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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商标注册证》等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2015-07-17     (点击: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商标注册证》等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京价(收)字(1996)第215号 京财综(1996)

738号 1996年5月31日)

市工商局:

你局“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证》等项验证收费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6〕63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同意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标注册证》、《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检验时收取验证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商标注册证》每二年验证一次,每次每个商品或服务《商标注册证》验证费70元。

二、《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50元(含登记注册费),每年验证费70元。

三、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持本函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北京市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

上一条: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商标注册证》验证费等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函
下一条: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北京市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中华老字号商标发展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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