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欢迎您!

法律规范

 

在线投稿 更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标发展的意见
2015-07-17     (点击: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标发展的意见

(彭水府发〔2009〕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截止2009年3月,全县注册商标仅40件,占全市注册商标总量的0.12%,差距大、总量小。为充分发挥商标在县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我县企业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打造彭水品牌新形象,特提出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生态立县、水电强县、矿产富县、旅游兴县”四大战略,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部门主抓、社会联动,以创立品牌、提高质量、扩大规模为核心,以特色产业、主导产业、优势项目为重点,以争创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为载体,大力发展商标,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11年,全县注册商标达到120件以上,重庆市著名商标达到3件以上,中国驰名商标实现“零”突破。

三、基本原则

(一)培育盘活与引进相结合。培育引导工业产品、旅游产品、农副产品和特色餐饮等进行商标注册;盘活闲置未用注册的商标;积极引进一批中国驰名商标、重庆著名商标企业。

(二)商标注册与品牌培育相结合。在加快商标注册的同时,引导商标所有权人正确合理运用商标;培育名优商标,鼓励企业申报彭水自治县知名商标、重庆市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

(三)发展与保护相结合。提高企业商标注册意识,加大商标保护力度,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予以重点保护,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为商标培育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四、培育方向

(一)重点产业。突出抓好矿产资源开发,重点扶持水泥、大理石等加工产品品牌培育,帮助企业加大创新,扩大商标培育和保护范围,提高市场占有率、企业知名度和产品美誉度。

(二)现代服务业。突出抓好旅游、文化、餐饮、商贸等现代服务业和重点引导批发市场、物流企业、商业连锁企业等进行商标注册,拓展经营,扩大影响,培育品牌。鼓励旅游景区、餐饮业等积极注册服务商标,创新营销模式,发展电子商务,扩大社会影响,打造优质服务品牌。

(三)现代农业。突出抓好茶叶、桐油、魔芋、果蔬等农产品及其深加工产品的商标培育,通过规模化发展、产业化经营,推广先进技术,健全质量检测检验、农业标准化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安全保障等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知名度。积极申报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扶持培育 “名、特、优”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注册商标,破解农产品“竞争难”瓶颈。

(四)向外引进。引进一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企业落户彭水,以其较高的公众知悉度、先进的管理技术、成熟的市场带动特色产业,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县法制部门要把商标法律知识普及宣传工作列入全县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宣传计划,落实宣传任务,开展多渠道的宣传活动。工商部门要通过举办商标培训班、研讨班等形式,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相关部门要对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户外广告宣传进行统筹安排,做好协调工作。新闻单位要及时报道商标培育发展工作的成功经验。

(二)加强监管。县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重点打击假冒、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及时受理、及时查办商标侵权案件,特别是企业商标被外地侵权的,要协助企业联系当地执法部门予以打击,为企业保驾护航。同时,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商标发展工作的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商标使用中的不当行为;有关行业组织要指导企业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和贸易活动中正确使用商标,加强自我保护。

(三)加强指导。县工商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内部商标管理,将其纳入企业产权管理范畴,对商标的设计、申请、注册、印制、保管、发放、使用、变更、转让、许可等一系列工作加以规范,并设专人管理。在企业改制、转产、破产、合资和质押等经济活动中,督促企业进行无形资产评估,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防止商标使用管理不当造成无形资产流失。

(四)加强扶持。从2009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商标发展专项资金,对成功注册商标,新申报获得彭水自治县知名商标、重庆市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已获得重庆市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并通过复检的企业或个人给予奖励。对引进以国际、国内知名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价并注册登记为股权的,按外来投资入股无形资产计算招商引资任务,并对引荐人(单位或个人)按招商引资办法奖励。同时,科技部门每年在安排科技专项资金时,要向中国驰名商标、重庆市著名商标企业的技术创新倾斜。

(五)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商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统筹指导全县商标发展,各部门要落实专人,制订和落实本单位支持商标发展的工作措施。

县工商局负责商标发展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履行商标综合管理、发展保护商标专用权职能,做好商标法规宣传、商标注册指导、商标日常监管、认定彭水自治县知名商标和推荐评选重庆市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以及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等工作。

县发改委要立足“工业立县”战略,做好工业、旅游、农业等方面的产业引导和发展规划工作,引导企业在项目审批阶段把商标发展规划、产品商标注册工作纳入前期筹备的重要内容。

县经贸委要全力做好保家工业园区规划,积极为园区企业服务,同时加强对企业发展的指导,引导企业进行商标注册。

县商委要加强商品流通和饮食服务等行业加盟经营、连锁经营的指导,积极支持商品流通和饮食服务加盟连锁企业申请服务商标,不断提升特色商品流通和饮食服务行业的知名度。

县质监局要加强企业工业产品、特色农副产品质量监管,督促商标所有权人按照质量标准生产产品。

县农办要加强农副产品经营者商标法规宣传,做好农副产品和地理标志商品普查工作,引导有特点、上规模的农副产品及其加工企业注册商标,推行“公司+农户+商标”产业化经营。

县旅游局要加强旅游服务业和旅游产品发展指导,引导旅游服务业从业单位和旅游产品生产单位进行商标注册。

县文广新局要加强商标法规和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企业的宣传报道,曝光商标侵权案件;加强印刷企业监管,查处非法印制商标标识行为,堵住假冒侵权商标案件“源头”。

县科委要加强商标专用权(知识产权)宣传工作。

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要落实财税支持、信贷方便等政策措施,为商标企业提供资金和融资支持。

县供销社要加强对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指导,引导各专业合作社进行商标注册。

各乡镇要将商标培育发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辖区工业企业、服务业、农副产品业等行业的宣传指导,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引导本辖区的市场主体进行商标注册。

附件:彭水自治县注册商标名优商标奖励办法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彭水自治县注册商标名优商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注册商标、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产品市场占有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住所在彭水自治县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新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和获得名优商标称号的商标注册所有权人。

第四条 名优商标是指经国家工商总局或司法程序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经重庆市工商局认定的重庆市著名商标,经县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彭水自治县知名商标。

第五条 新商标注册所有权人、名优商标所有权人应于注册商标核准之日或获得名优商标称号之日起90日内,向县工商局申报奖励。

第六条 新商标注册所有权人申请注册商标奖励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标所有权人签署的《名优商标奖励申报表》;

(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商标所有权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名优商标所有权人申报奖励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标所有权人签署的《名优商标奖励申报表》;

(二)被认定为名优商标称号的认定文件;

(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四)商标所有权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县工商局对申请奖励的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对新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按500元/件的标准奖励。

第十条 对名优商标所有权人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获中国驰名商标,每件奖人民币20万元;复审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每件奖人民币3万元。

(二)获重庆市著名商标,每件奖人民币3万元;复审认定的重庆市著名商标,每件奖人民币1万元。

(三)获彭水自治县知名商标,每件奖人民币1万元;复审认定的彭水自治县知名商标,每件奖人民币5000元。

(四)名优商标由于到期未申报复审或未被复审认定,后重新被认定为名优商标的,按复审认定标准计奖。

(五)同一注册商标在同一年度被认定为两项或两项以上名优商标的,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计奖。

第十一条 奖金使用范围

(一)首次评审认定的名优商标,60%用于奖励争创名优商标的突出贡献者,40%用于企业开展品牌宣传。

(二)复审认定的名优商标,可全额奖励突出贡献者。

第十二条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名优商标奖的,由县工商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工商局负责解释。

上一条: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知名商标认定标准的通知
下一条: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奖励办法
关闭窗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