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08年全省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08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知发法字[2008]95号)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号)有关要求,我局将于9月下旬开始对全省专利代理机构(不含国防专利事务所)和专利代理人进行年检。现将本次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理机构年检材料:2008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二)代理人年检材料:2008年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原件。
(一)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和在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代理人均应参加2008年年检。
(二)年检期间,代理机构年检材料可邮寄或面交省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处,代理人年检材料请邮寄或面交江苏省专利代理人协会。协会参考中华代理人协会的专利代理人有关数据信息,对专利代理人执业情况进行检查,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于10月20日前向省局报送书面材料。
(三)本次年检,省局委托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就本地区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业务情况和专利代理人执业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专利代理机构有无违规经营和挂名兼职现象,并提出书面意见,于10月20日前报送省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处。
(四)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要认真填写《2008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2008年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等各项内容,不得缺项。
(五)9月1日至10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暂停受理新机构设立申请,并停止办理专利代理人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相关手续。已于2008年8月31日之前正式办理解聘手续的人员不受此限。
(一)省局将对代理机构年检材料、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和省专利代理人协会的书面意见进行综合、核实,对代理机构作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二)对2008年10月31日前年检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于2008年11月30日前予以公告(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发布)。
(三)对2008年10月31日前年检不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我局将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核实其是否已按照要求进行改正,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报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于2009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年检合格和不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发布)。
(四)除上述两次公告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针对个别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结果向社会发布公告。
(五)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在下次年检合格前不得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知识产权局办理新的专利代理业务。
(六)如果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年检记录栏目已填满,我局将在统一收齐后,于2008年10月25日前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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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合伙 □有限责任 │ 机构类型 │ □涉外 □涉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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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专利 □商标 □律师 □其他知识产权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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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本年度培训的人数 │ │ 奖惩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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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办事机构)名称│ 职能 │ 负责人 │ 人数 │ 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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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 申请 │ 复审 │ 无效 │ 复议 │ 诉讼 │ 调处 │ 转让 │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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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营 情 况(2007年度)(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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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合伙制指个│ 流动资产总额 │ 固定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实收资本 │所有者│资本、│
│营│ │ 人所得税) │ │ │ │ │权 益 │盈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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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序号由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或国防专利局填写,序号顺序应当与汇总表的序号一致。
专 利 代 理 人 名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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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资格证号
| 工作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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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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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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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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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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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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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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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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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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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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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可按以上栏目另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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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 年检登记表所填内容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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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 年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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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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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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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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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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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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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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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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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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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语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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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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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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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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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时开始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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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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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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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业务统计(2007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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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申请
| 复审
| 无效
| 复议
| 诉讼
| 调处
| 转让
|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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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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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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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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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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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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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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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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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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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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