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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吉林省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失效]
2015-07-05     (点击: )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指定吉林省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

(1991年7月16日 工商标字(1991)第242号)

吉林省商标事务所: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指定你所为商标代理组织,负责代理国内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

上一条:3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接受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申请前查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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