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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
2016-02-07     (点击: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3年1月3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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