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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广州市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6-01-19     (点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4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维亚大厦17层1709室。

法定代表人:张东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占科,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红,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到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71-375号n2304房。

法定代表人:苑景恩,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趣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到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名广州市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到哪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趣拿公司申请再审称:广州到哪公司的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审判决关于广州到哪公司对域名“quna.com”、“123quna.com”、“”享有合法权益,使用上述域名有正当理由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一)域名纠纷解释所提及的“权益”不包含域名所有权;仅持有域名并不享有域名纠纷解释第四条所规定的“权益”。(二)广州到哪公司对争议域名“quna.com”的受让和使用具有恶意。在是否存在恶意注册的判断中,域名的转让应视为新的注册行为,判断主观恶意的时间点应当是受让或使用争议域名时,而非该争议域名最初注册时。(三)二审判决后,广州到哪公司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相关域名已成为侵权工具,理应禁止其使用并判令移转给北京趣拿公司。据此请求本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令广州到哪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广州到哪公司提交书面意见认为:(一)“quna.com”域名先于“qunar.com”域名注册,广州到哪公司合法受让“quna.com”并无过错,“123quna.com”、“”是“quna.com”的保护性域名,广州到哪公司作为上述域名的合法拥有者,对上述域名的使用是正当和善意的。(二)域名的主要功能为区别不同的网络服务,在不同的网络服务得以区分的情况下,不应轻易撤销域名的使用。(三)广州到哪公司域名注册已有十余年,对域名进行移转不利于维护域名注册的稳定性,且是对广州到哪公司的极大不公。

本院审查查明,2014年5月28日,广州市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广州市到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营项目类别由“商务服务业”变更为“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营范围变更为: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向游客提供旅游、交通、住宿、餐饮等代理服务(不涉及旅行社业务);旅客票务代理;航空旅客运输;增值电信服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广州到哪公司使用域名“quna.com”、“123quna.com”、“”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北京趣拿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本院认为,上述规定之目的在于保护在先权利,被告注册域名的行为被认定为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前提是被告的域名晚于原告的域名注册。本案中,2003年6月6日“quna.com”域名初次登记注册,广州到哪公司于2009年7月3日经受让取得该域名;2005年5月9日“qunar.com”域名被注册并创建网站,北京趣拿公司于2006年3月17日成立后经受让取得该域名。由此可见,“qunar.com”域名的注册时间较“quna.com”域名的注册时间晚了近两年,广州到哪公司受让并使用域名“quna.com”的行为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中应当被认定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条件。“quna.com”域名的在先注册具有正当性,广州到哪公司合法受让该在先注册的域名本身并无过错,有权继续使用该域名。“123quna.com”、“”为广州到哪公司登记注册并使用的域名,相较北京趣拿公司“qunar.com”域名而言,“123quna.com”、“”域名与广州到哪公司使用的“quna.com”域名更为近似,而广州到哪公司对“quna.com”享有来源合法的域名权益,其随后注册和使用“123quna.com”、“”域名的行为具有正当理由,有权继续使用上述域名。由于广州到哪公司域名“quna.com”与北京趣拿公司域名“qunar.com”仅相差一个字母“r”,二者构成近似,在实际使用中可能会产生混淆,而北京趣拿公司使用的“去哪儿”、“去哪儿网”、“qunar.com”已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因此,广州到哪公司在使用“quna.com”、“123quna.com”、“”域名时,不得恶意攀附北京趣拿公司的商誉以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其有义务在与域名相关的搜索链接及网站上加注区别性标识,以使消费者将上述域名与北京趣拿公司“去哪儿”、“去哪儿网”、“qunar.com”等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相区分。与此同时,北京趣拿公司对广州到哪公司使用“quna.com”、“123quna.com”、“”域名的行为也应给予合理容忍和尊重,其关于广州到哪公司使用上述域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吴 蓉

代理审判员 宋淑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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