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GOV.CN域名的使用,按照《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信部电[2008]172号,以下简称《域名体系公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我中心对GOV.CN域名使用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GOV.CN的使用者应为政府机构
按照《域名体系公告》的规定,二级类别域“GOV--适用于中国的政府机构”,故GOV.CN域名的使用者应为我国政府机构或政府机构授权的机构。
二、GOV.CN域名的规范使用
GOV.CN域名对应的网站为商业网站的,将由相应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知域名持有者修正使用行为。如果域名持有者在收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修正的,我中心将停止相应域名的解析。
三、我中心将对已注册的GOV.CN域名进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将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请与我中心客户服务人员联系。
联系电话:010-58813000
联系传真:010-58812666
电子邮件:service@cnnic.cn
二○○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