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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9年度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
2016-02-07     (点击: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集成电路产业政策,根据《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发改高技〔2005〕2136号),经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开展了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工作,现予以公布(名单附后)。

认定企业中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线宽小于0.25微米、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见附表备注),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件有关优惠政策。此前经认定已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凡适用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企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等具体事宜按现行规定办理。

附表:2009年度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略)

上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下一条: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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