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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超大现代种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合肥科源农业科学研究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2015-08-01     (点击: )

安 徽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皖民三终字第000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超大现代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29号星愿广场3楼B区,组织机构代码72969747-1。

法定代表人:郭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商毅,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农科南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48500115-8。

法定代表人:李泽福,该研究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拥军,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子庆,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科源农业科学研究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路翡翠园14-405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步林,该研究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伟,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超大现代种业有限公司(简称福建超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简称农科院水稻所)、合肥科源农业科学研究所(简称科源农科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7月16日作出的(2012)合民三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超大现代种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7日以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福建超大现代种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超大现代种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50元,减半收取9825元,由福建超大现代种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玉 圣

代理审判员 吴 莹

代理审判员 郑 霞

二0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卢 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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