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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知名商标认定标准的通知
2015-07-17     (点击: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知名商标认定标准的通知

(秀山府办发〔2009〕9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工商局拟定的《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认定标准》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认定标准

为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地认定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根据《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一、申请人资格

住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可以申请认定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包括注册商标所有人和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并授权申请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商标要求

(一)申请认定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的商标,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且该商标连续使用(含未注册前的实际使用)满二年。

(二)申请认定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的,申请人的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者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相一致。

(三)申请认定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标识(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相一致。

(四)申请认定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内。

(五)申请认定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的商标,正在办理转让或变更手续的,应当在办理结束后由商标所有人凭转让或变更证明提出申请,到期复审再认定的,应由原商标所有人提出申请。

三、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

(一)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商品;商标所指的服务属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二)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质量在县内或市内同类商品(服务)中属上乘,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三)商标所指商品(服务)在申请前的近三年无质量事故发生。

(四)商标所指商品(服务)在申请前的近三年内经国家、市级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定期检查中以及出口商品检验中均合格;市级以上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出口商品未发生因质量事故引起的国际贸易纠纷。

(五)商标所指是药品行业的,应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商标所指是食品行业的,应取得卫生防疫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的意见。

四、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市场覆盖面要求

(一)商标所指商品的市场销售应辐射不少于二个以上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场。

(二)商标所指服务应在周边区县范围内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知名度和信誉度。

(三)商标所指的商品是以出口为主的,其商品应销售到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

(四)商标所指是餐饮行业的,其应拥有至少2家连锁店(含直营店和加盟店),其总店从事餐饮经营应达到3年以上。

五、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经济指标要求

(一)商标所指商品的年销售收入,大宗产品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地方特色产品、高科技产品、服务业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农产品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实现的年利润大宗产品在20万元以上,地方特色产品、高科技产品、服务业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农产品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

所谓大宗产品是指生产量、贸易量、运输量和消费量比较大的产品。

(三)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上缴国家的年税收大宗产品30万人民币以上,地方特色产品、高科技产品、服务业在10万人民币以上,农产品在5万人民币以上。

(四)商标所指的商品是出口产品的出口额应占年销售收入60%以上。

六、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

(一)主要商品销售地和提供服务区域内的相关公众对该商标有较高的熟知程度。

(二)申请人注重商标及其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近两年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应占年销售收入的0.5%以上,以专卖店、加盟店或直销的形式为主的可适当降低比例,以出口为主的产品不受此比例限制。

(三)申请人重视商标品牌文化建设,有着良好的企业文化基础。

(四)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知名度在同类商品(服务)的行业排名中处于前列。

(五)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测定,可委托相关行业组织在一定的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

七、商标管理制度

(一)申请人设有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商标管理人员,并能基本掌握商标法律知识,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

(二)申请人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制度,商标使用规范。

八、申请县知名商标认定应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

(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生产经营简况和该商标使用情况;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该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上首次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据;(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印制商标合同及发票等)

(六)该商标销售或服务区域的证明;(包括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商品调拨单、运输票据等证明)

(七)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各项主要经济指标;(产值、产量、利税、销售额或营业额、同行业排名等)

(八)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并长期保持稳定的证据;(有关获奖证明、质监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评估结果、消费者的反映等)

(九)该注册商标广告覆盖地域及广告资金投入量有关证据;(如在不同媒体、不同地域发布广告的合同及发票等)

(十)该商标历年来获奖的证明;(省、市级以上)

(十一)该商标被侵权情况和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等情况。

九、不予认定的情形

申请认定的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两年以上呈下降状态,且下降幅度较大,市场竞争力明显降低的。

(二)因环境污染、食品不安全、拖欠员工工资、社保基金(失业、养老、工伤、医保、生育)、消费投诉纠纷等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被媒体曝光的。

(四)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率较高,以及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申请的商标涉嫌恶意抢注并已被他人以“注册不当”理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正在审理中的。

(七)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的。

(八)申请人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其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附件:

1.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书;

2.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复审)申请表;

3.申请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认定各项指标统计表。

附件1: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书

商标注册人:

注册商标

注册证号

注册时间

注册类别

商品或服务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企业类型

联 系 人

地 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申请认定理由: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行业组织或有关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商标评审委员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政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复审)申请表

知名商标所有人:

知名商标

注册证号

注册时间

注册类别

认定时间

法定代表人

企业类型

联 系 人

地 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申请理由: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行业组织或有关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商标评审委员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政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申请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认定各项指标统计表

注册商标

企业名称

项目

年度

年产值

年产量

利税

销售额

质量

情况

广告

投入

获奖

情况

销售

区域

注册情况

该商标被

侵权情况

国内

国外

2007年度

2008年度

备 注

1、金额以万元为单位;2、产量以具体生产产品的标准单位为准;3、年度为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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