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调整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4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
你局《关于调整PCT国际申请收费的函》(国知发规函字[2005]6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申请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PCT实施细则的规定,你局在受理包含有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的PCT国际申请时,申请人如果未提供计算机电子可读形式序列表副本,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交,并可向申请人收取PCT国际申请后提交费,收费标准为每件200元人民币。
二、鉴于你局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PCT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对申请人提交的PCT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时需增加审查内容,同意调整国际检索费、附加检索费收费标准,由每件1500元人民币调整为2100元人民币。
三、你局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你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