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计价格[2000]2441号)
你局《关于调整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请示》(国知发规字〔1999〕第166号)收悉。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专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00〕63号文件精神,同意适当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专利收费标准,按规定的《专利收费标准》(附后)执行。
二、专利收费标准调整后,继续对确有困难的职务发明(单位)和非职务发明(个人)的收费实行部分减缓,减缓项目仍为申请费、发明维持费、发明审查费、复查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等五项。实行减缓的具体条件由你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申请费、发明审查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度的减缓比例,职务发明由60%调整为70%,非职务发明由80%调整为85%。发明维持费和复审费的减缓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职务发明为60%,非职务发明为80%。
四、专利收费纳入中央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支出由你局按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五、你局应按规定及时到国家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六、请你局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按应交费用的50%计收,若低于传送费按传送费收取;若高于基本费按基本费收取。
注:7-12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2000年12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今后,汇率发生变化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汇率变动情况作出调整