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欢迎您!

法律规范

 

在线投稿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吴铎侵害著作权一案的复函
2016-02-10     (点击: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字(1989)第295号《关于范曾诉吴铎侵害著作权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吴铎将所临摹范曾的绘画作品署上自己的姓名,赠送给他人,致其临摹作品在日本展览、并制成画册出售,吴铎的行为构成了对范曾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由之、郑乃章诉刘桢、卢碧亮著作权纠纷案的复函
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武生活与杨学洪合作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的电话答复
关闭窗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