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专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鼓励我市企业、单位和个人积极进行专利申请,促进企业专利项目产业化,全面提升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我市设立专利资助资金。现将《武汉市专利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大力促进我市专利事业发展,全面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城市经济竞争力,推动我市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根据《武汉市专利管理条例》、《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争创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武发[2006]13号)、《武汉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资助专利申请,支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专利工作体系建设以及用于国家专利试点项目配套等。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主要支持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注册的单位、企业或个人(含在本市投资办企业,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居民),重点支持企业进行专利申请和专利技术产业化。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利资金由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按照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
市财政局负责专利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专利资助资金预算计划,办理专利资助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专利资助资金使用情况;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对产业化项目进行评审、立项及验收。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专利资助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受理并审核专利资助资金申请人的资助申请,组织有关项目的评审、立项及验收,监督检查专利资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专利资助资金开支范围包括专利申请资助经费和专利项目资助经费。
(一)专利申请资助经费,是指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过程中发生的上缴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向有关代理机构支付的部分费用;专利申请包括国内专利申请与国外专利申请(具体申报办法见附件1)。
(二)专利项目资助经费,是指为支持专利技术实施及专利产业化而开展的专利数据库建设与利用、专利工作体系建设、软科学研究、专利工作试点等工作所发生的资助费用。
1、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项目经费:指围绕着专利技术实施、转让、孵化与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支出;
2、专利数据库建设及利用专项费:指为有关企事业单位提供专利数据库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专利数据库建设费、软件开发费、设备购置费、其他直接费用;
3、专利工作体系建设费:指建立武汉企业专利工作体系、高校专利工作体系、科研院所专利工作体系、专利中介服务工作体系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4、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费:指开展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课题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5、国家专利试点项目配套费:指国家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等工作过程中要求地方匹配或支持的有关费用。包括试点园区、试点企业、试点城市、产业化试点基地等;
专项项目资助经费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资助与贷款贴息两种,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特别大的项目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具体申报办法见附件2)。
(三)计划管理费:指市级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主管部门开展专利申请资助、专利项目实施等管理工作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年度专利资金规划与指南的制定与发布、项目评审、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按总经费的5%列入年度专利资金费用预算,由市知识产权局具体管理。 第四章 申报、审批及资金拨付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资助对象,均可按要求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资助申请。
第七条 企业专利申请受理后方可申请专利资助申请,其他专利申请人必须在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授权后方可申请专利资助经费。对部分专利申请量大、申请结构优化的大专院校,每年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资助额度,由大专院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支出。
第八条 专利申请资助经费采取授权支付方式直接拨付给专利申请组织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专利项目资助经费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单位或企业进行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及金额。
第十条 专利项目资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立项后,由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专利项目资助计划任务书》(见附件3)。
第十一条 专利项目资助经费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专利项目资助经费原则上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80%,项目通过验收合格后拨付余款。
市知识产权局于每季次月15日以前,将专利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年终报送专利资助资金使用决算报表。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专利资助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专利项目资助计划任务书》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专利资助资金支出明细表》,汇报上年度专利资金使用、专利申请、专利实施、专利保护以及开展专利管理工作的情况。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撤销的项目,在市知识产权局做出终止或撤销决定后的一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同时将固定资产购置情况报专利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并一并报市知识产权局批准及市财政局备案。剩余的专利项目资助经费应全部上缴市财政。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专项资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截留或挪作他用的资金全部收回。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附件为本办法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资助申请人是本市行政区域范围的单位或者个人(含在本市进行投资,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居民)。
(二)在本年度内提出专利申请并于其后(指当年及以后若干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3、缴纳专利申请费的原始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武汉代办处出具);
4、职务发明(单位或企业)单位营业执照,非职务(个人)发明人身份证明;
3、对于申请国外专利的,职务发明每项予以8000元资助,非职务发明每项予以5000元资助。
4、对获得美国、日本或欧洲等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0万元,不重复资助
办理时间:每月8日(如遇休息日则顺延至最为接近的工作日)
办理地点:市知识产权规划发展处,汉口发展大道164号(武汉科技大厦13楼)
一、申请办理专项资助资金单位和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助申请人是本市行政区域范围的单位(含在本市进行投资,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企业)。
(二)申请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的单位应具备研究实力,并有知识产权领域软科学研究经历;
(三)申请专利技术实施的项目应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产业带动性强,产品附加值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申请专利工作体系项目经费的单位应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具有显著特征,对我市专利事业发展具有拉动效应;
(五)申请专利技术实施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企业用于实施项目的配套资金必须高于政府支持资金。
三、市知识产权局按资助单位提出的申请,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咨询,并下达立项通知。
1、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课题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不超过8万元人民币;
2、专利工作体系建设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特别重要的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专利数据库建设原则上不超过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且为一次性资助;
4、国家专利试点工作配套经费原则上与国家投入相对等。
1、市知识产权局将在每年组织专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发展项目指南,确定《武汉市专利支持项目指南》,通过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政务网站公开发布。
2、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下载申报表,每年5月底前将相关书面材料报市知识产权局。
3、专利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处负责。
1、本任务书系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为组织武汉市专利计划项目研究而设计,任务书甲方为项目委托单位,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
2、本任务书一式六份,由项目委托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委托单位四份,项目承担单位二份。
3、任务书应用钢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填报(A4),字迹要工整清楚。
(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难点和问题,项目研究开发的创新点和内容,产业化开发内容与规模,基地建设内容等)
〔包括①主要技术指标:如形成的专利、论文专著等数量、指标及其水平等;②主要经济指标:如技术及产品应用所形成的市场规模、效益等;③项目实施中形成的示范基地、中试线、生产线及其规模等;④其它应考核的指标〕
项目承担单位: 主要参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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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职务职称 | 业务专业 | 为本项目工作时间(%) | 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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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研究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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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预算 | 经费支出预算 |
科 目 | 预算数 | 科 目 | 预算数 |
来源预算合计 | | 支出预算合计 | |
一、市无偿专利专项经费 | | 一、人员费 | |
二、市有偿专利专项经费 | | 二、设备费 | |
三、银行贷款 | | 1、购置费 | |
四、主管部门拨款 | | 2、试制费 | |
五、单位自筹 | | 三、相关业务费 | |
六、其它来源 | | 1、材料费 | |
| | 2、燃料及动力费 | |
| | 3、测试及化验费 | |
| | 4、会议差旅费 | |
| | 四、其他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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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金额 来源 | 总额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备注 |
甲方下达经费 | | | | | | |
乙方自筹 | | | | | | |
银行贷款 | | | | | | |
其它资金 | | | | | | |
合计 | | | | | | |
年度经费 | 放 款 时 间 | 放款金额(大写) | 备 注 |
年 万元 | 年 月 | | |
年 万元 | 年 月 | | |
年 万元 | 年 月 | | |
年 万元 | 年 月 | | |
任务各方共同遵守武汉市专利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下同):
1、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乙方必须于每年的十二月十日以前向甲方报送年度武汉市专利项目执行情况报表和执行情况总结,于次年的一月十日以前向甲方报送年度专项经费决算表。逾期不报,甲方有权暂停拨款。
2、任务执行过程中,乙方如需调整任务,应根据“办法”中有关规定,向甲方提出变更内容及其理由的申请报告,经甲方审核批准后实施,未接到正式批准书以前,须按原任务书履行,否则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提出变更任务书有关内容时,要与乙方协商达成书面意见。
3、乙方因某种原因(如: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有出入、挪用经费、技术措施或某些条件不落实)致使计划无法执行,甲方有权中止任务,并视不同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所拨经费。任务执行过程中,甲方无故中止任务时,所拨经费、物资不得追回,并承担善后处理所发生的费用。
4、乙方必须按《武汉市专利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开发,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甲方、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凡不符合规定的开支,甲方有权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
5、在项目按任务书要求完成时,乙方向甲方书面申请结题、鉴定和验收,并报送《武汉市专利项目经费决算表》和全套项目资料。经甲方审查同意后,由甲方或其委托单位按照“办法”和专利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与办法组织结题、验收。
6、项目完成后形成的系列专利技术成果,乙方应优先在武汉实现转化,确有必要转让外地时,须征得甲方同意,甲方按照投入该项目的专项经费占项目总经费的比例依法享有项目成果转让或技术入股所取得的相应收益。
7、本任务书签订各方均负有相应的责任。若有争议或纠纷时,按“办法”有关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