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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青教授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
2016-05-02     (点击: )

【冯晓青知识产权网讯】2016年2月5日,冯晓青教授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孙易恒记者采访。采访主题是关于《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针对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的实施和对策等问题。

附:采访主题与内容

采访者:孙易恒,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

被采访者: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授

时间:2016年2月5日。

导 读:

近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推进专利数据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增强大数据运用能力。建立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加快落实上市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规范知识产权信息采集程序和内容。完善知识产权许可的信息备案和公告制度。加快建设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基础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依法及时公开专利审查过程信息。增加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点,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

1. 您如何看待《意见》中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的说法?您认为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这一说法的原因是什么?有何意义?

答:《意见》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意义十分重大。提出加强知识产权开放信息利用,至少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做得非常不够,存在的问题很多。早在2006年国家科技部发布的《关于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推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科学技术部国科发政字〔2006〕562号)就指出,我国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存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建设条块分割,重复建设,没有形成有效的集成和共享机制”、“社会对知识产权信息的重要价值认识不够,运用知识产权信息的能力不强”、“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的服务队伍严重不足”、“现有的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和服务网络远不能满足创新活动的需要,公众缺乏获取知识产权信息的权威、高效、便捷的手段”等问题。时至今日这些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而主要症结之一就在于对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程度严重不够。本人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研究”过程中也深有感受。很多本应由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开放的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或相关文献与信息根本无法获取。这种情况如不从根本上改变,必将严重影响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二是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对于我国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和综合国力具有重要作用。这是因为,以专利信息、商标信息、著作权信息、商业秘密信息等具体形式表现的知识产权信息(尤其是专利信息)是我国企业、研究机构从事研发、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情报源。通过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和分析,可以为技术创新决策和指导研发活动等提供重要依据。

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无疑有利于服务于我国科技创新和技术创新战略。此外,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还便于信息交流,发挥知识产权的价值,促进我国科技创新与知识传播。

2. 您认为专利数据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等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方面将带来哪些益处?

答: 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是实现我国知识产权信息化和建设信息化社会的必由之路。在大数据、云计算时代,我国应当充分利用专利数据信息资源实现开放共享。这种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将为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方面带来诸多益处。原因在于:专利数据信息资源是企业、研究机构实施专利信息管理和专利信息战略的基本载体和对象,企业、研究机构等通过实施专利信息管理和专利信息战略,可以有效地指导技术创新活动,防范法律风险,赢得市场竞争优势。具体地说,就知识产权创造而言,尤其是专利技术开发方面,企业、研究机构和发明创造者个人从事发明创造和科技创新活动离不开充分地检索和利用专利情报、文献和信息,专利数据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能为立项、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的情报信息源,从而便于指导技术创新活动。就知识产权运用而言,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共享便于企业、研究机构等知识产权主体及时掌握相关的信息,促成知识产权交易和价值实现,使知识产权保值增值。就知识产权保护而言,充分占有相关知识产权信息便于及时发现和制止侵权。就知识产权管理而言,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本身属于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信息的有效披露大大有利于企业、研究机构和产业等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基于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对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方面重要最用,它也必将大大利于我国深入推进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3. 您认为《意见》中提出的诸种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的举措中,哪些提法是亮点?请您具体分析。

答: 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有很多措施。其中,本人认为《意见》列举的以下几点是亮点:一是建立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二是加快落实上市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三是加快建设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四是依法及时公开专利审查过程信息。

具体分析如下:其一,迄今为止我国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非常不够。这不利于这方面项目成果的推广运用,加强这方面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财政资助项目成果的应用价值,使国家财政在项目研究方面支出产生更大的效益和影响。其二,我国上市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过去一直很不规范,信息披露程度很低。在知识产权对上市公司日益重要的情况下,这已经影响到上司公司的发展。其三,我国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虽然已经有一些较为成熟,但总体上存在内容重复、增值服务程度低、使用不便、更新不及时等多种问题,这类信息平台在互通互联方面也做得不够。其四,专利审查过程信息过去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一般不予公开,公众很难通过正常的渠道获知相关专利确权信息。这方面也需要依法及时公开,也便于服务于技术研发和专利信息利用。

4. 据您了解,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方面都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已经取得哪些效果?在哪些方面仍存在着短板?

答: 从宏观方面看,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日益重要,国家对信息公开问题逐渐重视。例如,2007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但整体上,我国信息公开的程度仍然有限,需要大力改进。就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而言,目前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各级知识产权局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主导的专利信息检索系统、商标检索查询系统,还有国家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商标局等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文书网等,也都有较多的开放的知识产权文献和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和引导的产业专题数据库建设也有了一定规模和成效。例如,在装备制造、钢铁、造船、纺织、石油化工等20多个传统产业建立了专题性专利数据库,并且正在建设七个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题专利数据库。通过开放利用知识产权信息的这些措施,无疑便利了社会公众及时获取和利用相关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也促进了知识产权信息及时传播,有利于在全社会弘扬知识产权意识,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但是,仍然存在的问题是,在知识产权信息开放的程度和范围、信息的及时性和增值信息开放方面,还很不够。尤其体现于信息公开方面,需要大力改进。

5. 您认为未来有关部门应如何贯彻落实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的要求? 应采取何种措施评估其落实情况?

答:从促进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的措施方面看,应重视以下几点:第一,强化政府知识产权信息公开的职责和职能,完善这方面的制度建设。 第二,政府支持和帮助建立、完善国家与地方层面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于交流平台。国外这方面有经验可借鉴。如韩国政府对专利信息化服务提供财政支持和政策指导,其“数据库振兴基金”专门用于资助韩国数据库加工和生产。就我国而言,仅以专利为例,需要立足于国家专利数据中心的基础数据资源,建立和完善国家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与交流平台。同时,加强专利信息公共平台的体系化建设和网络化建设,整合全国各地方专利信息平台,提供综合性的专利信息服务。在地方层面,则需要建立立足于地方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信息服务与交流平台与网络,本着信息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加以落实。第三,调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的积极性。国外这方面也提供了经验。例如,日本专利律师协会建立了“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文献数据库”,并在主页上刊登在我国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人物资料。日本的一些机构也提供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于企业海外市场竞争的需要。我国各行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构建行业性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平台。

在落实评估措施方面,则主要有:一是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二是建立政府和行业协会支持的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平台(包括网络平台)的利用效率、用户体验评估指标和流程;三是从用户反馈的角度提出建议和意见,促进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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