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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版权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2016-03-01     (点击: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版权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版权局,各省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中国版权协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各版权相关单位、社会团体: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版权工作围绕“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加速发展的重要时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结合版权工作实际,国家版权局制定了《版权工作“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了今后五年我国版权工作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战略举措,现予以印发。

各级版权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这条主线,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切实抓好《规划》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健全版权法律体系,促进版权产业发展,加大版权执法力度,提高版权保护水平,加强版权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版权环境,妥善开展国际应对,扩大版权对外影响,努力开创“十二五”时期版权工作的新局面,为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版权工作“十二五”规划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阶段,版权保护对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作用将更加突出。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全面提升版权工作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编制本规划。

一、“十一五”时期版权工作取得显著成就

“十一五”时期,版权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为目标,积极推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法律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十一五”时期,我国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两个国际互联网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著作权法修正案;国务院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家版权局修订颁布《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印发《国家版权局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北京、上海、山东等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有关版权保护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出台了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区域版权战略规划,我国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为版权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基本制度保障。

(二)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十一五”时期,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连续五年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连续三年开展打击非法预装计算机软件专项治理行动、连续五年开展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重大活动期间启动了版权保护快速反应机制,收到了良好执法效果。据统计,“十一五”时期,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共行政处罚49416起侵权盗版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653件,取缔违法经营单位128493家,查获地下窝点3507个,收缴各类盗版品3.17亿册(张),有效震慑了侵权盗版分子。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成效显著,全国129个中央大型企业总部全部实现了软件正版化,12200多个大中型企业实现了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目标。据国内外有关机构调查统计显示,我国软件盗版率大幅下降,软件版权保护环境明显改善。

(三)版权公共服务和社会参与体系基本建立。“十一五”时期,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代表的集软件和一般作品登记、合同备案、版权质押登记为一体的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全国软件和一般作品的登记量分别由2006年的23000余件和152000余件上升到2010年的81000余件和370000余件;批准成立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4个集体管理组织,形成了文字、音乐、音像、电影和摄影等比较完备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体系;推动建立了一批集版权评估、版权质押、版权投融资、版权交易为一体的常态性版权贸易平台,不断完善了版权运用的市场机制。

(四)版权宣传培训机制日益完善。“十一五”时期,版权宣传培训工作成效显著,基本形成了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以及重大节庆活动为载体,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参与的版权保护宣传普及工作机制。针对领导干部、执法人员、著作权人、版权经营者等为培训对象的版权培训制度基本建立。据调查,我国国民的版权认知度逐年上升,已从2006年的60.6%上升到2010年的75%,全社会保护版权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十一五”时期,我国加强了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亚太经合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构建了与美、欧、日、韩、澳等发达国家在版权保护问题上的对话与磋商机制,发展了与泰国、越南、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的传统友谊,我国版权保护外部环境逐步改善。

二、“十二五”时期版权工作面临的发展环境

从国际看,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成为国际经贸交易的重要载体,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基本共识。但是,世界各国、各地区在建立怎样的知识产权国际新规则、制定怎样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等问题上仍存在分歧,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围绕知识产权的斗争越来越激烈。特别是我国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声望的不断提高,与美欧发达国家经济低迷形成鲜明对比,美欧国家为转嫁危机、转移国内矛盾,将知识产权政治化,并以此为由不断向我施压。可以预料,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我国将面临着来自美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巨大压力和严峻挑战。

从国内看,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工作,明确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构想,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全党全国工作大局中的地位得到更大提升。随着我国版权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的版权事业和版权相关产业不断发展,目前,中国版权相关产业对国民经济的经济贡献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近7%;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版权相关产业增加值占其国内生产总值比例高达9%至12%,接近甚至超过美欧国家的整体水平,版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作用日益突出。但同时,我国目前侵权盗版现象还比较普遍,有的地区和领域甚至还比较猖獗。侵权盗版不但严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阻碍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而且严重影响我国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破坏对外开放的投资环境,损害国家的对外国际形象。

总的来说,版权工作是否有效到位,已经不是简单的知识产权问题,而是涉及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版权工作必须站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工作大局的高度,紧紧跟踪国际版权发展动态和国内版权保护状况,积极稳妥地处理和应对国内、国际版权事务,为提高民族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积极贡献。

“十二五”时期,版权工作既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又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机遇大于挑战,版权工作仍处于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的“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完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的要求,全面审视、科学规划“十二五”版权工作并认真加以实施,全面提高我国的版权工作水平,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三、“十二五”时期版权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着力完善版权法律制度,加大版权执法力度,强化公共服务功能,增强版权保护意识,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努力营造良好的版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大幅度提升版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促进版权相关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经济、文化和科技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二)主要目标

“十二五”时期,版权工作要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相适应,版权法律和政策体系更加完备,版权监管体制和机制更为健全,版权法治和社会环境进一步改善,版权公共服务体系和功能进一步加强,版权相关产业进一步发展。通过激励创新与加强保护,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不断增强。大力支持具有鲜明民族特色、时代特点的优秀作品创作,培育一批有重大影响的版权相关产业和版权企业,版权相关产业经济贡献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明显提高,版权的国民认知度达到80%以上,侵权盗版行为明显减少,版权保护的社会环境和版权相关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明显改善,为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打下坚实基础。

四、“十二五”时期版权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强化版权服务功能,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参与体系

1.加强公共服务体制机制建设,完善版权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版权公共服务机构的组织建设,强化版权公共服务的职能,增强版权公共服务队伍素质,规范版权公共服务行为,不断开发、扩充新的版权公共服务项目,切实提高版权公共服务水平。探索构建国家基础版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版权相关信息和咨询服务。

2.创新版权公共服务形式,提高版权公共服务能力。为降低版权交易成本,避免版权市场风险,促进版权成果的广泛运用,更好地服务于版权相关产业发展,要大力推进作品登记、著作权合同登记备案和版权质押登记等工作,修改完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和著作权合同登记备案办法,统一登记标准,规范登记流程,完善登记制度,进一步扩大作品登记、合同备案和质押登记的范围和登记数量。“十二五”时期,软件和其他作品登记量年平均增长8%-20%,至“十二五”末,计算机软件年登记量达到10万-12万件左右,其他作品年登记量达到60万-80万件左右。

3.大力发挥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和版权中介机构的作用。在版权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的条件下,要充分发挥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和版权中介机构在版权运用过程中的市场主体作用。“十二五”时期,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确立集体管理组织、版权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进一步规范其市场行为,支持其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为其发展创造条件,使其在版权市场化中的作用得到提升,为推动版权相关产业发展、实现版权市场价值做出贡献。

4.适应版权保护新形势,探索建立版权争议调解机制。版权争议调解机制是化解平等民事主体纠纷,减轻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压力,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十二五”时期,要依法推进版权争议调解机制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中央级行业协会、经济发达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心城市建立一批有公信力的版权争议调解机构,在全国形成与司法审判、行政执法有机衔接的版权争议民事调解机制和版权民事调解网络。

(二)鼓励版权创造运用,促进版权相关产业健康发展

1.建立完备的版权相关产业统计制度。完善现行版权统计制度,突出版权统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为制订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政策提供基础数据。“十二五”时期,国家版权局和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要积极推进版权相关产业对国民经济贡献(年度)统计调查工作,完善版权相关产业对经济贡献的统计调查方法,及时了解和反映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动态,为制订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2. 推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最具价值版权产品”评估、评选、奖励制度。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关于“支持具有鲜明民族特色、时代特点作品的创作,扶持难以参与市场竞争的优秀文化作品的创作”的要求,推动建立 “最具价值版权产品”奖励制度,奖励市场价值和文化价值俱佳的优秀作品。“十二五”时期,每年扶持一批优秀作品的创作和市场运用,增强民族优秀作品的市场竞争力。

3.加强版权贸易的基础性建设。积极探索构建综合性的版权要素市场,大力推动版权贸易。“十二五”时期,在全国东、西、南、北、中支持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心城市建立一批“行为规范、标准统一”的集交易、评估、质押、投资、融资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版权交易平台,制订相关规则,提供版权信息,促进实体和网上版权贸易交易活动;支持办好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全国图书交易博览会、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中国国际广播影视博览会、中国(南京)国际软件博览会等大型版权贸易展会,形成常态化和定时定点相结合的版权交易市场机制,促进版权保护成果的广泛运用。

4.推进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各版权示范主体在版权保护工作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切实增强我国版权相关产业的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推动本级人民政府开展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建设,“十二五”时期,培育推出5-10个全国版权示范城市、3-5个国家版权贸易基地、5-10个国家版权相关产业基地、3-5个国家科研教学基地和100个全国版权保护示范单位,树立全国版权示范典型。同时,鼓励各级政府加大对版权创造和运用的投入,努力促使财政、金融、税收、进出口等有关优惠政策引入版权产业基地和示范园区,推动建立版权发展基金,进一步促进版权相关产业发展。

5.鼓励企业制定版权战略长远规划,加强版权创造人才培养,提高自主版权作品开发能力,优化版权产业生产与传播方式,将企业版权发展规划与国家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争取国家的政策支持。

(三)完善宣传培训机制,提高公众版权保护意识

1.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新闻媒体支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版权宣传普及教育常态机制。充分利用“4·26知识产权宣传周”、“世界图书和版权日”以及国家重大节庆或纪念日,借助版权博览会等各种大型活动平台,集中开展形式多样的版权宣传普及活动,形成强大的版权宣传声势。利用新闻媒体的传播优势,开设形式多样的版权知识专题、栏目与讲座,打造版权宣传阵地。同时积极争取教育主管部门,将版权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坚持版权保护宣传普及工作从青少年抓起。

2.广泛开展版权培训活动,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十二五”时期,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版权培训力度,国家版权局要开展全国省会城市和中心城市的政府分管领导、省级和市(地)级版权局领导以及市(地)级版权基层执法人员的轮训工作;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版权行业组织和协会的合作,积极开展著作权人、权利人组织、经营企业主版权知识培训;争取将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培训内容,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基层执法人员、著作权人、企业经营者的版权保护意识,提高版权相关产业市场主体的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3.“十二五”时期,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版权干部工程、版权孩子工程、版权人才工程、版权公益宣传工程”,使版权保护意识“进党校、进学校、进园区、进社区”。同时,加强对权利人、使用者集中的各种社会团体、组织等的版权知识宣传,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创作、尊重版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完善法律政策体系,加强版权执法监管能力

1.进一步完善版权法律制度。“十二五”时期,要扎实推进《著作权法》全面修改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的修改工作,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立法工作,修改《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起草《教科书法定许可付酬办法》,充分发挥法律制度建设在加强版权保护、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版权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方面的基础保障作用。

2.逐步完善版权行政执法体制。各级版权、文化综合执法和知识产权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行政综合执法改革精神,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认真落实版权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责任。国家版权局要制定《版权行政执法指导意见》,理顺版权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中央和省级版权行政管理机构的版权管理组织、部署、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责,支持享有版权行政执法职能的文化和经济综合执法机构开展版权执法工作。各文化和经济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作为本行政区的版权执法主体,应明确版权行政执法职责、配备相应的版权执法力量、履行版权行政执法责任,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任务要求,把版权行政执法工作落到实处。

3.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相结合的版权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建立执法常态机制,一要拓宽工作面,既惩治传统领域的侵权盗版行为,也打击网络和数字环境下的侵权盗版行为;二要有效利用各种执法资源,充分发挥版权、文化和经济市场综合执法等行政执法部门和“扫黄打非”综合协调部门的作用,并积极争取公安、工信、广电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形成打击侵权盗版合力;三要多途径执法,既要应权利人的投诉开展执法活动,也要对违法行为主动进行查处,特别是要善于动员社会力量,通过举报机制有效打击侵权盗版行为。深入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打击阶段性问题突出的侵权盗版行为。“十二五”时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国性的针对软件、互联网等领域侵权盗版的专项治理行动,着力解决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好关键案件的查处;建立执法查处案件的曝光平台,警示不法分子,教育社会公众。同时,根据国家重点工作的调整及侵权盗版形式的变化,及时开展其他有针对性的版权保护专项执法工作。

4.运用技术手段,提高版权保护工作管理水平。“十二五”时期,要逐步建设统一、规范的数字网络国家版权监管平台,支持各地建立符合实际需要的版权监管平台,利用电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相关部门的监管技术功能,为版权行政执法提供数据服务、证据支持和技术保障;探索建立版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完善投诉、举报案件快速办理反应机制;进一步完善版权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版权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加大版权刑事保护力度;探索建立版权保护预警应急机制。

5.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行为。“十二五”时期,要进一步完善查处案件和举报奖励工作机制,发挥好打击侵权盗版举报中心的作用,激发版权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开展打击侵权盗版工作的积极性,依靠各方力量共同打击侵权盗版。支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建立各类版权保护联盟、协作体等反盗版机制。

6.充分发挥涉外权利认证机构在打击侵权盗版方面的作用。加强对境外著作权人组织和相关行业协会在华权利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进一步规范涉外版权认证行为,使其充分发挥在为权利人和作品使用者依法服务、协助行政及司法机关打击侵权盗版、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7.全面推进政府部门和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软件正版化。“十二五”时期,要全面实现中央、省、市(地)、县四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群团机关软件正版化专项检查和整改的工作目标,推动建立软件资金保障、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长效机制以及各级国家机关使用正版软件情况的定期报告制度;确保中央和省级国有企业(含所属下属企业)全面完成软件正版化工作目标,外商投资和民营企业的软件正版化工作,在努力实现大型企业软件正版化基础上,逐渐向中小企业延伸。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好软件正版化的相关培训、检查验收、评比表彰,使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软件正版使用率大幅提升,我国软件保护的市场环境发生根本好转。

(五)强化国际应对体系,切实维护国家根本利益

1.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贸易组织(WTO)、亚太经合组织(APEC)等与版权有关的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在构建国际版权新秩序过程中,特别是针对WIPO正在开展的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广播组织条约”、“表演者条约”等版权保护新规则,以及在发展议程、执法等重大议题上,积极反映我诉求,主动掌握话语权,争取有利于我发展的国际知识产权环境;积极参与WTO、APEC等多边框架下的知识产权议题的对话与磋商,严格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及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处理重大版权议题,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2.积极推进版权双边交流与合作。加强中美、中欧、中日、中澳、中俄等重要版权双边关系沟通,本着“加强沟通、积极合作、消除误解、求同存异”的原则,妥善处理与美欧发达国家在经贸关系中的版权保护问题,化解知识产权争端,争取有利于我发展的双边国际环境。

3. 建立和完善版权国际应对工作机制。跟踪了解国际版权保护发展新动向,特别是美欧发达国家版权保护的新情况和新趋势,及时掌握涉外版权工作动态。加强与外交、商务、专利、商标、海关、文化等部门及立法、司法部门的联系沟通,研究对策、统一口径,建立健全国际应对预案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应对制度,形成有效的涉外版权国际应对联动机制。

4.加强版权国际应对事务专业队伍建设。“十二五”时期,要进一步加强版权涉外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打造一批政治素质强、业务水平高、研究能力强,外语基础好、熟悉国际国内版权保护制度的专业版权业务骨干。同时,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技能,建立由高校、科研机构等专业机构为主体的应对国际版权事务的咨询团队,为积极做好应对版权国际事务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五、“十二五”时期版权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版权工作“十二五”规划》的实施工作。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把贯彻落实《版权工作“十二五”规划》作为“十二五”时期一项重要工作,并结合各地实际,制订符合本地区特点的版权工作“十二五”规划,保证“十二五”时期各项版权重点工作的有效落实。

(二)创造条件保证《版权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争取本级党委、政府和宣传部门的支持,协调好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把版权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全局工作的重要日程,加大政府对版权保护和版权相关产业的投入力度,确保版权行政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政策的落实,不断提高版权保护能力和版权相关产业实力,全面实现《版权工作“十二五”规划》,为促进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加强调查研究,为有效实施《版权工作“十二五”规划》打好基础。研究制订实施《版权工作“十二五”规划》的指导、协调、评估、奖励机制;研究制订科学实施《版权工作“十二五”规划》的相关政策;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各种力量参与版权保护工作,保障“十二五”规划的有效落实。

(四)加强版权人才队伍建设,为科学实施《版权工作“十二五”规划》提供智力支持。加强对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探索建立版权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和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版权行政管理、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加强版权贸易、市场运用和涉外版权人才队伍建设,组建版权人才库、专家库,造就一支具有世界眼光和现代版权理论的高层次人才队伍,为科学实施《版权工作“十二五”规划》,全面提升版权工作整体水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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