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商标
注册证》验证费等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8〕第077号、
京财综〔1998〕271号 1998年3月20日)
市工商局:
你局“关于继续执行《商标注册证》等收费标准的函”〔京工商文字(1998)2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市物价局、财政局京价(收)字〔1996〕第215号批准的《商标注册证》验证费等由试行收费转为正式收费,具体如下:
一、《商标注册证》每二年验证一次,每次每人商品或服务《商标注册证》验证费70元。
二、《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50元(含登记注册费),每年验证费70元。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