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欢迎您!

法律规范

 

在线投稿 更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07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及延续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5-07-17     (点击: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07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及延续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广州市著名商标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商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工商标字[2007]280号)的要求,今年继续开展2007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对2005年广东省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的工作。现就申请认定和申请延续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认为符合广东省著名商标条件的广州市著名商标企业,均可自愿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未获认定广州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直接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我局不予推荐,省工商局不予受理。

(二)2005年3月被广东省工商局认定为省著名商标的,可自愿申请延续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

二、申报日期:申请认定和申请延续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须于7月26日前登录“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www.gzaic.gov.cn)--网上业务大厅--著名商标申请”,在“著名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中进行广东省著名商标网上申报,并于7月31日前将纸质申请材料递交到我局商标管理处,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认定或申请延续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应当通过广东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 www.gdgs.gov.cn)或广东商标网(www.gdta.com.cn)下载省著名商标子程序,录入相关信息,导出后缀名为“.lzw”的文件。

(二) 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须按要求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申请延续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须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提交申请表和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可参照《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工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述文件可从“著名商标网上申请系统”或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商标表格”中下载。申报材料须一式两份。

(三)递交申报材料时,须带同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行业协会排名证明、相关的销售发票、荣誉证书等原件核对。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具体要求和程序,请参阅“著名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中的“申请指南”。

(二)我局定于7月11日(星期三)上午9:30,在市工商局20楼礼堂免费举办一期广东省著名商标申报业务培训班,讲解省著名商标网上申请及申报认定工作的有关问题,欢迎有关单位派1-2名负责人参加。

(三)请各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向所属企业转发本通知,动员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协助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二○○七年七月二日

上一条: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和持有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实行“三免”的通知
下一条: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关闭窗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