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发展需要,经研究决定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运行维护能力(以下称运维能力)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的基本范围指信息系统交付后的日常运行保障和系统维护,主要包括硬件系统、软件系统和运行环境等的维护。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范围内运维能力评定的管理工作,部资质办负责运维能力评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维能力评定的初审及日常管理工作。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和赛宝认证中心两家评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承担运维能力评定的第三方评审工作。
(二)企业原则上须达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运行维护能力评定条件(暂行)》(以下称评定条件)的要求。
四、鉴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业务是信息技术服务的新型业态,暂时不宜用统一的定量标准划分等级,现阶段运维能力评定暂不分级。
同时地方主管部门在推荐企业申报运维能力评定时,可适当放宽部分评定条件要求,但此类企业数量不得超过地方主管部门推荐企业总数的30%,并须在推荐函中阐明理由。
五、运维能力评定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以下称集成资质)中一、二级资质认定程序一致。
(一)申报运维能力评定的企业应向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申请,评审机构根据评定条件出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运行维护能力评审报告》(以下称《评审报告》)
(二)通过评审机构评审的企业向地方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运行维护能力评定申报表》(以下称《申报表》)及相关附件。《申报表》可登录资质工作网站(http://sio.miit.gov.cn或www.ceecm.gov.cn)下载。
(三)地方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向通过初审的企业出具推荐函。
(四)通过地方主管部门初审的企业应向部资质办提交《申报表》及相关附件材料、《评审报告》、地方主管部门推荐函。
(五)部资质办组织审批,并向通过审批的企业颁发证书。
六、2012年企业申报运维能力评定的时间、地方主管部门和部资质办受理时间,参照《关于2012年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计资[2012]12号)中系统集成一、二级资质申报规定的时间执行。
运维能力评定工作是为适应系统集成行业细分和用户需求深化趋势的而开展的新工作,是完善系统集成资质管理体系的重要措施,请各相关单位接到通知后认真组织落实。运维能力评定工作中如有疑问,可与部资质办联系。评定条件中与《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第1部分:通用要求》符合性评估有关的事宜可与我部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工作组秘书处(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联系。
联系电话:010-68208063 68208201
部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工作组秘书处(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联系电话:010-84029108 84029861
附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运行维护能力评定条件(暂行)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运行维护能力评定条件(暂行)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以下称运维)业务的时间不少于三年;
3、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5、通过《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第1部分:通用要求》符合性评估;
1、近三年的运维收入总额不低于1亿元(或不低于3000万元且运维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2、近三年运维项目涉及的用户数量不少于两个,合同额每年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不少于两个,这些项目有较高的技术含量且应用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运维平台、产品或工具;
2、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不少于4年,运维业务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电子信息类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运维工作经历不少于4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
1、有经过登记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运维平台、产品或工具,且在已实施的运维项目中加以应用;
2、从事运维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70%;
3、拥有与所从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规模及领域相匹配的高级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专业人才;
4、已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培训与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