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管理工作中建立专利审查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各产业集团:
为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增强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能力,切实提高我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和运用水平,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科发政字[2003]94号)和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南京市科技管理工作中建立专利审查制度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一:南京市科技管理工作中建立专利审查制度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增强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能力,切实提高我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和运用水平,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科发政字[2003]94号)第1条和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第44条规定,现就我市科技管理工作中全面实施专利审查制度制定本意见。
在我市科技管理工作中,涉及需要进行专利审查的工作内容,均要进行专利审查,主要包括:
按照简洁、有效原则,对科技管理工作内容需要进行专利审查的,对已申请受理或授予专利权的,审查其专利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
真实性:指审查提供的专利与国家最新发布的专利数据库比对是否属实。
一致性:指审查提供的专利与申报项目的关键技术的技术领域是否一致。
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南京市科技信息研究所进行专利审查或由申报单位在有关科技管理工作内容申报时向经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第三方专利检索机构申请专利审查。
申报单位应如实填报有关专利内容,申报项目关键技术领域应与提供专利一致,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应提供专利权转让合同文本。
专利检索机构应依据国家最新发布的专利数据库独立地对申报单位提供的专利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查,并如实填写检索结论。
第七条 本意见由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专利情况(以下由申报单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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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号(申请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权人
| 许可说明
| 法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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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证明:□1专利证书(含专利授权通知书)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3缴纳年费凭证 □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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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结论(以下由检索机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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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授权专利应填报专利号,对申请受理专利应填报专利申请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