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道龙诉陆逵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陆道龙,男,1965年9月3日生,住射阳县合德镇振阳街。
被告:陆逵,男,1924年2月4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中路。
被告:陆坚,男,1945年8月19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东园南巷。
被告:陆体才,男,1954年10月24日生,住射阳县合德镇兴北新村。
被告:陆为洲,男,1944年2月12日生,住建湖县上冈镇仓冈村。
被告:陆应虎,男,1950年12月12日生,住射阳县合德镇爱民巷。
被告:陆连华,男,1952年2月28日生,住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路。
被告:陆维浪,男,1939年2月6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大杨村。
被告:陆海洋,男,1943年12月6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解放中路。
被告:陆琪,男,1934年10月31日生,住建湖县冈西镇建冈西路。
被告:陆应铸,男,1963年2月3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北路。
一被告:陆应祝,男,1957年5月16日生,住苏州市顺驰凤凰花园。
原告陆道龙因与被告陆逵、陆坚、陆体才、陆为洲、陆应虎、陆连华、陆维浪、陆海洋、陆琪、陆应铸、陆应祝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陆道龙诉称:其是《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上述作品由原告于1991年9月1日创作完成,并于1991年9月2日在江苏省首次发表。被告方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歪曲、篡改并大量剽窃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上述作品的内容,于2009年编辑成书并定名为《中华陆氏通鉴》公开出版发行,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方大约已售出该书1500多套,且至今在售。被告方为捐献该书给盐城市档案馆和陆公祠,已经进行第三次印刷。故请求判令被告陆逵等11人立即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76万元和合理费用10万元。
被告陆逵等辩称:(1)《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中的绝大部分内容均为陆氏先人所创作的历代陆氏宗谱,对这些家谱内容,原告根本不享有著作权。《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中包括了唐元和十年重修盐渎堂《陆氏宗谱>l册、光绪甲申年重修《陆氏宗谱》6册、1932年忠烈堂《陆氏宗谱》(续七)1册。原告出生于1965年,根本不可能参加上述历代陆氏宗谱的编修,不是这些历代陆氏宗谱的作者。(2)原告为谋取个人名利,将陆氏先人编修的历代陆氏宗谱,重新命名为《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署上自己的名字,窃为已有。2012年8月29日,原告以“盐城陆氏宗谱续修谱史办公室”的名义给国家版权局发证明函,声称自己是该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从而取得登记证书。(3)《中华陆氏通鉴》之4、5册《盐城陆秀夫世家谱》的编修依据和内容来源。《盐城陆秀夫世家谱》主要依据一百年前清宣统元年(1909年)由元侯陆通的七十四世(陆秀夫二十世)裔孙、院道港附贡生陆家驹等人编修而成的世德堂盐城《陆氏宗谱》全面续修。所用“忠烈堂”堂号,也是依《陆忠烈公全书》、宣统元年《陆氏宗谱》和《盐城县志》等书谱文献中有关明万历四十七年(1619年)“奉旨依议,予谥忠烈”的记载,由编委会确定,以牢记并弘扬忠烈先祖与国共存亡的爱国精神,表尊祖敬宗之意。故不存在侵权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1984年至1990年间,陆明(原告陆道龙父亲)、原告陆道龙向射阳县档案馆捐赠了光绪甲申年重修《陆氏宗谱》6册,1932年忠烈堂《陆氏宗谱》(续七)1册,1989年续修忠烈堂《陆氏宗谱》(续八)1册,唐元和十年重修盐渎堂《陆氏宗谱》1册,共9册,即原告所称的老谱。
1991年9月1日,原告陆道龙在老谱的基础上编纂了《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12册,第1-6册为光绪甲申年重修《陆氏宗谱》,第7册为1932年忠烈堂《陆氏宗谱》(续七),第8册为续修的忠烈堂《陆氏宗谱》(续八),第9册为唐元和十年重修盐渎堂《陆氏宗谱》,另3册为盐渎堂《陆氏宗谱》2册和《中华陆氏先祖轴》l册。2013年1月28日,原告陆道龙以《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作者的身份,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认为,申请者陆道龙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其于1991年9月1日创作完成,并于1991年9月2日在江苏首次发表的文字作品《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申请者以作者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国家版权局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予以登记,并向原告核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国作登字一2013 -A- 00081237;
被告陆逵等11人自2006年年底启动编纂《中华陆氏通鉴》。《中华陆氏通鉴》共5册,第1册为《陆氏源流考》,第2册为《陆氏人物志》和《千古一相陆秀夫》,第3册为《陆氏大统谱》,第4、5册为《盐城陆秀夫世家谱》。2009年1月第一次印刷。《中华陆氏通鉴》编委会成员共167人,陆逵为编委会主任,陆体才为《中华陆氏通鉴》第3、4、5册主编,其他被告为副主编。
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方的侵权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被告方在《中华陆氏通鉴》第3、4、5册中剽窃了原告《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1、2册中如下内容:第1册第2页《宋丞相长子繇叙世谱原》、第5页《陆氏再续世谱原叙》、第7页《陆氏三续世谱原叙》、第15页《奉天承运》、第21页《陆公秀夫遗照》、第22页《繇公遗照》、第23页计9幅陆氏历代遗照、第32页《景炎皇帝遗照》、第33页《奖谕文天祥诏》《编正孝经刊误跋》、第34页《劝陈文龙书》《丹阳馆记》、第35页《题鹤林寺诗》《咏高祖忠烈公诗》《咏曾祖存祀公诗》《咏祖还乡公诗》至卷末;第2册第12页《请陆丞相谥议》、第15页《圣旨赐谥忠烈》。第二部分是被告方在《盐城陆秀夫世家谱》一书中窃用了原告《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7、8册中“忠烈堂”字样,即窃用了原告使用的“忠烈堂”堂号。
针对原告所诉侵权的第一部分内容,法院对涉案的《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1、2册与老谱光绪甲申年重修《陆氏宗谱》第1、2册的内容进行核对。经比对,《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1、2册与老谱光绪甲申年重修《陆氏宗谱》第1、2册内容一致,顺序一致。不同之处为老谱是繁体字,而《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1、2册是简体字。老谱光绪甲申年重修《陆氏宗谱》第1、2册中也含有原告诉称的被告侵权的第一部分内容。
针对原告所诉侵权的第二部分内容,关于“忠烈堂”的来历,《陆氏源流考》一书中记载:陆秀夫是我国南宋名臣(左丞相),以坚贞不屈,死不降元,负帝蹈海,壮烈殉国的壮举载人史册,其爱国主义精神和浩然正气情传四海,光照日月。明万历四十七年(1619年)追谥陆秀夫为“忠烈公”。清咸丰八年(1858年),奉旨全国各地寺庙皆配祀陆秀夫。后盐城陆姓堂号改为“忠烈堂”。《盐城陆秀夫世家谱》是以陆秀夫为谱名和一世祖并将其在盐城市区域范围内及邻近的扬州市宝应县、淮安市楚州区等地后裔依序排列世系续接而成的陆氏宗谱,约140万余字。《盐城陆秀夫世家谱》使用的堂号为“忠烈堂”。另查明,《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7、8册与老谱光绪甲申年重修《陆氏宗谱》第7册封面上使用的堂号均为“忠烈堂”。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是否对《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中涉案的部分享有著作权;(2)被告方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
(一)关于原告是否对《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中涉案的部分享有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作品的构成条件为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智力成果。本案中,原告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以证明其享有《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的著作权。但因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原告提交的申请文件只作形式审查,故法院仍需对作品的来源、创作过程以及作品的独创性作实质审查。
1.关于原告对《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1、2册中涉案部分是否享有著作权
家谱是家族用来记载本族世系和重要人物事迹的书籍。针对原告所诉被告剽窃的《宋丞相长子繇叙世谱原》、《陆氏再续世谱原叙》、《陆氏三续世谱原叙》的内容,经查,其中《宋丞相长子繇叙世谱原》是陆秀夫长子繇对陆秀夫生平事迹的记载,《陆氏再续世谱原叙》、《陆氏三续世谱原叙》是陆秀夫五世孙仲达等后人对陆氏家族历代祖先名号沿革的记载,上述内容也存在于老谱光绪甲申年重修《陆氏宗谱》第1、2册中,且与老谱内容一致、顺序一致,不同之处仅为老谱是繁体字,而《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1、2册是简体字。因而原告对《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1、2册中涉案部分内容没有自己的独立构思和创作风格,只是对他人作品的复制所形成的相同的文字,不具有独创性。且该部分内容属于客观事实,不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关于原告所诉被告剽窃的内容中,
《陆公秀夫遗照》《繇公遗照》、9幅陆氏历代遗照、《景炎皇帝遗照》皆为古人画像,《奖谕文天祥诏》《编正孝经刊误跋》《劝陈文龙书》《丹阳馆记》《题鹤林寺诗》《咏高祖忠烈公诗》《咏曾祖存祀公诗》《咏祖还乡公诗》等是陆秀夫所著作品,《请陆丞相谥议》为明代知盐城令陈美为陆秀夫请赐谥号的议谥,其余为古代圣旨等,该部分内容属于公有领域的信息,亦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综上,对于《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1、2册中涉案部分内容,原告并不享有著作权。
2.关于原告对《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7、8册封面上使用的“忠烈堂”堂号是否享有著作权堂号作为家族的徽号和别称,用在族谱上表明姓氏和族别,是对某一姓氏家族特色的高度概括。同一姓氏可以使用相同的一个或若干个堂号。本案中“忠烈堂”堂
号是以封爵、谥号或褒奖为堂号的典型,是依据明朝万历年间皇帝追谥南宋左丞相陆秀夫为“忠烈公”的典故产生,1932年形成的忠烈堂《陆氏宗谱》(续七)使用的堂号也为“忠烈堂”,故“忠烈堂”堂号并不是原告独创,原告对其并不享有著作权。
(二)关于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原告《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1、2册中涉案部分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故原告诉称被告方侵犯其著作权无事实依据。被告方在《陆氏源流考》一文中对堂号的来历及寓意均作了说明,并且对《盐城陆秀夫世家谱》中陆姓堂号改为“忠烈堂”已经说明了缘由和出处。“忠烈堂”堂号并不是原告独创,原告不享有著作权,故原告诉称被告方剽窃其“忠烈堂”堂号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 2013)盐知民初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
驳回原告陆道龙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