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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商标查询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2015-07-03     (点击: )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条形码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商标查询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6月7日 计司价格函[1995]50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你局《关于提高商标查询费标准的函》(商标函[1994]6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商标查询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达商标服务中心为境内、外单位和个人办理普通商标查询,应在五日内提供查询结果,并按以下收费标准收取商标查询费:

(一)查询中文商标每件60元;

(二)查询外文商标每件100元;

(三)查询图形商标每件120元;

二、应查询单位和个人的要求办理加急商标查询,应在二日内提供查询结果,并按上述收费标准加倍计收加急查询费。

三、商标查询单位和个人需特快传递、传真取得查询资料的,特快传递费、传真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另行计收。

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商标查询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上一条:2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所述“使用”问题的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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