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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7-17     (点击: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重新修订的《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

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和支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和驰(著)名商标,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市政发〔2010〕2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0〕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实施质量强市、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的专项资金。

二、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三、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并在上一年度向我市税务部门缴纳地方税收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且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辖区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

(二)对首次获得“省、市名牌产品”以及“省、市著名商标”并在上一年度向我市税务部门缴纳地方税收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辖区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

(三)对“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后每届三年期满,经评审仍保持认定且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辖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对首次获得西安市质量管理奖,且上一年度向我市税务部门缴纳地方税收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辖区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

对同一商标、同一产品在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次认定的企业,以最高奖励标准进行一次奖励。

四、资金审核及拨付程序

按照上述奖励办法和认定条件,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负责组织名牌战略企业和质量管理奖企业的申报、认定等工作;市工商局每年负责组织创驰(著)名商标企业的申报和认定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局组织提供名牌及商标认定、质量管理奖评定、企业纳税证明等有关资料并提出初步奖励意见。市财政局对企业缴纳地方税收等情况进行审核后,确定奖励范围和金额并拨付奖励资金,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五、监督检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每年对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进行检查和监督。

企业在提供相关资料时,应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相关企业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区县检查监督中指出的问题,要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并积极整改。对不能提出整改措施或不积极整改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将通报批评,仍不整改的,将限期收回奖励资金。

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每年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告市政府。

七、本办法自2011年2月4日起实施。原《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07〕80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下一条: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商标监管执法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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