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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关于对没有取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承印商标业务
2015-07-05     (点击: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关于对没有取得

“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承印商标业务行为处罚时,

如何计算“非法所得”的请示》的答复

(1991年7月10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于1991年5月24日转报的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没有取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承印商标业务行为时,如何计算“非法所得”的请示》收悉。我局意见,在处理这类违法印制商标案件时,可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文件所确定的计算方法计算“非法所得”。

附件:略

上一条:3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湖北省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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