出发,分析了现代社会中“物”的特性,认为现代社会中的“物”是有形财产与智力成果的附合体,这导致了知识产权规则对有形财产法律命运的重大影响,并且对知识产权法与物权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购买链接:
http://product.dangdang.com/23699194.html
(3) 知识产权法热点问题研究(第三卷)技术创新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书名:知识产权法热点问题研究(第三卷)
作者:冯晓青、马翔 主编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年4月
内容推荐:《知识产权法热点问题研究(第3卷)》是“知识产权法热点问题研究”系列丛书推出的第3卷版本。第1卷、第2卷出版后,受到了读者的普遍欢迎,引用率很高。由于知识产权法在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作用,以及其与技术革新、社会发展的密不可分性,近些年来,知识产权理论和实务中的热点问题出现了许多新特点,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知识产权法热点问题研究(第3卷)》涵盖内容全面,研究视角和方法多样,既涉及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和制度,又合理借鉴和应用哲学、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知识,对当前知识产权法热点问题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研究。
附:(1)专题研讨记录稿
企业知识产权金融实务
主讲人:薛朝元,北京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主持人: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管理研究中心主任、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
时间:2015年5月12日19:00至21:00
地点: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科研楼A1013
主办: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冯老师:
今天是我们民商经济法学院第四十期学术沙龙,我们这次非常荣幸地请到了在知识产权评估、投资业界非常有名的薛朝元董事长。薛朝元董事长,是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知识产权专业硕士,清华大学风险投资与企业融资专业硕士,在高新产业的科技创新、知识产权规划和股权投资领域有着24年工作经验,持续专注于知识产权领域和中国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推动与发展,在知识产权经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拟上市企业股权投资等领域做过多种行业的专业顾问,在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孵化方面,投资拥有13家挂牌上市和拟上市企业的原始股份。
今天他给我们带来的报告的主题是《企业知识产权金融实务》,这里使用的不是“经营管理”的词汇,而是“财政金融”的词汇,有的同学可能还没有听说过,知识产权怎么还有金融问题呢,那么接下来,薛总会给我们一一揭开谜团,知识产权怎么跟金融联系在一起,在我们当下国家推行知识产权战略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怎样推进运营,企业要运行,特别是从事研发是需要经费的,金融就是通过盘活有形、无形资产来提供资金支持的,下面我们把时间交给薛总,让他来给我们带来精彩的演讲。
薛朝元董事长:
谢谢大家!事实上我也是政法的校友,我本科是学石油化工,这是一个比较综合的学科,我在大学学习了五十六门课程;后来又读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知识产权方向的硕士,后来又上了清华,之后参加了《赢在中国》,这个比赛22万选手报名,我是第36名,说实话我也没有想到在这么多精英当中,会进入前三十六强,后来我没有进入前12名是因为我的领域太多了,评委认为我不专一、不专业,后来我也统计了一下,我的简历上还没有全写,从我创业到现在我干过19个行业,而且一大半是实体行业,而且每一个项目都是从新开始做的,我挺佩服我自己的。上了清华之后,我才知道金融是个什么东西,我之前认为玩金融的太虚了,心里有点看不起,后来我又读了五道口金融学院,号称金融业中的黄埔军校,学了信托和市值管理,我觉得最大的收获就是知道了有钱了以后该怎么去管理。我的所有事都是围绕着科技、企业和投资公司开展,我干了12年知识产权,学习知识产权16年,所以知识产权是我抛之不去的一个事情。我喜欢做实业,但是金融衍生品我也在做。创业要跟高手一起,销售最核心的在心理学。想创业要从销售和承销这一块,包括金融这一块来增强。
我今天的主题是围绕着企业、知识产权和金融,更严格地说应该叫知识产权资产或者知识产权财产。这是我近些年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产权专业的结合。搞金融懂实体的本来就少,但是懂实体又懂知识产权的就更少,所以我干圈里面他们不知道的事。但是要精也能干好,成为他们依赖和有价值的人,所以不要怕被别人利用,能被别人利用说明你有价值,只有把自己塑造出来,以后大家都做知识产权,那你的长项在哪,就做一个细分领域的,这是必须要做的,这个和个人悟性有很大关系,要不断琢磨,现在你们缺少实践经验,但是我想你们以后收获都会很多,挣钱都很多。
我们来研究知识产权和资本、和金融、和资产的关系到底是什么?我们学过很多知识产权的定义,包括广义和狭义。我个人认为可以简化一下,就是知识的财产权,是一种资产和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代表着这个资产是有界定的,包括权利的运用和支配。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在哪?我们看过知识产权的判例,它的价值体现在哪?谁能说一下?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如何变现,只有先有价值才能变现。(A:商标是可以扩大商品和服务的影响度,是消费者的信赖和保证。B:知识产权是一种武器,实现的方式有很多种,其中一种就是通过商品,可以被运用到商业作战中的方式。)我一直想写一本书,知识产权的经营,这是就是其中的一句话。我去美国访问,去看美国对知识产权是怎么样的一种玩法。
经济的三驾马车是出口、内需和投资,而美国在全世界的影响力的经济的三驾马车是什么?第一个是资本市场,包括美元、金融,包括国力全部是围绕美元的发行,包括华尔街的金融市场。我去美国第一次就觉得美国对中国市场开拓是极具影响力和前景的,我不是一个狭隘的民族主义者,经过了解,我发现美国人已经进入了中产阶层,他们的生活没有那么迫切的需要钱,安乐的状态形成了惰性,实体经济是到什么时候都不可或缺的。二是科技输出,同时也代表着文化输出,占领着全世界技术的最高点,投入和产出的比值是非常可观的,为什么愿意投资大量研究室和实验室,非常重视科技,知识产权一般是通过专利的形式出现,文化和科技是紧密结合的,科技是通过知识产权,文化则是通过品牌,其文化是愿意接受的。
这种价值的体体现包含了哪些内容,我简单总结了一下,知识产权本身,不管是商标,著作权和专利等,但是在应用上还是专利和商标居多,就商标来看,随着“互联网+”的介入,它是包括互联网加金融,互联网加医疗,他不是简单地做一个网站,很多人没有真正明白“互联网+”,那其中的质量和含量如何去体现,在互联网的时代,品牌实际上就是一个商标,就是商品和服务的一个来源,这是最重要的。随着互联网的介入,可能商标品牌概念就被淡化,以网络的好评和差评而替代,大家都在网上买过东西,更多的时候是通过好评和差评来判断的,因为所有的消费者都相信,别人卖的东西都为自己商品叫好,不会说有什么缺陷。还包括老字号,我们还知道多少,已经不是靠多少年的积累了,有很多积累下来的,已经没落了。我有一个课堂专门讲趋势和投资,把趋势搞明白了,做任何事都会有规律,会增加信心,还有趋势思维,包括怎么去做企业,投行怎么玩企业。
在市场上看的是质量,还有团队对知识产权的运用的能力,你出的药物或者机械设备是不是运用了这些。这个质量分为法律质量,包括稳定性和时效性,权利人是否明确,还是有很多变数,如现在夫妻共同拥有专利权等,还有时效性,如20年到期了。还有技术质量,主要包括实用性、新颖性和创新性,这三个方面是否真的具备。另外一个是经济质量,企业是非常务实的,技术不好,成本太高的话是不行的。现在新能源电池,新能源汽车,我也加强了对新技术的学习,现在的燃料电池对空气质量要求很高的,像北京的天气不适合,只是一个图画。
还有一个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度,这个是指国家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为什么一些企业在仿造,讲究的是灵活和人情,不可能让你倾家荡产,法律保护不是很强的话,其他方面也不会很强。如果在美国,一旦侵犯知识产权,可以很严厉。中国也有交易的习惯,不可能花很多钱去购买。
还有一个是市场因素,比如行业的发展和转变,包括大的行业也在转变,很多行业也已经消失了,市场因素是所有行业都面临的,所以在做投资的时候,主要看项目的声名和影响力、市场的认可和接受程度、可被利用的期限、有关的交易惯例等多种相关因素等。这三大方面是企业和投行比较关注的。
另外,知识产权有价值,那么怎么评估也是面临的问题,中国有一些评估公司,但是不是专门做知识产权评估,如专利种类很多,无法全部弄明白。现在常用的知识产权的评估方法,有收益法,根据技术未来能产生的收益,反面评估;市场法,分为直接法和类比法,如与相似的对比,可以带来多少利润。比较好评估;还有一种成本法,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复原重置成本法(又称历史成本法),另一种是更新重置成本法,就是在研发的时候花了多少成本,这也是一种评估的方式。有些在书本上也能看到,但是我讲的是在实际运用当中运用的评估的方式。在评估公司,他们会问你想评估多少钱,因为与他们收费有关,但不能太离谱,本来不是一个科学的事。就算是这个行业的专家也无法做到,比如微信,在刚开始也无法想象现在微信值多少钱。所以本来就不是可取的,大家以后建立数据模型,但是由于业态发展太快,无法建立数据模型,所以现在市场上的评估并不是一个真实的东西,确实很难定。但是大家根据不同的用处,评估有特定的用处,如知识产权注资,或者跟别人合作的时候看一看。
下面我们看一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技术上的困难。知识产权的特点包括: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因此,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和有形财产不同。
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结果其实并不是银行采信的结果;而且,“由谁承担风险”是质押贷款投融资最难解决的关键问题。
知识产权的融资,北京海淀区做得比较好。知识产权的融资需要和银行合作。关于知识产权的评估,美国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比较完善。因为,美国人有信仰,讲究诚信。而在我国,知识产权的融资,银行主要是关注融资方的资信能力,还债能力,虽然有知识产权评估作为参考。银行贷款给个人和企业,银行主要关注什么呢,需要审核什么资料呢?还款能力,资信能力。即使有还款能力,但是如果贷方不诚信,银行也不会贷出。因此,融资的时候,我们需要让银行相信我们的企业具有还款能力以及资信能力。一旦具有了资金,在主观上会及时还款。在创业初期,了解到这一点,对于缺乏资金的企业非常重要。有的时候,银行对外贷款也是银行发展中的重要业务或者考核内容,银行也需要向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投资,实现资金的流动收益等。因此,一个人具有多少现金,价值大小,不是最重要,最重要的是个人的诚信。一个人不能太看重自己,也不能太轻视自己。实践中,知识产权融资以及证券化已经存在,但是一般银行仍然不会轻易的根据知识产权的抵押担保对企业贷款。不过,不可否认,知识产权融资的前景非常好。
知识产权融资的方式有自己实施,所有权出售,即权利人变更等。在以色列的国内,都有可能存在敌人,因此,主观上,以色列的人,特别是犹太人的危机感最强烈。因此,如同以色列创新之父所言,以色列人并非天生就聪慧,而是因为生存环境决定的,国家的可用资源非常少,所以只能鼓励创新,人们只能依靠自己的知识,创新等发展。以色列的孵化器做得最好,即使投资几十年,他们关注的焦点并不在于研发的成功与否,或者市场价值怎么样,因为他们更有使命感。由于以色列人不方便在外国投资,因此,他们研发的软件等产品都会转让给其他的企业。世界上,INTEL和谷歌的研发中心都在以色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需要企业和银行合作。然后是知识产权投资,特别是现在的创业者,只要你的技术有市场潜力,就可以吸引到投资者的资金。知识产权入股,根据公司法,可以成为公司的注册资金。例如APP项目,我曾在里面做评委。现在经营企业,不仅仅在于技术,还在于融资。例如某企业投入13个亿进行宣传产品。否则,即使项目比较好,有技术,但是有可能因为融资能力差,不能够取得发展的资格。
知识产权的许可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交叉许可和强制许可。知识产权信托,目前还没有产品,但是,这种现象已经有了。商业实践中已经有了。比如培训界的老师,将这些课程作为一个资产,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出售未来的课程利润。例如在一般情况下,课程买3万,网络上,我买1万,一个客户买了5张票,可以自己听课,也可以转让给其他有需求的人,卖2万。知识产权证券化,对资产和收益的控制更严格。非常态知识产权的实施,如专利钓饵,专利渔翁等。在我国,之后也会出现,以知识产权的不确定性来获利。但是对主体的要求非常高,要求非常了解对方的专利。
下面是知识产权的资源配置方面,目前企业经营的多的,是专利和软件技术的垄断,独占,以及通过商标形成的品牌和专利结合形成的市场经营,利用杠杆的方式经营。知识产权经营是一个框架性的智慧财产权,无论是实体经济,还是上市公司,都有很多案例,是非常有竞争力的经营方式。从企业的角度看,需要建立知识产权体系,如标盟公司有87个知识产权,标盟品牌是国内驰名商标,我们企业非常重视品牌,商标,非常严谨,不同于代理公司和律师事务所。只有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体系,才能进行知识产权的经营。有人提出知识产权称为无形资产,理论上可能可以,但是我认为在实践中,知识产权体现在企业中,无论是生产、经营或者作为企业的LOGO,是一个资产,是以一定有形的物呈现的。我在知识产权领域做的比较早,我是第一个做知识产权数据库,即专利数据库的,除了知识产权局的,作为商业应用的专利数据库,我是第一个拥有的。而且,我也建立了深度分析专利的数据库。知识产权的知识,比如提出异议、交叉许可、无效宣告,和今天的主题有关,但不是最主要的。现在很多企业已经开始使用了,但是不是专职的人员,或者只是法学背景,不是知识产权背景;或者是知识产权专业,但属于文科生背景,不是理工科背景。专利代理人非常重要。所以,一个优秀的知识产权律师非常重要。在人大做论坛时,我曾经做了4个小时的演讲,也指导人大学生积极投身知识产权行业。因为企业需要知识产权的人才,如法律顾问、法务等。如王老吉商标案件,现在换成了“金罐”,但是它的成本非常大,因为不仅仅是换包装,还有广告费用、宣传战略等等。
最后一点,让知识产权成为你的财富。这是我提出的口号。
冯老师:
谢谢薛朝元董事长给我们带来如此精彩的演讲。“知识产权金融”,讲到企业如何运筹帷幄,经营经验和心得体会以及个人的人生体会。“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非常有启发。曾经有一个学生,非法学专业,不明白民法商法的区别,但是在老师告知之后,豁然开朗(民法侧重于平等、公平、正义,商法侧重于保障交易安全)。薛朝元董事长的实务经验非常丰富,因此,在人大演讲的时候,听讲座的人越来越多。下面,有关未来的职业规划和知识产权金融等方面,大家还有没有其他问题?
下面进入提问环节。
1、您曾经建立了一个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请问交易量怎么样?
我虽然建立了这个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但是没有做为主要的业务,后来有些淡漠了。曾经成功了完成了一笔1300多万的交易。中国第一个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是我建立的,现在有北京海淀区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当时只有国外建立过,当时是由科技部的部长对我的这个民营企业给予了肯定。现在看来,项目没有非常成功。目前,我国很多企业没有购买知识产权的习惯,但有很多侵权的现象。
2、您有许多在美国、以色列等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经验,在知识产权金融和法学领域,您认为,现在有没有哪些在美国等国家发展比较广阔,在未来中国可能会出现的新的知识产权理论或者实务呢?如美国专利流氓等,国人还没有做的。
我曾经和有关学校探讨过这个问题。美国有的学校有统一的知识产权办公室,它们和企业等实务主体进行统一的授权合作。学校通过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进行研发;企业在需求的时候就提前投资,而不是技术发明之后再购买。因此,技术和金融是紧密结合的。我认为,美国的学校和企业在前期的投入和共同风险分担方面做的比较好。
3、您认为知识产权保险可以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吗,或者辅助知识产权金融吗?
这是一个新生事物,我国也有专利保险的政策。保险是对资金的风险,危机的一种保障,和担保类似。专利银行,专利超市等商业目的强。但是急功近利的企业并不是知识产权发展的主流,主要是要依靠技术创新的,产生知识产权的企业最重要。其次,知识产权保险是为了规避风险,但是我不太看好知识产权保险,还是一个新生的事务,我更倾向于购买传统的医疗保险等之类的保险产品。
4、作为大师兄,您是否方便提供一些您有个知识产权金融的课程?
我的课程非常多,不过一般是针对身经百战的企业家、经理的。而且不清楚大家的就业志向,职业规划是什么。在知识产权领域,建议大家能够培养交叉学科的背景。比如我做的标盟,第一,我选择了知识产权,第二,我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开发软件。大家一定要记住两句话:第一句:不断的增加你的经营性投入,不断的增加你的资产性投入。经营性投入是指你的企业,劳动获得的资产,资产性投入是指通过个人投资,股票等获得的资金。第二句:人无股票不富。在大型的律师事务所中,律师不仅仅做诉讼案件等,也会选择投资等事情。
冯老师:
今天非常感谢薛朝元董事长给我们了精彩演讲。薛朝元董事长不仅和我们分享了有关“知识产权金融”的专业知识,企业如何运筹帷幄的经营经验和心得体会,还和大家分享了他宝贵的人生经验。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感谢薛朝元董事长!
台湾智慧财产法院的运作与发展
主讲人:蔡惠如,台湾智慧财产法院庭长
主持人: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
时间:2015年5月24日19:00—21:00
地点: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科研楼A1013
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
冯老师:
欢迎大家来到我们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举办的第23场专家讲座,本期讲座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我国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的审判庭庭长蔡惠如女士。蔡女士是一位非常有实务经验的法官,同时在学术上也有很高的造诣,我还有一本蔡女士的学术专著,也是博士论文,叫做《著作权合理使用之价值创新与未来展望》,在我们学校图书馆的港澳台图书区域应该也有,同学们有兴趣可以去借来看一下。蔡法官关于知识产权这方面的主要研究领域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因特网法和智慧财产诉讼实务。
蔡庭长今天讲座的主题是《台湾智慧财产法院的运作与发展》,在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被称为“智慧财产”,台湾的知识产权法院被称为“智慧财产法院”,2007年筹备,2008年正式开始收案运行,至今也有七八年的历史了。我国大陆地区在2014年的十一月份开始,北京、广州、上海相继成立了知识产权法院,这是在国内外知识产权领域都产生了极大影响力的事件。我们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刚刚投入运营,在很多方面都有问题有待解决。我们与台湾同根同源,在制度和理论上都有很大的相似性,所以我们今天请到台湾智慧财产法院的法官来给我们详细介绍一下在台湾,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是怎么样运行的,运行过程中有哪些经验,又存在哪些问题,我想这对于大陆地区的知识产权法院有极高的借鉴意义,同时对于我们同学了解、研究知识产权审判活动也大有裨益。下面有请蔡女士开始本次讲座。
蔡庭长:
各位同学们大家晚上好!非常感谢冯教授的邀请,也非常荣幸来到中国政法大学来介绍我们台湾的智慧财产法院。
今天的演讲我会分三个方面来进行,首先大家看一下我的演讲大纲:第一部分,智慧财产法院之设立,主要谈一下台湾智慧财产法院设立的过程和经过;第二部分,台湾知识产权之特色,详细介绍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和运作的方式等;第三部分,省思与变革,介绍目前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挑战,以及需要改进和变革的地方。
首先我们来看下在台湾,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是怎样的。从保护技术创新这个角度来看,我们有通过《专利法》来保护发明专利和新型专利,这两项专利的不同之处主要是创新性要求不同,发明专利的要求要更高一些,要经过实质审查才可以授予,而新型专利不需要实质审查,只需要形式审查通过即可授予专利权,发明专利也被称为大发明。从保护文化创新这个角度,最重要的当属《著作权法》来保护著作权,除此之外,还有通过“专利法”来保护设计专利。从保护正当竞争秩序这个层面来看,台湾有“商标法”、“公平交易法”(大陆被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和“营业秘密法”。从促进产业发展这个角度,有“植物品种及种苗法”、“光碟管理条例”、“积体电路电路布局保护法”。
下面这张图片就是我们台湾智慧财产法院的所在地,大家是不是觉得这个大楼好雄伟啊,但事实上,我们法院只占其中的五层,而且是租来的。智慧财产法院成立于2008年7月1日。智慧财产法院设立的依据主要有:其一,台湾在2002年1月1日加入了WTO,所以在遵循TRIPS协议的前提和要求下,进行专门法院的组建。其二,在组织法方面,台湾于2007年3月28日制定公布了《智能财产法院组织法》,这部法律规范了各级行政机构的结构、管辖、分支单位、职能分工、人员配置以及内部纪律等事项。其三,在作用发方面,台湾于2007年3月28日制定公布了“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这部法律规范了行政组织的运行及其与人民间所发生之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所以我们能看到在2007年筹备开始,2008年智慧财产法院就正式成立了,所以一个法院的筹备大概也就一年半左右的时间,但是事实上,之前的论证和调研都进行了相当长的时间。
可以将台湾智慧财产法院的特色概括为四个方面:首先是高度专业性,智慧财产法院的人员无论是法官还是技术调查官,还是从审理的案件角度来看,都具有极高的专业性。第二个特点就体现在案件管辖方面了,智慧财产法院无论是在案件管辖还是级别管辖方面都区别于普通的案件,这一点我也会在后面详细介绍。第三个特点就是“有效性判断”,就是说智慧财产法院会在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案件中对知识产权的有限性进行判断。第四个特点就是未来所面临的挑战,我也会在接下来作介绍。
首先,我们可以从智慧财产法院的组织层级上来窥探专业化这一特点。如图所示,最下面一层是法院的行政部门,有大量的法官助理和行政人员,对于审判工作顺利开展有重要的作用。上面一层就是法院的审判部门了,我们法院有14位法官和13位技术审查官。再上面一层就是院长了。然后我们具体看一下法院的科室安排,台湾智慧财产法院的预算人数是118人,目前现有人数111人,缺额7人。在院长之下,可以分为审判和行政两个方面,审判部门,我们有14位法官加一位院长,共15人。审判部门划分为四个庭室,第一庭有1名庭长加2位法官,第二庭有1名庭长加3位法官,第三庭室就是我所在的庭室,有1位庭长和6名法官,第四庭有4位法官,职能类似于大陆这边的立案庭。而行政部门就包括书记处、人事室、政风室、会计室、统计室、资讯室和技术审查官、司法事务官。在书记处下,有法官助理室、记录科、文书科、研考科、总务科、诉讼辅导科、法警室。法院现有法官助理10人,记录科有34人,13名技术审查官。大概的组织架构就是这样的。
智慧财产法院大部分的案件都是民事诉讼案件,所以我们重点来看一下民事诉讼的特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案件性质属于法律问题和技术问题兼备的,所以判决的做出需要“法律判断”加“技术判断”才可以完成。案件往往涉及到技术争点、技术判断,有些案件甚至是技术争议解决了案件裁判也就完成了。第三个特色就是审判工作需要团队合作,主要是主审法官和技术审查官的协作。第四个特色就是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还涉及到企业营业秘密的保护。
要成为智慧财产法院的法官要经历严格的遴选与任命,我们具体来看下:首先要在法官学院进行210小时的职前训练,在我们全院15名法官中有3位兼具科技背景,涉及的领域包括植物、机械、工业设计等方面。另外考虑到知识产权涉及到的技术问题日新月异,为了保证法官能适应这种变化,智慧财产法院的法官还要每年接受在职训练。
考虑到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到技术判断,我们建立了技术判断的辅助机制,形成了包含技术调查官、专家咨询、鉴定在内的技术辅助机制。关于技术审查官的资格规定在了《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第16条,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案件所属的专业领域,或者案情繁简程度指定一位或者数位技术审查官。我院共计13位技术审查官,具体大家可以看这张表:其中,电子电机6人,化工1人,医药1人,机械4人,设计1人。这种人员分布上的不均匀就客观反映出了司法实践当中案件量的不同,涉及电子电机领域的案件要多一些,相应的所需的技术审查官也会多一些。技术审查官在案件审理中,是法官的辅助人,是受咨询意见人员,他并非鉴定人,也不是证人;在自己的本技术专业领域范围内,辅助法官从事相关技术问题做出判断;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技术审查官只限于“技术问题”做出咨询意见,并不能针对“法律问题”做出判断。技术审查官会针对技术问题制作报告书,且这份报告书是不对当事人公开的。但是他所作出的报告书仅供法官参考,法官并不得将其意见采纳为判决的基础。那么实践中也会遇到问题,遭到当事人的挑战,当事人会认为我输了案子,是不是就是因为你技术审查官做出了不利于我的技术意见,左右了案件的判决。因为报告书是不公开的。所以考虑到当事人权益的调和,《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8条第一项中,规定法院已知之特殊专业知识,应于当事人有辩论之机会,始得采为判决之基础。赋予了当事人就技术争点有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为了避免突袭性裁判,保障当事人的听审权。
接下来,我们介绍一下“专业化”的第二个层面,就是专业化审理。
在法律上,一个知识产权的权利历程,要先经历“取得权利”再到“行使权利”,我们以一个专利案例为例。甲经智慧财产局核准了A专利,之后甲发现乙销售的物落入了他的权利范围,所以甲主张乙侵害了他的专利权,乙以未侵权提出抗辩,并且抗辩A专利并不符合专利要件。甲对乙向法院提起侵权民事诉讼,及侵权之刑事告诉(民、刑事诉讼),乙对甲之A商标向智慧财产局提出异议或申请评定(行政争讼程序)。
基于以上这个案例,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取得专利权的程序,即专利有效性诉讼。甲首先向智慧财产局申请专利,在专利符合专利的三要件,即“产品利用性”、“新颖性”、“进步性”的情况下,智慧财产局做出一个准予专利的审定,这是一个行政处分。说明这一专利权有效。如果乙对这项行政处分有所争执,就应当依据专利法提起举发,开启一个行政争讼程序。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专利权行使的程序,就是侵权诉讼的介绍。甲主张乙所制造、贩卖之产品侵害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甲请求乙赔偿损害,并不得制造、贩卖,这就是侵权诉讼。
在智慧财产法院成立以前,传统的智慧财产诉讼是这样审理的:普通法院负责审理民事、刑事侵权诉讼,原告,也即商标权人或者专利权人仅仅需要提出商标证书或者专利证书用以证明他的专利权、商标权是有效存在的即可。法院仅仅审理侵权争点,而不审理商标或者商标的有效性争点,也就是说,商标权和专利权是否会因为不具备商标专利要件而无效是不审理的。权利的有效性诉讼是在行政法院中审理的。当智慧财产局或者第三人认为商标或者专利权不符合商标法或者专利法的规定的时候,由行政法院来审理商标或者专利的有效性争点。那么当权利有效性诉讼和侵权诉讼同时存在的时候,于行政法院裁判确定以前,普通法院裁定停止民、刑事诉讼程序。
就如同下面这张图所展示的,在设立台湾智慧财产法院之前,有关智慧财产侵权的案件,是在普通法院审理的,包括民事和刑事案件。我们那边的法院分为三级,地方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但是,和大陆不同的是,我们设立有专门的行政法院,负责审理智慧财产案件的有效性问题。所以,大家看,有关智慧财产案件的侵权问题,也就是私法问题,由普通法院负责,这里包括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关公法的问题,由行政法院负责。
智慧财产法院成立之后,如下图,对于涉及智慧财产侵权类的一审民事案件,地方法院和智慧财产法院共同审理,民事二审案件,由智慧财产法院负责;涉及智慧财产的一审刑事诉讼,统一由地方法院审理,二审刑事诉讼由智慧财产法院审理;我们那边实行的是三审制,涉及智慧财产案件的三审,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诉讼均由最高法院负责审理。对于知识产权有效性的诉讼,首先由智慧财产局作出行政处分,对于不服该处分的,可以向经济部诉愿委员会提出申请,然后该委员会作出溯源决定。之后,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一审行政诉讼,由专门的智慧财产法院审理,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以上诉到二审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诉讼由最高行政法院审理。如图所示,智慧财产法院设立之后,涉及知识产权的部分一审民事诉讼、、所有的二审民事案件和二审刑事案件、以及一审行政案件,由智慧财产法院负责审理。我们这里也属于三合一制,但是三合一并非是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在一个程序内,有一个法官或者审判庭审理,而是统一在一个专门的智慧财产法院审理。
在智慧财产侵权案件中,被告方一般会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抗辩。这时对于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法官在审理民事或者刑事诉讼中,会作出判断,不需要中止诉讼陈旭,然后等待行政诉讼的判断结果。这和大陆这边的有所不同。一旦法院宣告智慧财产无效,权利人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就不能在主张权利。大家注意一下,法官作出的有效性判断,只在个案中有效,而且只有相对的效力。所以法官在个案中对专利的有效性作出的判断,只对于个案的当事人有效,在其他的诉讼案件中没有效力。只有当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作出专利是否有效的判断,效力才是绝对的,终局的。
我们看这两个例子,比较容易理解。甲主张乙侵害了她的专利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但是乙抗辩专利不符合专利要件,也就是不满足专利的创造性。法官需要针对这个专利的有效性,即是否具有进步性自为判断。如果认为这个专利不具有进步性,那么这个专利无效,甲对于这个民事诉讼,就不能行使其专利权,不能主张损害赔偿。法官作出的有效性判断,在民事诉讼,只具有个案效力,相对效力。在其他的民事侵权案件中,甲仍然可以针对其他的侵权人,如丙丁等人主张专利权。
再如在专利行政诉讼中,如果乙以专利不具有进步性为由,向智慧财产局举发,当智慧财产法院作出审定后,可以提出诉愿,之后向智慧财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诉讼中,法官作出的专利有效性的决定的效力时绝对的。在其他案件中,甲不能再针对其他的,如丙丁等人主张专利的效力。
在涉及商业秘密案件中,注意商业秘密的保护,防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商业秘密的泄露。2007年,我们颁布了《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该法规定:智慧财产法院及其分院之裁判书,涉及当事人或第三人之营业秘密部分,不得揭露。有时,在原告诉被告侵犯商业秘密权的时候,被告主张,要求查看相关的诉讼资料,主张如果拒绝查看,怎么有针对性的提出抗辩呢?因此,需要平衡处理接触诉讼资料的权利和商业秘密的权利。在商业秘密案件中,一般不公开审判,不予准许或者限制诉讼资料的阅览。在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中规定了秘密保持命令,并规定了刑事责任。即受秘密保持命令的人,就该营业秘密,不得为实施该诉讼之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对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开示。否则,将会受到刑事处分。大家看,这是截取的一个商业秘密案件裁判文书的内容,我们是这样呈现的。智慧财产法院的各审裁判书不上传数据表。对于特定种类裁判书保密,同时坚持便民和资讯不公开原则。在2014年修正了相关规定有关裁判书将在交付送达60日后上传公开,但是,对于商业秘密部分,需要服务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
下面我们看一下智慧财产法院新受理的案件数量统计。民事一审案件3552件,占所有案件的35.85%,其次是行政诉讼案件,共计2517件,占25.41%,之后是刑事诉讼,2228件,占22.49%,最后是民事二审案件,共计1610件,占16.25%。这个图是按照诉讼种类划分的,涉及民事诉讼案件终结的数量。其中,涉及专利权的,占据55%,数量最多,其次是著作权,达到22%,再次是商标权,17%,其他的占5%。智慧财产主要的保护客体就是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这个圆饼图,展示的是刑事二审终结件数,按照刑事罪名统计的。其中违法著作权法的,达到820件,达到53.01%,其次是违反商标法的案件380件,占据24.56%,然后是违法公平交易法和妨害商业秘密罪等案件。这张图是涉及行政诉讼审判终结件数,按照事件类型划分的。其中商标1313件,达到57.61%,专利900件,占39.49%,著作权及其他相对较少。
之后,我们看一下技术审查官。大家看,对于指定技术审查官协助本院各类涉及专利案件的技术类别案件统计,最多的是机械类俺家,有1182件,达到48.24%,我本人也是机械类专利案件的法官。虽然我是文科生,但大家都知道,在对于有关的资料文件看的比较多的时候,就比较容易理解,而且写东西和看东西比较是不同的,做法官17年,对于有关机械类专利案件,通过查看卷宗,很容易看出其中的法律问题,不过,有时候,也需要咨询专家委员,技术审查官,因此,文科生审理机械类专利案件,也是没有问题的。其中电子、电机类案件642件,达到26.20%,然后就是比例相对较少的生物技术、医药、土木、资讯类等。
大家看,这是我们的法庭,这个是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我们是3位法官审理,其次是书记员,法官助理在法官的位置前面,在中间,再中间位置是证人的位置。左边是被告,右边是与原告的位置。还要大家都很好奇,技术审查官的位置,在哪里呢?这里,在三位法官的旁边有一个独立的位置,是技术审查官。我们的技术审查官,是不受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质询的,他可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鉴定人,主要是辅助法官,就事实上及法律上之事项,基于专业知识对当事人为说明或发问,本案向法官为意见之陈述。技术审查官的专业意见,法官可以选择是否作为案件认定的基础。下面是刑事法庭,中央位置仍然先后是三位大法官,书记官和法官助理,证人。我们的律师的服装都是白色的,检查官的服装是粉丝的,法官的服装是蓝色的。刑事法庭,大家看一下,和民事法庭有没有什么不同呢?
智慧财产法院的未来将会是裁判更加精致化,根据智慧财产的进步性和贡献性;知识产权更加合理的保障,复数法律将交错适用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强化。
最后一张,非常欢迎大家到我们的智慧财产法院来。这是我们的照片,15为法官和一位院长,中间是我们的院长,旁边就是本人。谢谢大家。
冯老师:
好,非常感谢蔡法官给我们做的精彩讲座!大家有问题吗?在讲座的过程中,大家也已经讨论了不少问题。
问题:
1、台湾技术审查官,也有回避制度吗?
有。
2、台湾智慧财产案件的审理是三审合一吗?
目前,台湾智慧财产法院审理的案件范围也包括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也属于三审合一。
冯老师:
今天非常感谢蔡惠如庭长给我们带来的精彩演讲。蔡庭长不仅和我们向我们讲述了台湾知识产权法院的运行特色、组织架构、人员配置等,而且还和我们分享了她做法官的专业经验。今天的讲座就到这里。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感谢蔡惠如庭长!
德日韩及台湾地区专利运营策略及对中国的启示
主持人:冯晓青,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主讲人:
汤玛士.沃特法官(Presiding Judge Thomas J. R. Voit),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专利庭庭长;
沈东炫 (DongHyun SHIM)总裁,韩国Intellectual Discovery知识产权运营公司总裁金光準总裁(Kwang-Jun Kim),2015年起担任Intellectual Discovery 总裁暨执行长,同时现任韩国许可工作者协会(Licensing Executive SocietyKorea) 会长,曾任三星集团Samsung Display Co资深副总裁暨法务长,三星电子知识产权中心副总裁主讲人;
山崎顺一律師律师 (Junichi Yamazaki),三宅山崎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師律师,曾任日本许可工作者协会(LESJ) 会长、环太平洋法曹协会(IPBA) 知识产权委员会主席,
王美心教授 (Mei-Hsin Wang),云林科技大学並并兼职于侨光科技大学财经法律系教授。德国慕尼黑麻普知识产权竞争法与税法研究所担任客座研究员
举办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
时间:2015年6月25日(周四)下午4:00—6:00
地点: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科地201
冯老师:
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我们今天的讲座。今天是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举办的第24场专家讲座。我们有幸请到德国、韩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专家来为我们进行有关知识产权运营的主题演讲。这几位专家分别是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专利庭庭长汤玛士.沃特法官(Presiding Judge Thomas J. R. Voit),韩国Intellectual Discovery公司执行总裁沈东炫 (DongHyun SHIM)先生,日本许可证贸易工作者协会原主席、三宅山崎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師律师山崎顺一律師律师 (Junichi Yamazaki)以及云林科技大学並并兼职于侨光科技大学财经法律系教授王美心教授 (Mei-Hsin Wang)。
同时,我们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也有幸的聘请了这四位专家成为中心的客座研究员。今天的第一个议程就是向他们颁发聘任证书。同时,中国政法大学国际交流合作处也为他们准备了一份礼物,大家欢迎。(掌声)
今天我们四位专家的演讲主题是关于专利运营在德日韩等地的做法以及对我们的启示。大家也都知道,知识产权运营在中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知识产权讲了两个方面,一个是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一个是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
下面我们先有请来自韩国的沈先生为我们进行演讲。
沈东炫 (DongHyun SHIM)先生:
大家好,我是Intellectual Discovery公司的沈东炫 (DongHyun SHIM),Intellectual Discovery是一家提供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的国际企业,在我加入Intellectual Discovery之前,我在三星电子工作,主要负责专利授权的谈判。
在我来北京之前,我去过两个中国的城市,我看见这些城市都在飞速发展中。中国的未来发展,需要越来越积极地参与到国际竞争中,知识产权问题对中国的企业就有了新的要求。
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知识产权管理的最佳实践。
我今天要讲的第一个问题是知识产权的管理、风险管理与法规因应。
知识产权的法规因应是一个比较新的问题。法规因应是确认知识产权对应法律政策以及评估这些法律的风险。法规因应强调的是行为合于法律,避免违反法律造成的风险。一些跨国企业都成立了专门的法规因应团队,对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并做出相应的风险控制和转移对策。知识产权法规因应的一个例子就是苹果,苹果的知识产权检验分析布局在进入市场就已经开始进行:以美金45亿收购北电的专利;取得安卓系统开源项目阿帕契2.0的授权;开放手机联盟之行动装置的公开标准;以50亿收购摩托罗拉专利等。
风险管理是指对风险控制、减轻以及转移给他人的对策。知识产权的风险管理意味着运营自主,企业制造、使用、贩卖自身的发明而不会被告侵权。没有公司想陷入知识产权诉讼中。知识产权的风险管理包括了知识产权的产权调查、权利项重建分析、解密市场趋势、参与者间的风险分摊剖析、议定补贴金额、买卖双方间的协商、针对中国崛起引发逐金梦风潮之威胁与解决方案。转移风险最典型的做法就是担保。
知识产权管理就是综合风险管理和法规因应,确保策略、方向与指示可以有效地被执行。
我今天讲的第二个问题是中国的全球定位,我们从专利的角度看这个问题。从以下这个图表可以看出,中国的专利申请量每年都在飞速攀升,2011年之后就一直保持着全球第一的位置。
我们再从中国企业的PCT申请看,中国的顶尖企业已经开始着手全球保护。在2012年中兴已经成为WIPO的专利合作协议第一名的专利申请者,华为位居第四。
这个是外国企业在中国的诉讼情况。我们可以看到外国企业对中国企业的胜率在70%左右,这比中国企业对中国企业60%的胜率要高。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外国企业在中国并没有受到歧视性待遇。
但是中国企业的这个蓬勃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在全球竞争中,中国企业遇到了以下几种风险:首先是来自全球运营企业这类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的专利威胁。中国企业的专利总数大约在6336件左右,而同期外国企业的专利数则达到了65635,远远大于中国企业所拥有的专利数。其次是受到一些非运营企业的威胁。相比运营企业,非运营企业的威胁是较小的。因为如果你输掉了对非运营企业的诉讼,你只是要交赔偿金而已。但如果你输掉了对运营企业的诉讼,你不仅输掉了赔偿金,同时还失去了市场。
为了应对运营企业的专利威胁,我们可以有以下几种应对方式:第一是避免成为被告,为了避免成为被告,我们可以试图宣告其专利无效、采取回避设计或者取得其授权。第二个方法是增加我们的谈判筹码,这又可以通过投资、合伙、业务合作以及建立较强的专利布局来完成。
面对非运营企业的威胁。目前较为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建立全球联盟与保护机制。所谓全球联盟的保护机制就是将防卫性专利汇聚,并且结盟安全基金,营运基金由会员贡献,同时保留资金购买专利。比如知名的诉讼公司RPX,他向客户收取年费,也利用RPX自有专利提起对应诉讼获利。在亚洲,有几家代表性的知识产权公司:Intellectual Discovery是亚洲最老的知识产权公司,被称为“知识产权天使”;IP Bridge: 是日本的知识产权公司,由INCJ提供两千八百万美元创立;Beijing IP北京知识产权基金: 募资一千六百万美元创立。
我今天讲的第三个问题是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是开启知识产权潜在价值的钥匙。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至少有以下几个作用:评估潜在合并与收购之对象,强化技术移转中谈判协商之脚色定位,评估研发的实绩与研究项目重要性之优先级,支持担保贷款的评估。
2011年8月谷歌向摩托罗拉购买了超过了一万七千件专利,花费了五十亿美元,平均每个专利三十万美金。
2012年3月facebookFacebook从IBM处750个关于搜索和半导体技术的专利。
2012年7月三星用三亿一千万美元从CSR手中收购handset 科技公司与其专利。
北电以四十五亿美元将其超过六千个专利打包出售,平均每个专利价值七十五万美元。由苹果、微软、黑莓、索尼、易利信所组成的Rockstar联盟买下了这些专利,其出价是谷歌的5倍。而同时苹果悄悄的收购了1024个北电的专利,大概拥有北电专利的58%。
高通在2014年授权收入高达75亿5千万,他拥有12459 个美国专利(包括核准与申请中的专利)。
三星集团为其每个安卓系统装置付给微软集团高达3.81美元的使用费。
从以上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到专利的价值有多大。
而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和不动产有相似也有不同。知识产权和不动产在以下几个方面存有相似:首先它们都可以被评价、贷款、出售,都是一种资产;其次都是经过注册设立,专利需要专利局授权,而不动产需要到相关机构登记;其法律地位需要通过法律文件确认,专利需要根据专利说明书和权利项限定而不动产则由注册认证书和土地权证确定。同时,知识产权和不动产又有以下几点不同:不动产是有限性的资源,有形,是真实的土地或者建筑物,并且不会过期;而知识产权无形,其利用没有限制,广泛地在工业领域运用,并且会过期。
专利的评估和不动产的评估有相似之处,首先它们受到相似性案例的影响;并且随时间变动;其次,随买家的不同而有变动,不同的买家根据自己的需求有不同的可接受价位;第四,都有诸多理论来进行评估。目前没有统一的评价解决方案。
最后我来介绍几家知识产权管理服务公司:
OCEAN TOMO公司:这家公司使用定量引擎提供服务。
Royalty Source公司:这家公司追踪知识产权资讯,IPO等。
GTT GROUP:提供知识产权交易维护数据库。
Intellectual Discovery:提供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并且提供最佳公司内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与授权纪录。
以上是我今天演讲的内容,谢谢大家。
汤玛士.沃特法官:
大家下午好,今天我将会对欧盟商标与工业设计做一番介绍。
欧盟商标与工业设计有相似之处,但也有很多不同。现在在一个单一产品上存在很多权力。我们来看一款诺基亚的手机,NOKIA公司名称, “208”产品型号以其开机铃声是商标; 其中的软件,使用手册,铃声,起始铃声以及影像受著作权保护;数据运算方法,执行系统,用户接口是专利或实用新型;手机整体造型,按键排序与形状,屏幕位置与形状则属于工业设计;以为还有一些未公布的商业秘密等。
在德国,处理工业知识产权相关事务之管辖机构有以下几个:德国专利商标局负责处理专利和商标的管理;植物新品种联邦办公室负责植物新品种的管理。
德国的司法管辖权,由几个法院行使:联邦专利法院负责专利的无效案件;民事法院负责侵权案件;在几个法院之上有联邦法院负责上诉案件。
欧洲处理工业知识产权相关事务之管辖机构有欧洲市场协调局(OHIM)负责商标和工业设计的相关事项;欧共体植物品种局负责植物新品种的相关事项。
欧洲的司法管辖由一审法院、欧盟法院行使。对于侵权案件,无论是国内商标还是欧共体上边,一般由国内法院管辖。
现在,商标的种类有很多,如上文提及的诺基亚,诺基亚以及与之相关的字体、形状等都是商标。商标的种类包括:文字、符号、图标、立体商标、颜色,声音,气味等。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同时,商标不可以只是叙述性,不能有其他国家政府性质的描述,不能有误导性。一般情况下,商标的保护10年,之后再每次展延十年,没有限制展延次数。在欧洲即便是零售店的设计都可以设计成商标——德国法院就裁定苹果销售店的设计可以获得商标保护。
国内商标可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出注册,最快六个月内可以核准国际商标注册。而欧洲共同体商标则需要在OHIM提出注册申请。欧洲共同体商标在整个欧洲有效。
无论在德国专利商标局还是OHIM,专职机构的审查仅限于形式审查,而不做实质审查。如果商标间有相同或近似,有可能造成混淆,就必须由异议程序来解决纷争。而发生侵权纠纷必须在法院进行审理。
对于商标,非常重要的是,商标必须被使用,不然可能会被撤销。你不能注册一个不使用的商标。而是否有使用最终也会在诉讼中进行验证。
何谓设计?设计可能涉及很多内容,可以是形状、结构、颜色。
国内工业设计是指具有特殊表征的新颖和具有工业可利用性的形式。个人创意结果应当被认定为工业设计。保护设计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因为任何的工业设计都可以是一种智力成果。著作权保护的优势在于创作一经完成保护就自动开始,不需要经过申请。但同样,在诉讼中需要证明也具有一定困难。因此著作权保护既比较便利同时也较不可靠。
工业设计也可以通过商标权保护,当时首先需要满足商标的几点要求。如显著性要求,非混淆性要求等。
最后,可以通过工业设计法保护,也是最简单的方法。到德国专利商标局进行工业申请应该包含至少一张照片与其他图像式的表达。工业设计的保护期限是五年,可以展延四次,最多到25年。
工业设计的审查仅有形式审查。因此在申请阶段,建议申请人对申请案进行较细致检索。而是否具有可保护性,只有进入到侵权诉讼阶段才会有法院进行审查。
工业设计也可以分为注册的欧洲共同体设计和非注册的欧洲共同体设计。这两种要求不一样,保护的内容也不一样。
非注册的欧洲共同体设计具三年的保护,从设计第一次进入欧洲共同体境内让消费者买得到起算。三年后,保护就消灭不能展延。
非注册的欧洲共同体设计有以下几个体征:系争设计所产生的整体印象必须让被告知的使用者能有所区别,而非一混合式的组合先前设计中的特征,且不限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先前设计,需被逐一检视。为了让未注册的欧洲共同体设计在欧洲共同体设计法院审理时被认定有效,根据规定第六条的解释,权利人并不需举证个别特征,只需点出是如何建构这个系争设计的特征,也就是说,只需从他/她个人观点, 指出那些元素或那些设计相关的元素产生这个系争的个别特征。
注册的欧洲共同体设计需要到OHIM申请,仅有形式审查。保护期从申请日起起始有效五年,之后可以展延,每次五年,最多到25年。
无论是注册工业设计还是非注册工业设计都可以寻求相关的法律保护。没有经过事先的协议,将相关工业设计产品进行生产、推向市场、销售、许诺销售、出口等行为都被视为违法。
谢谢大家。
山崎顺一律师:
尊敬的冯老师,各位同学,下午好!我是山崎顺一,来自日本三宅•山崎法律事务所。我给大家介绍的是“日本知识产权政策与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案例研讨”。本次讲述共分为四个部分:国家知识产权政策、日本知财法律最近的修改、知财诉讼情况 、企业知财战略 。
首先我认为有必要介绍一下中日在知识产权用语上的差异,如知识产权在日本叫“知的财产权”, 知识财产在日本叫“知的财产”,发明专利在日本叫“特许”,实用新型专利在日本叫“实用新案”,外观设计专利在日本叫“意匠”,法院(法官)在日本叫“裁判所(裁判官)”。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有用的信息,本质是禁止-排斥别人用信息的时限权利,知识产权的价值是禁止权的价值,不必是信息的价值。
在国家知识产权政策由2003年5月知的财产战略本部(本部长:内阁总理大臣,为集中性•计划性地推进关于知识財产创造,保护与活用措施,在内阁内设置的机关 )创设,这部分值得一提的是:它的口号是《知财立国!》,《创造-保护-活用的知财循环》,《事业战略-研究•开发战略-知财战略的三位一体经营》。从2004年起,知财本部每年5,6月宣布“知的财产推进计划”。另外我想说说《知的财产推进计划2014》,它具有以下主要措施:第一,为强化产业竞争力构建全球知财系统: 1.实现 “世界最速•最高质量的专利审查”及推进知财系统国际化 2.根本性的重新看职务发明制度 3.综合性的营业秘密保护强化 4.对国际标准化•认证方式措施 5.强化产学官协作 6.政府主导的人才育成。第二,支援中小风险企业的知财管理强化。第三,对应数字网络社会的环境完善。第四, 强化以内容中心的软实力。另外《知的财产推进计划2015》虽然尚未正式宣布,但已发布的要点主要有:1.推进于地方知财活用,2.知财纠纷处理系统活性化,3.推进内容的海外展开;4.其他的重要研讨事项:加速整备档案,利用的环境,加强专利审查体制,加强致力战略性标准化,加强知财系统国际化对应,对应网络社会的环境完善。
我要谈的第二个问题是日本知财法律最近的修改,这部法律自2015年4月起施行的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是:(1)特许法: 恢复特许授予后(6个月之内)异议申请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可能“顶名申请”),书面审理,维持决定-确定:取消决定-专利人可以对知财高等裁判所 出诉)在无效审判中申请人须要亮明身份,且必须跟专利存在利害干系,审理方式上既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审理(作证人询问),对审决结果不服的当事人都可以对知财高等裁判所出诉。其中专利有效/无效的意义在于与中国专利法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 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不同,日本特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审查官对特许申请未发现拒绝的理由时,必须做特许查定。授予专利权不确定发明真的具备新颖性(新规性),创造性(进步性)和实用性(产业利用性)等,只是审查官不能拒绝理由而已。(2) 商标法:在修改后的商标法中色彩(仅由色彩做成),声音,动作,全息照相,位置均被作为保护对象,而修改前被认可的商标只有文字,图形,记号,立体形状(或这些和色彩的结合)。(3) 意匠(外观设计)法 为了加入海牙协定的日内瓦修改协定的国内制整备。根据新的规定,自2015年5月起,可以利用对多个国家一次性WIPO申请方式。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内阁决定(2015年3月)的修改案。这主要有:(1)特许法,其中职务发明制度(第三十五条)修改案规定:1.根据合同、工作规章及其他规定,”取得特许的权利” 从归属于发明从业人员修改为归属于使用者;2. 发明从业人员有受到代价的权利变更为发明从业人员有受到经济上利益的权利;(2)商标法 在商标法条约,马德里协定中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基础上加入新加坡条约中的商标法;(3)不正竞争防止法,提升营业秘密侵害行为制止力。主要表现在:提高罚金上限,将罚金上限由个人1千万日元提高到2千万円(海外重課 3千万円)法人罚金上限由3亿日元提高到5亿日元(海外重课10亿日元)。另外,犯罪收益没受,公诉罪化(刑事),营业秘密使用推定(民事),营业秘密侵害品转让,进出口禁止等方面也做了一定的变动。营业秘密侵害罪处罚的范围整备,主要表现在:扩大了处罚对象:如知情不正泄露介在地取得,转卖营业秘密者,在海外取得行为和未遂行为。
在第三个问题知财诉讼情况方面,我们先看一组数据,在特许权侵害诉讼提起件数中,2006年日本为173件,美国为2830件,中国为3196件。到了2012年,日本为187件,美国为5189件,中国为9680件,同一时期的德国2011年的数据为1250件。在特许权胜诉率方面,1995年到2008年的情况分别是日本23%,美国36%,荷兰41%。大约同一时期(2006-2009)的德国胜诉率为63%。在实质胜诉率方面,根据知财高等裁判所所长设乐隆一的讲话,在东京及大阪地方裁判所在去年(2014年)结束的专利诉讼:238件(A),在同一时期的中国“截止到2013年12月,已审结中国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数近2万件”(《中国专利侵权诉讼状况研究报告(1985—2013》)。
第四个部分是企业知财战略,我们反思过去的战略、开发最新的技术、通过申请获取尽可能多的专利,提供最好的质量和最高的性能,减低价格,然而结果却很不令人满意:以电子产业为中心日本企业的世界市场占有率下降了。日本有必要实现由“加上隐秘技术或实施独占排他权的关闭式的知财战略,重要的是也采取对其他公司公开或许可的开放式的知财战略,做为本公司的利益扩大的战略性选择”向“推进开放与关闭战略,管理营业秘密等知识财产保护•活用综合战略” 进行转变。对此我们将拭目以待。
王美心教授:
尊敬的冯老师,各位同学,下午好!我是王美心,我给大家带来的是“新兴科技专利布局与专利运营实例”,我的这部分主要是跟医药产业相关。药品产业与电子产业几百个专利几千个专利才一点点钱不同,它每一个技术特征只有三五个专利,但却值很多钱,比前面说道的三星软体价值高的多大,但医药产业投入也比较多。还有就是有一个评价的标准,如果我在这个行业欺负别人,下一次别人不会跟我合作。因此,我是哪一种药,我够不够新大家都有一个原则。因为这个产业跟生命相关,所以它是一个很安稳的行业,没有人会做奇奇怪怪的事情。在这个产业你只要做错一件事情公司可能就会亡,我以前曾在一家公司上班,它以前一直并购别人,可是最后它打输了一个官司,这个拥有一万五千个专利的公司就被一个小公司并购掉了。所以做每一件事都必须非常谨慎,大陆也很谨慎,但还是有所不同,他们更喜欢冒险。在并购中有一件事情非常关键:文化和研发是你能继续的传承。因为如果你不能鼓舞你很有专业的科技人员,比如去年的诺贝尔奖得主中村修二,他曾经是我们这个产业最有名的。他本来在日亚化学,跑到美国跟去科瑞了做一点儿研究,日亚化学就告他,一审判决200亿日元,到终身判决只剩6亿日元,拖了一阵子和解了之后只剩8亿多。这样的情况是不太好的。生命会为自己找到出路,科技也会自己找到出路,日亚化学告我我就不给它了。另外我要说的是,其实打官司的胜诉不要仅仅用学术的视野来看。
打官司伤感情,我们可以做一些比较正面的事情,比如证券化。我把我的专利质押,我可能要做临床试验,可能要盖工厂,可能要上市,可能需要钱。可是我只出点子,钱要大家出,所以将其公开募资。我把我的专利放在一个特殊的公司或者新成立的公司或者一个信托公司,在这段时间我承诺投资人我要做什么事情。我还要用风险保险机制来预防如果计划失败要有多少的钱赔给投资人。我还必须有人负责证券承销,有人负责把赚到的钱分给投资人。证券化其实已经有它自己的产业链,以前是在金融资产证券化,现在有专利证券化。因为这些打包过的东西很难,所以它需要有人去做评估,评估可能包括科技、财务服务、发明人、投资人等各个领域。这牵涉到很复杂的合约,这对法律人是一个很好的新兴产业,因为打官司毕竟很伤感情,而且告别人也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情。中国有的是钱,可以做这样的事情,但是这样的规划需要不断地学习。
另外,在布局上专利联盟很重要。无线充电器现在已经有三个专利结盟,而这三个联盟都很强,你如果是新兴产业你最好开发一个三个系统通用的产品,这样三个联盟都会跟你商谈。但三个系统通用背后也有很多的心酸:科技的研发、不可以太贵、不可以太大、不可以太重等等,有些事情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其实是很难的。
中国有很多专利,可是却不是核心专利,然而,中国有很多钱,这个时候把它卖了就比较好,但买可以一时却不可以一世。中国的威胁是可能被大公司告,还可能被NPE告,被大公司告比较危险,它会拿走你的市场。NPE只是要你的钱,但NPE天天在你后面告你也会很烦,所以你可以增强专利。2008年犹太裔任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应用物理与应用数学系荣誉女教授Gertrude F. Neumark Rothschild在美国ITC提出告诉被告包括30家LED上、中游与应用端,及下游应用端,涵盖消费性电子与手机系统厂商等,亿光与南韩首尔半导体两个月后就和解。和解金额不高,但维权的意义重大,被告包括Motorola, Inc, ofSchaumburg, IL、Nokia、Sony Ericsson Mobile Communications AB、LG Electronics、Samsung Group;Seoul Semiconductor Co, Ltd,;美国LED封装厂Vishay Intertechnology, Inc;广州鸿利光电子、佳光电子、洲磊;日本LED封装厂Rohm Co, Ltd、Stanley Electric Co, Ltd;Hitachi,Ltd、Matsushita Electric Industrial Co, Ltd、Pioneer Corporation、Sanyo Electric Co, Ltd、Sharp Corporation、Sony Corporation、Toshiba Corporation、ShinanoKenshi Co, Ltd、Plaxtor; Singapore LED封装厂Avago Technologies、 Malaysia 的Dominant Semiconductors Sdn.Bhd.;台湾厂商伟新光电、亿光、宏齐科技、今台电子、光宝、光磊、早安股份有限公司等。台湾的晶元光电虽然不在被告行列,但是因为下游厂商被告,主动采取接受Rothschild教授针对前述两件专利的非专属授权。对于大型股票上市柜公司,宁可花小钱避免任何影响股价的负面消息或诉讼。
瑞昱对抗LSI专利诉讼,法院适用以下判断因素来决定是否核发瑞昱所请求的初步禁制令就相关争点胜诉的可能性(Likelihood of success on the merits) 。法院已认定被告寻求ITC核发排除命令或禁制令救济之行为与其RAND授权义务有所冲突,除非瑞昱拒绝接受法院所决定的RAND授权条件(瑞昱表明其将不会如此做)。不然,任何排除命令或禁制令救济均与被告RAND授权义务有所冲突。 遭受不可回复损害之可能性瑞昱已举证指出排除命令之威胁会损害其商誉,并造成客户与营收流失的可能风险。两造权益衡平法院认定两造权益衡平支持核发初步禁制令,因为若瑞昱产品被排除进口美国,会失去其客户并被迫以较不利之立场与被告协商授权,但被告在法院决定被告RAND授权义务之内容并遵循这些义务后,或可以到时依其适当状况寻求任何的禁制令救济。公共利益昱善用FRAND的精神,未等到ITC的337调查处分即于2012年6月成功驳回禁制令,法院同意瑞昱之请求,禁止被告(LSI)执行可能会从ITC取得有关’958与’867专利之排除命令或禁制令救济,而初步禁制令之效力将持续至法院决定被告RAND授权义务内容而被告遵循该义务内容。 昱善更于2014年2月北加州法院成功将Wi-Fi标准权利金由5%降至0.19%,更因LSI企图以337调查逼迫瑞昱签署wi-fi授权协议,且提出诉讼前并未先提出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协议给Realtek,以LSI违反其签署IEEE-SA标准之FRAND条款,判决LSI须支付Realtek诉讼支出380万美金。 瑞昱善用FRAND的精神,取得专利诉讼初步胜诉,也提供国内科技厂商使用国际标准专利技术时,一个专利攻防极具参考指标性个案。
做投资策略具有很大的风险,需要各式各样的资料库,生命会为自己找到出口,科技也会为自己找到出口,谢谢大家!
冯老师:
今天的讲座到此结束,非常感谢来自不同地区的几位专家为我们介绍不同地区的知识产权运营实务做了精彩的演讲。对我们的学习研究特别是实务操作有很大的参考借鉴启发。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