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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成功举行
2019-10-23     (点击: )

2015年12月15日下午,种子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在北邮科技大厦四层第九会议室隆重举行。本次研讨会由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中国农业经济法学会、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及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中心联合举办。此次研讨会围绕种业领域“职务发明制度与国家财政项目资助的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进行了深入探讨。

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农业法律研究中心杨东霞主任指出在种业发展到这个阶段以及我们产业的发展,包括我们科研体制的改革等,涉及到怎样能够在更大范围内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的问题。因为现有的法律制度规定不是很完善,试点工作在推进过程中也有方方面面的制约因素。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冯晓青应邀对此次研讨会的相关背景和与会人员进行了详细介绍:参加会议的各位都是在知识产权法、科技法等相关领域很有研究专家学者,今天会议的主题主要涉及到职务发明相关成果的权属关系,尤其是其利益分配,这也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我国专利法还在修改,该法修正草案涉及这样一些相关问题。还有就是《职务发明条例》,也涉及到植物新品种这一块。为了推动国家立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很有必要深入探讨,形成共识。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中国农科院、中国政法大学及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等单位有关领导、专家应邀出席“种子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并就“职务发明制度”与“国家财政资助项目的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发表了相关意见。

此次研讨会采取了非常灵活的方式,各专家学者也纷纷畅所欲言。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一处张永华处长就其在起草《职务发明条例》过程中所进行的调研工作做了具体介绍:《职务发明条例》起草使用了大概四年多的时间,调研了十几个省市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深有一点体会就是我们现在的科研工作人员状况不容乐观。去调研的时候,当时某林业研究所的研究员说,我用了十三年的时间研发了一个观赏性的品种,这一生可能再做不了第二个了,如果单位不兑现奖酬,由于科研人员能够获得奖酬的一辈子也就这一个成果,它不像一般的劳动成果那么高产,那十几年的心血就会付之东流。换言之,要树立科研人员从自己的科技成果中获取收益与销售人员、管理人员从自己的销售、管理业绩中获得提成与收益是一样的道理。管理、科技、资金、劳动、技术、知识都有参与分配的权利。张处长还指出,考察其他国家法律的规定,美国、德国、日本、法国等,成果都是归发明人所有的,单位依据双方的合同来主张所有权或使用权。今年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也修订并公布了,大家也非常关注,但是总体上科技成果转化难有各方面的原因,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成果的质量问题。质量不高,转移转化的平台再好也是不行的。美国的联邦实验室、大学都有自己科技转化的一个专门的团队,其成果的收益可以养活整个团队。如果我们现在做这个,没有高水平的研究成果的话,这个团队就处于一个分散的状态。要建立专门的转移转化队伍确实存在难度,一个是我们没有那么多专利,第二个是即使建立起来以后能不能养得起,如果处于负债的状态,可能也维持不了多久。一个现实的问题是发明人对其所做的技术领域是了解的,能够发挥自己的积极性,能够实现转移转化。我们调研过程中某大学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它有十几项专利,打包转移转化出去,卖了7.6亿,这完全是靠发明人。理想的状态是建立专业的团队,但目前怎样发挥发明人的积极性,促进转移转化,这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讲师张南博士就辽宁省人民政府在11月11号《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科技成果转化后,所属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以科研工作为主的副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其他以科研工作为主的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以后,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兼职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不能领取其他报酬。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刘银良教授则认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职务发明的权属划分应站在既激励创新又能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立场上,鼓励企业和发明人之间通过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杨利华副教授则指出具有市场价值的这些发明成果,涉及到三方面的权益,一是国家,二是单位,三是发明人,这些主体之间的利益的调和,要以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为出发点,没有科技人员创新的话,一切都成了无本之源。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陈健副教授则以美国《拜杜法案》为切入点,指出职务发明中的发明人他对自己的专利是最关心的,而按照我国现行《专利法》他又不享有权利,而这造成了权利享有与行使上的悖论。因此,应该把财政资助项目分为两类,一个是民营企业资助的,一个是国家财政资助的。民营企业资助的这些创业成果,应该坚持传统的职务发明制度,在民营企业受聘做这个成果的,取得的成果就应该归老板,老板拿这个东西去应用,这是天经地义的。因为是人家出资、人家花钱、人家请你来为他做这个发明创造。针对于国家财政支持项目应当单独立法,尤其是在这种职务发明问题上就应该突破现有规定,坚持专利的应用制度,而不是坚持专利的所有制度,保证发明创造的应用,只有应用起来并且盈利的时候,这一发明创造才是有价值的。

其他与会专家也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就会议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最后研讨会进入尾声,冯晓青教授就与会各位各位专家的发言进行了总结,指出关于职务发明成果的推广应用,我国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的运营机构,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很多方面去合理构架;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方面严重缺乏,现在科技部、教育部等有相关的管理规定,但是还是比较原则,因此需要构建流程管理模式来协调企业内部的关系。种业领域的职务发明成果的归属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对职务发明成果的确权最关键的问题是既要调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发明创造成果的涌现,又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利益平衡机制的作用下,最大化发明创造的社会福利。此外,最职务发明创造不仅要在静的方面明确其权属,更要使其动起来,使其在运营的过程中发挥其最大的社会价值。(执笔:刁佳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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