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赣民三终字第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兴发广场二层12区205号。组织机构代码:68934796—X。
法定代表人沈琴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晋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菊红,女,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县茶亭镇前坊村周家组16号。
委托代理人陈学华,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安凌镇广大村储辅组6号,系李菊红丈夫。
委托代理人李红平,女,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茶亭镇前坊村周家组16号,系李菊红妹妹。
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诉李菊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饶中民三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赔偿款已全额到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建玲
代理审判员 邹征优
代理审判员 骆丽玲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