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规章制定和修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贯彻实施、品种权申请受理、审查、测试、授权、复审、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行政执法、宣传培训、政策研究、履约和国际交流等工作。
第三条项目由农业部组织实施。农业部负责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审批立项、实施的监督检查、组织验收等。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农业部根据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总体部署,印发项目申报指南。
第五条各有关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科研、教学和其他事业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申报书,主要包括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年度目标、预期效益、项目内容及金额、时间进度、人员分工、资金测算、单位情况等内容,并上报农业部。
第六条农业部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审查,择优审批立项,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植物新品种保护项目合同》。项目合同主要包括项目来由、年度目标、预期效益、项目内容及金额、时间进度、人员分工、资金测算、单位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项目执行及资金管理
第七条项目实施时间原则上为一年,特殊项目可滚动实施。凡纳入计划的项目,要按期完成并达到规定的项目目标。
第八条对已立项的项目,项目资金由农业部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和项目合同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内容、进度安排、资金使用方向等。如确需调整,必须报农业部批准。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对植物新品种保护项目资金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根据农业部的要求及时报送资金使用、工作进度等相关资料。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年底前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农业部。
第十一条涉及保密的有关内容,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对骗娶挪用、截留、挤占项目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农业部按照批复的项目合同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实行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与下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挂钩。未完成项目内容和经费支出不合理的,下年度酌情减少项目资金或不予考虑资金支持,情节严重的将终止项目并视情况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农业部对部分技术复杂且重大的项目实行验收,并在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验收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组织进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前一个月向农业部提出验收申请,农业部视具体情况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须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无法进行验收的项目,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项目承担单位及第一承担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