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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费等收费标准的函
2015-07-17     (点击: )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

核定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费等收费标准的函

(苏价费函[2001]79号、苏财综[2001]61号 2001年4月27日)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受理费标准的函》(苏工商标[2001]86号)和《关于江苏省著名商标铜牌和证书制作成本费用构成情况的函》(苏工商标[2001]136号)收悉。为认真贯彻《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57号),有效实施我省名牌战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在组织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时,本着自愿接受评审的原则,按以下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一、著名商标认定费:1500元/商标。

二、著名商标不锈钢质荣誉牌和证书工本费:合计400元/商标。

三、公告费:按实向获得著名商标的企业收取。

此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著名商标的初审、推荐工作不得另行收费。

以上收费规定的执行期同于省著名商标的3年有效期,2004年起收费另行报批。

请接文后即到省物价局办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制发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的规定管理。

特此函复。

上一条: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费等收费项目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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