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欢迎您!

法律规范

 

在线投稿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丽丹芬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长沙广播电视发展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函
2016-02-10     (点击: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丽丹芬化妆品有限公司为与长沙广播电视发展总公司、长沙美伦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你院(1996)湘高经二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发民行抗字(1998)第2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及案卷一宗转去,请你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之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将再审结果报告本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叶庆球与珠海市香洲船舶修造厂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函
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关于哈尔滨东恪国际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维时通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函
关闭窗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