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2009年度山西省著名商标的通知
各市工商局,太原高新区、太原经济区工商局,各县(市、区)工商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我省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加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全省经济稳步发展,推进“品牌兴省”战略目标的实施,依据《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局决定开展2009年度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本次认定山西省著名商标,要紧紧围绕《山西省“十一五”商标发展规划》,围绕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主要针对有效期届满的2006年认定的山西省著名商标,其它凡符合《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认定。
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应符合《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
1、《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该表请从www.sxaic.gov.cn“下载中心”下载)。
2、申请认定报告。应载明近年来企业发展基本情况、申请的理由、符合的条件、申请认定商标被侵权情况等内容,重新认定的还应写明近三年来企业使用著名商标的情况。
许可使用商标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要共同提交申请认定报告。
3、申请人为法人的,要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共同申请的,要提交双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注册商标图样三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9cm×6cm。
7、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环评达标报告、卫生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10、2006年至2008年产品广告发布情况证明材料。
11、其他证明材料,如企业获得的其他荣誉及能够证明企业及其产品知名度、美誉度的材料。
提交的材料中,财务报表、各种证照、证书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财务或行政公章。
认定工作自2009年4月1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1日至5月31日为申报阶段。有效期已届满的山西省著名商标企业及新申请认定山西省著名商标的企业,认为其商标符合认定条件的,均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二阶段:6月1日至8月31日为实地考察、上报阶段。各市、县(市、区)工商局对有效期届满的山西省著名商标企业要逐一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其在过去的三年中企业经营发展情况;有无被假冒侵权情况;有无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记录;使用著名商标的产品或服务有无因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注册商标使用是否正确;“山西省著名商标”字样的使用是否完整、规范等情况。对新申请认定山西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按《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一并进行考察。
各级工商局对申请主体和申报材料要逐级进行审查、逐级上报,各负其责。凡申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由县、市工商局分别签署意见,各市工商局填写《2009年申请认定山西省著名商标汇总表》后,集中报送省工商局。
第三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为审查认定阶段。省工商局对申请认定材料进行初审后,在山西红盾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拟认山西省著名商标,征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及有关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山西省著名商标;对不符合条件的,退还申报材料。认定结果将在山西红盾信息网及有关媒体上公布。
1、凡有效期届满的山西省著名商标,本次未申请重新认定或经审查未达到著名商标条件的,由所辖市工商局负责收回牌匾。
2、禁止任何单位以认定著名商标为由,收取任何费用,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违者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承办人的责任。
附:《2009年申请认定山西省著名商标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