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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著名商标认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5-07-17     (点击: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广西著名商标认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桂价费字[2000]99号 二000年三月二十一日)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受理广西著名商标认定费收费标准意见的函”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35号)已同意广西立项收取著名商标认定费,经研究,同意你局在受理广西著名商标认定时,收取著名商标认定费3000元(含申报、调查、评审、资质审定、公告等费用)。

二、著名商标认定费属事业性收费,你局实施收费时请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存自治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的通知
下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自治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领导小组和自治区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走私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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