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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
2016-03-01     (点击: )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3年1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上一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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