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黑发[2005]20号文件有关驰名商标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
(黑工商发〔2008〕59号 2008年8月21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05〕20号)关于驰名商标的奖励政策,加大我省品牌战略推进力度,提高企业争创驰名商标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驰名商标企业品牌建设、品牌维护和品牌发展,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意见:
(一)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给予奖励;
(二)企业只享受一次驰名商标奖励政策,对于同一驰名商标二次认定或该企业其他商标又被认定驰名商标的,不重复奖励。
由企业向省工商局提出申请,同时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驰名商标批复”或含驰名商标认定内容的“商标异议裁定书”或“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或“商标争议裁定书”,由省工商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财政厅予以奖励。
凡获驰名商标奖励的企业,须按下列用途使用奖励资金:
(三)驰名商标被侵权或假冒而进行的行政司法保护活动;
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至省工商局,再由省工商局根据受奖企业提供的符合前款要求的有关协议、合同或付款凭证,拨付给受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