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知识产权评论》
征稿、约稿启示
《法大知识产权评论》是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主办的专业性学术刊物。刊物致力于探讨关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与相关交叉学科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以体现高水平学术要求为宗旨,以反映国内外关于知识产权界最新研究进展为目的,以第一时间展现创新观点、解决知识产权理论和实际问题为导向。刊物的追求为国际一流,国内领先。刊物关注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案例研讨、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知识产权热点问题探讨等内容,热烈欢迎学界同仁不吝赐稿!
一、创刊号投稿、约稿栏目说明如下:
1、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2008年,我国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报告强调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报告还指出我国应当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和完善知识创新体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仅是一项国策,更是一项系统研究工程。为此,研究知识产权战略特别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仅是学界的方向,也是学界的光荣任务。本栏目着眼于为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重要理论支撑和提出可行建议。
2、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
早在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就明确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明确提出了“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是知识产权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运用是我国创新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步骤,而知识产权保护则是创新发展的关键。“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栏目着眼于我国当前和未来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以推动了我国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3、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修改
2013年8月3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并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已经完成。当前正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改。著作权法修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举措,与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文化强国建设密切相关,意义重大。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修改工作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研究项目,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完成征求意见工作,组织召开了企业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并于2014年7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起开展基层调研。专利法的修改将关系到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关系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对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具有重要意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必将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知识产权理论和实务产生深远影响,也是本栏目设置的意义所在。
4、知识产权法院建设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现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已相继成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是我国针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实际困难,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进一步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妥善协调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的关系,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重要举措。本栏目主要以知识产权法院成立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未来知识产权法院发展为研究内容。
5、硕博士论文选登
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水平逐步提高,法学界特别是知识产权界出现了一大批优秀硕、博士论文。为此专设“硕博士论文选登”栏目,旨在鼓励学子早日投身科研一线,培养独立研究、勇于研究、乐于研究精神。
6、其他
当您所研究的内容不属于以上栏目时,您可在知识产权法学领域或相关领域内自选方向和自设题目,关注知识产权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为知识产权法学研究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投稿、约稿要求:
1、所投稿件或所约稿件须为原创,未曾在任何纸面或电子媒介上发表过并保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译著译者应先行取得原著作权人书面同意,由于未获原著作权人授权而引起的任何纠纷,本刊不负任何责任。
2、为保障文章质量,本期论文不接受教师和学生合作的文章。
3、除正文外,应提供稿件的中英文标题、中英文摘要(中文300字以内)、关键词(5个以内),作者姓名和所在单位,并另文撰写作者详细简介(包括作者姓名、所在单位、职务或职称、通讯地址、邮编、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和所投、所约稿件中英文标题。
4、稿件字数应在1—1.5万字(含标题、摘要、正文、注释,下同),个别优秀文章可以达到2.0万字。
5、来稿和作者简介请采用MS Word格式编排,分别以电子邮件附件方式发送至 。 来稿文件名称和邮件主题都为:“投稿+作者姓名+稿件中文标题”,邮件内容应写明作者姓名和中文标题。来稿和作者简介须在同一邮件中发送,否则视为编辑部未收到。
6、来稿一律不退,请作者自留底稿。本刊编辑部对来稿的审读期限为 个月,逾期未收到用稿通知的,作者可自行处理。
7、文稿文责自负,一旦发现侵犯他人权益之行为,本刊将停止刊发。
7、来稿或者约稿视为作者同意本刊所载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必然反映编委会和/或主办者的观点及立场。来稿著作权由作者本人享有,凡来稿均视为许可本刊对作者作品进行复制、文字性修改、发行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
三、来稿、约稿中文文献注释规范
本刊采用页下注、每页断码(重新)排列注释序码。
1、中文部分注释规范示例。
(1)著作。
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2页。
蒋旭明、丁文良:《饮食文化散论》,金盾出版社1989年版,第57—59页。
(台)蔡墩铭:《刑法基本理论研究》,汉林出版社1980年版,第429页。 [说明:国别用方括号,例如,[法]孟德斯鸠;而我国台湾地区用圆括号(台)]
(明)凌 初:《初刻拍案惊奇》,岳麓书社1988年版,第5页。
(作者为三人以上)王利明等:《民法新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5页。
(集体作者)监察部政策法规司:《行政监察必 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6—25页。
(2)编著、主编类。
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3—35页。
(集体编者)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协会编:《注册会计师专业标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页。
阮齐林编著:《刑法总则案例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35页。
(3)选集、文选类。
《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0年版,第45页。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1页。
(4)译著。
[意]彼得罗·彭梵德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45页。
(5)论文、文章类。
季卫东:“程序比较论”,载 《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第5页。
刘星:“谈司法公正”,载 《南方周末》1987年12月5日,第8版。
2、西文部分注释规范示例。
(1)外文著作类。
Robert Gilpin,Econom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rinceton:Princeton Press,1986,P5.
Theodore Benditt,Law as Rules and Principle,Californi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文集中的论文。
Leyser,“The Polemics of the Papal Revolution”,in Berly Smalley ed.,Trends in Medieval Political Thought,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5,3rd ed.,P53.
Stephan Feuchtwang,“1974 Domestic and Communal Worship in Taiwan”,in Arthur Wolf ed.,Religion and Ritual in Chinese Society,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P150-153.
(3)期刊中的论文。
Alessandro Giuliani,“The Influence of Rhetoric of the Law of Evidence and Pleading”,Judicial Review,62(1969),P231.
M.Riedel,“The Concept of ‘Civil Society’and the Problem of its Historical Origin”,in Z.A.Pelcynski,ed.,The state and civil Society,P3-4.
四、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或参考书目所列著作、论文,其表达方式与注释相同。
五、英文著作文献的注释规范
英文著作文献的注释规范请按Chicago第十五版格式编排。
《法大知识产权评论》编辑部
201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