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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省著名商标公告费标准的函
2015-07-17     (点击: )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省著名商标公告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2001]211号 2001年6月25日)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省著名商标公告费收费标准的报告》(工商商字[2001]第28号)悉。省著名商标公告费已经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1)35号文批准立项,经研究,现就收费标准等事项函复如下:

一、你局在发布经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著名商标评审公告时,按每次每件2000元向申请人收取公告费。

二、公告费按实际的公告次数收取。公告的有关事宜按《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办法》(省政府第119号令)的规定执行。

三、收取的公告费用于评审和公告支出。不得在公告费外向申请人另行收取评审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四、接本文后,应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收支情况要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上一条: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商标战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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