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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PCT国际申请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2015-07-15     (点击: )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调整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4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PCT

国际申请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2097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你局《关于调整PCT国际申请收费的函》(国知发规函字[2005]6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申请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PCT实施细则的规定,你局在受理包含有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的PCT国际申请时,申请人如果未提供计算机电子可读形式序列表副本,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交,并可向申请人收取PCT国际申请后提交费,收费标准为每件200元人民币。

二、鉴于你局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PCT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对申请人提交的PCT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时需增加审查内容,同意调整国际检索费、附加检索费收费标准,由每件1500元人民币调整为2100元人民币。

三、你局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你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00五年十月十九日

上一条:086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085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12号——首批通过2005年年检的485家专利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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