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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未注册商标是否可以在广告中使用问题的答复
2015-07-03     (点击: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未注册商标是否可以在广告中使用问题的答复

(商标函[1995]22号)

中央电视台:

你台广告部1995年3月就“广告中可否出现未加注册标记的商标”的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除了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外,其他商品的商标都是实行自愿注册的原则,即这些商品的商标即使用权不申请注册,在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中也可以使用。因此,在广告宣传中,可以出现未加注册标记的商标。

但是,在给未注册商标做广告时,应该严格审查,未注册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日

上一条:2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涉外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5]第91号)
下一条:2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涉外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5]第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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