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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异议期限的计算问题
2015-07-05     (点击: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异议期限的计算问题

(1988年9月29日)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我局于1988年8月17日收到你公司××女士转来的比利时CM计算机工程和许可公司的信函。函中询问:如果商标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星期日,异议期限应如何确定?

根据惯例和参考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期限的规定,我们认为,如果商标异议期限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这种计算方法亦适用于我国《商标法》对其他期限的规定。

上一条:39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标识含义问题的复函
下一条:39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注册商标有效期计算方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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