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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问题的函
2015-07-03     (点击: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问题的函

(1993年10月19日

商标函字(1993)第23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国内商标注册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由于目前商标注册申请人法律知识缺乏,送交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和程序发生问题较多,往返退文,造成人力、物力、时间的浪费,加上商标局工作人员编制少,任务重,难以应付目前局面,请各地说服商标注册申请人:

1.对于商标法律不熟悉的,不懂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和商品、服务分类的,尽量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不要自己办理。

2.具有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能力的申请人,目前须将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和规费直接交送到商标局,直接寄达的商标局暂不受理。

3.直接送达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商标注册申请书件,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其他任何人不得代商标注册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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