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版权局现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上报的《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予以公告。
本标准根据音乐作品表演权内容分为现场表演类收费标准和机械表演类收费标准两部分。
按此公式计算,分摊至每首音乐作品时,最低使用费为:
座位数在1000(含)以下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100元的,按100元计;
座位数在1001-2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
座位数在2001-5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计;
座位数在5001-10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
座位数在10001-20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
座位数在20001-30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计;
座位数在30001-40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
座位数在40001-50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2500元的,按2500元计;
座位数在50001(含)以上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
“座位数”,指演出场地可以提供给观众的实际座位数。
“平均票价”应依申请人演出前提供的预计出售门票的价位及其相应票数的清单计算;申请人未提供的,按各档票价之和除以档数计算。
超过5分钟的音乐作品,每5分钟按一首音乐作品计。其中,超过部分不足5分钟的,按5分钟计。
不售票的演出,每首音乐作品均应按照上述标准中的最低使用费计算。
收费标准一 本标准适用于夜总会、歌舞厅(不含卡拉OK歌厅)、迪斯科舞厅等。
1)营业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天收费0.15元;
2)营业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增加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天收费0.12元。
营业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天收费0.025元;
营业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增加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天收费 0.02元。
营业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天收费0.05元;
营业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增加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天收费0.04元。
3、如设有荧光屏播放音乐作品,则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350元。
此类场所如在客房外设有荧光屏播放音乐作品,则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200元。
所附夜总会、歌舞厅、咖啡厅、餐厅等场所按相关标准另行计算。
①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下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65元;
营业面积在201-5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60元;
营业面积在501-1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50元;
营业面积在1001-3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38元;
营业面积在3001-5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25元;
营业面积在5001-10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10元;
营业面积在10001-20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90元;
营业面积在20001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80元。
依照上述标准计算,年度使用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
荧光屏之对角线长度不超过20英寸的,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200元;
荧光屏之对角线长度在20-50英寸的,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500元;
荧光屏之对角线长度超过50英寸的,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1000元。
①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部分,每年每平方米收费3元;
营业面积在1001-5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年每平方米收费2.8元;
营业面积在5001-10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年每平方米收费2.55元;
营业面积在10001-30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年每平方米收费2.25元;
营业面积在30001-50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年每平方米收费1.90元;
营业面积在50001-100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年每平方米收费1.5元;
营业面积在100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每年每平方米收费1元。
依照上述标准计算,年度使用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
荧光屏之对角线长度不超过20英寸的,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200元;
荧光屏之对角线长度在20-50英寸的,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500元;
荧光屏之对角线长度超过50英寸的,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1000元。
①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以下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80元;
营业面积在3001-10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50元;
营业面积在10001-20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20元;
营业面积在20001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
荧光屏之对角线长度不超过20英寸的,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200元;
荧光屏之对角线长度在20-50英寸的,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300元;
荧光屏之对角线长度超过50英寸的,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600元。
①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5元;照此标准计算,年度使用费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
荧光屏之对角线长度不超过20英寸的,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200元;
荧光屏之对角线长度在20-50英寸的,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300元;
荧光屏之对角线长度超过50英寸的,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600元。
①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年收费5元。照此标准计算,年度使用费低于400元的按400元计。
②设有荧光屏播放音乐作品的,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200元。
注:收费标准四所列各经营场所中,所附餐厅等已有相应收费标准的均按相应收费标准另行计算。
不超过2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4.5元;
201-5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4.2元;
501-1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4元;
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3.6元。
荧光屏之对角线长度不超过20英寸的,每个每年200元;
荧光屏之对角线长度在20-50英寸的,每个每年500元;
荧光屏之对角线长度超过50英寸的,每个每年1000元。
②设有荧光屏播放音乐作品的,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500元。
收费标准七 本标准适用于保龄球馆、台球厅、洗浴中心、美容院、发廊、影楼。
①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8元;照此标准计算,年度使用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计。
②设有荧光屏播放音乐作品的,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350元。
③所附餐厅等已有相应收费标准的场所均按相应收费标准另行计算。
①以机械表演方式使用音乐作品的,按照每场每分钟100元的标准收取音乐著作权使用费,不足一分钟的按一分钟计算。
②以演员演唱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的,按照每场每半分钟100元的标准收取音乐著作权使用费,不足半分钟的按半分钟计算。
收费标准十 本标准适用于银行、电信等行业的营业厅。
①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年5元。照此标准计算,年度使用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
②设有荧光屏播放音乐作品的,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400元。
长期使用音乐的展厅,每平方米每天收费0.01元。照此标准计算,年度使用费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
收费标准十二 本标准适用于短期展览(车展、时装展等)。
1、仅以机械表演方式使用音乐作品的:每展台每天200元;
2、以机械表演和现场表演两种方式使用音乐作品的:每展台每天500元。
本标准中所指展台以100平方米为单位,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
①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照此标准计算,年度使用费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
③设有荧光屏播放音乐作品的,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200元。
④所附餐厅等已有相应收费标准的场所均按相应收费标准另行计算。
以上场所中,如有现场表演,则音乐著作权使用费加倍计算。
所附餐厅等已有相应收费标准的场所均按相应收费标准另行计算。
在嘉年华活动中以播放背景音乐或进行现场表演(演唱会除外)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按照每天每千平米100元的标准收取音乐著作权使用费,不足一千平米的按一千平米计。
注:本标准中所称“嘉年华活动”特指室外大型文化、娱乐活动。
收费标准十六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场所。
客车数量在50辆车(含)以内的,每辆车每年收费为400元;客车数量超过50辆的,超过部分每辆车每年收费为300元。
直快线路和旅游线路: 每车次运行每公里收费0.01元。
容客量在101-500人的,每艘船每年收费500元;
容客量在501-1000人的,每艘船每年收费1000元;
容客量超过1000人的,每艘船每年收费2000元。
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照此标准计算,每个场所年度使用费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
在电话等候音乐中使用音乐作品,按照使用电话线的数量计算使用费:5条电话线以下(含5条)每年500元;5至10条电话线(含10条)每年750元;10条电话线以上每增加10条电话线每年增加400元。
该许可标准在我国中部、西部等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执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后适用。
在连锁企业就其所属门店统一解决音乐作品表演权时,可以基于连锁企业经营规模将本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后适用。
在行业协会就其会员单位统一解决音乐表演权时,可以基于行业覆盖率将本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